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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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 1951~1979年8月("文化大革命"期间除外),批捕权在地委常委,但各个时期对不同的罪犯又有具体规定。1955年6月,莱阳地委规定,逮捕偷窃、堕胎、杀婴、虐待致死、聚赌、破坏婚姻、地主倒算、强奸等一般刑事犯罪分子,由县级检察院审查,报呈县政法党组或县委批准;逮捕一般反革命分子、重大刑事犯罪分子、抗拒改造的富农分子、奸商粮贩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构成犯罪者,由专署检察分院审查,报呈专署政法党组或地委批准。1956年11月5日,中共莱阳地委政法部制定的《关于审批案件的领导和权限范围》中规定,凡是公安局要求批准逮捕的人犯,由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应该逮捕的,报送专署分院核准;专署分院自办和批复县呈报区长以上脱产干部等,均要呈报地委常委决定。1959年,批捕权一律收归地委。1960年6月,烟台地委规定,凡逮捕国家干部、共产党员、转复军人、起义人员、学校教职员、公私合营私方代表等,由专署分院党组提出意见,报政法党组讨论决定;对一般群众违法犯罪需逮捕的,由专署分院党组研究决定。1979年9月1日起,凡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一般案犯,均由各县市检察院直接审查决定;对领导干部中的犯罪分子需要逮捕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检察院审批。但各县市检察院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均报烟台地区分院备案。分院通过审查,有权纠正错误。
1955年,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担负起审查批捕工作。1957年,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2451起,批准逮捕1348件,占54.99%,不批准逮捕496件,占20.24%,退回补充侦查607件,占24.77%。1959年,贯彻"少杀、少捕"的政策,全年批捕案犯数比上年下降84.15%,批捕案件正确率为98%,不批准案件正确率为98.4%。1962年,执行"捕人要少"政策,保证案件质量。全年共审理各种案犯998名,其中批准逮捕809名,占81.06%,不批准逮捕131名,占13.13%。1963年,全年共审批逮捕案犯990名,年终复查时,正确率达97.37%。"文化大革命"中审查批捕工作中断。
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审查批捕工作。全年批捕各类案犯256名,其中杀人犯23名,占8.98%,强奸犯98名,占38.28%,盗窃犯73名,占28.52%。1983年8月,全面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贯彻依法"从严从快"方针。当年,共批捕案犯4999人,为建国后批捕刑事犯罪分子最多的一年。1985年,审批逮捕案犯1139名,其中强奸、盗窃犯占31.34%。
审查起诉 1951~1954年,审查起诉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1955年,各级检察机关开始承担审查起诉业务。此年,莱阳、文登专署检察机关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3310名,决定起诉2973名,占89.82%。1956年,莱阳专署检察机关共向法院起诉案件1317起,占收案总数的80.89%。1957年共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1333名,决定起诉1167名,占87.55%。1958年,审查起诉工作追求高指标,扩大打击范围。1959年,审查起诉案犯大幅度下降,全年审查起诉案犯1075名,比上年减少73.52%。决定起诉994名,占92.47%。1961年,全区审查起诉案件1433件,决定起诉1413起,占98.6%。1963年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913名,比上年增加222名,决定起诉904名,占99.01%。1964年,贯彻"矛盾不上交,发动群众就地改造犯罪分子"方针,此年起诉案犯比上年下降45.35%,1965年比上年下降19.02%,1966年比上年下降37.25%。1967~1976年,起诉工作中断。
1980年,恢复受理审查起诉工作。此年,全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601起,决定起诉505起,占84.03%。另外,烟台检察分院还直接审查起诉案件15起。1982~1985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6783起、9668人,决定起诉6227起、8561人,分别占91.8%和88.55%。另外,1981~1984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审查反革命案件18起18人,起诉9起9人。出庭支持公诉1955年起,莱阳、文登分院开始担负出庭支持公诉业务。初期,人员不足,只能担负部分案件出庭支持公诉。1959年起,能承担大部分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庭支持公诉业务停止。1978年起,各级检察机关逐步恢复出庭支持公诉业务。到1985年,全部案件均做到出庭支持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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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出庭支持 │ 占法院开庭审案数 ┃
┃ │ 公诉案数 │ (%) ┃
┃ 年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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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 │ 1043 │ 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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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 1148 │ 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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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775 │ 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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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353 │ 98.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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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 │ 170 │ 96.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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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816 │ 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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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2524 │ 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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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897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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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 1956年,莱阳分院要求各县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监督公安机关预审人员防止刑讯逼供、指名问供和诱供违法行为,执行《逮捕拘留条例》和参与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等。1957年5月,莱阳分院制定《对今后侦查监督工作的意见》,全面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增配侦查监督人员,建立侦查监督工作制度。对反革命案件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开始监督,对一般刑事案件则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监督。在侦查监督中,不能干涉公安人员职权,也不能单纯协助公安人员办案,确实发挥监督作用,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一旦出现能及时发现纠正。对凶杀、纵火、放毒等重大案件,要参与现场勘验、鉴定、搜查、询问证人、预审和告知预审终结;对一般案件参与第一次预审和告知侦查终结。1958年起,侦查监督取消参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对凶杀、放火、破坏等重大案件,只参加破案会议,做到互相配合;在审查起诉中,取消案案提审被告人的作法;在办案方法上,实行"一杆子插到底",结果侦查监督工作被削弱。此后,直到1967年2月,侦查监督只限于对公安机关报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1958~1966年,在审查批捕中,不批准逮捕人犯1668名,占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数的13.3 9/6,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1086名,占受理数的8.66%,建议作其他处理的365名,占受理数的2.91%。在审查起诉中,不起诉的75名,占受理公安移送起诉案犯数的O.78%,免予起诉的29名,占受理数的O.3%,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32名,占受理数的4.47%,建议作其他处理的5名,占受理数0.05%。
1979年,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同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审查犯罪事实有无变化、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审查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一般通过阅卷审查、提审被告、案件复核等环节进行。1979~1985年,受理公安提请逮捕人犯中,不批准逮捕1142名,占9.14%,退回补充侦查311名,占2.48%,建议公安机关撤回249名,占1.99%,追捕公安机关漏报漏捕犯罪分子95名,占同期批捕人犯总数的0.9%。其中1983年8月~1984年8月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全市共错捕人犯53名。1979~1985年,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中,决定不起诉137人,占受理数1.16%,免予起诉553人,占受理数4.68%,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或建议公安撤回的340人,占受理数2.88%。追诉公安机关漏诉人犯164人,占同期起诉人犯数的1.61 96。据1985年统计,全市通过审查起诉,发现纠正错案16起19人。纠正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118次,其中口头纠正115次,书面纠正3次。
审判监督 1955年,文登、莱阳专区各级检察机关相继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对检察院起诉案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检察长(检察员)列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监督审判活动等。是年,莱阳分院口头提请法院纠正剥夺被告人上诉权案件3起。1956年,莱阳专区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审查2172件判决书副本,发现法院判决不当22件,按程序提出抗诉13起,法院均作了纠正。1957年4月,莱阳检察分院明确规定: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出席二审刑事法庭,提出撤销、变更或维持原判意见;监督民事审判;有重点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死刑判决监督执行等。1958年,办案程序、制度被打乱。案件量刑由公、检、法三长研究决定,党委批准。莱阳分院只对事实有出入、判刑有变更的判决书副本进行审查。审判监督基本停止。1963年,烟台分院恢复对判决书副本审查,全年共收到法院判决书副本91l份,经审查判决不正确的19份,占总数的2.09%。其中应判未判2起,不应该判的4起,畸轻畸重11起。向法院提出纠正15起。1980~1985年,全市依法提出抗诉共23犯。到1985年底,法院已审理21犯,其中改判8犯,维护原判的13犯。此外,还通知法院纠正违法25次,其中1982年1次,1985年2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