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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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3月,烟台市人民检察署成立,共8人。同年5月,山东省人民检察署文登分署建立。6月,山东省人民检察署莱阳分署建立。1954年12月,改称文登、莱阳检察分院,烟台市检察院。文登分院有工作人员9人,莱阳分院5人。1955年,文登分院增至11人,莱阳分院增至12人。1956年3月,文登分院合并于莱阳分院。同年9月,烟台市检察院人员增至25人。1958年10月,莱阳分院改称烟台分院。烟台市检察院降为县级检察院,归烟台分院领导。1967年3月,检察工作归烟台地区革命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管理。1968年2月,归烟台地革委政法委员会军事管制委员会管理。1973年6月,撤销军事管制委员会,设烟台地区革命委员会公安处,检察工作归公安处管。1978年10月1日,恢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烟台分院,配干部18人。1979年增至83人。1982年2月,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1983年11月撤销,成立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1984年10月,内部机构设刑事检察一处、刑事检察二处、法纪检察处、经济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检察技术处、政治处和调查研究室、办公室。到1985年底,工作人员增至1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