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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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清末,烟台城区内路口设巡警。民国时期,交通管理由公安局行政科负责。
抗日战争胜利后,烟台、威海在市内路口派警察指挥交通。1946年下半年,威海公安局在东门外和城里十字界口设固定交通岗。1950年4月,烟台市设固定交通岗18个,每岗配警察4人。同年10月,由各派出所负责维持辖区内交通秩序。1951年3月15日,烟台市撤销交通岗。1952年12月,烟台市设立交通民警队,队员33人,直属烟台市公安局治安科领导。1972年,烟台市交通队设5个班,共有队员75人。1974年,威海市公安局成立交通队。1982年12月,烟台市公安局设交通管理科(对外称交通队),下设2个中队,共有民警144人。1983年4月21日,交通队增设车辆管理所。同年11月,烟台市公安局交通队改称芝罘区公安分局交通队。1985年12月23日,改称烟台市公安局交通民警大队,编制160人,归烟台市公安局直接领导。同年,福山、莱阳、黄县、荣成、文登5县区公安局也成立交通队,负责城内交通管理。
管理设施 清末,巡警手持黑色警棍指挥车辆、行人。1945年烟台解放后,警察使用红白相间的警棒指挥。1948年改用红绿旗指挥。1954年4月15日起,改用手势指挥。1959年5月,置木制圆型指挥岗台于道路中央,警察立于岗台指挥车辆与行人。1965年7月,烟台市在跃进中路、跃进东路、西大街、西南河、青年路5个路口建立信号灯指挥岗亭。1976年,威海市也建起信号灯岗亭。1982年,烟台、威海市区内主要交通干线设置隔离桩和交通护栏,实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行驶。1985年3月,福山区、莱阳县、荣成县、文登县、黄县在城内十字路口及交通干线设置信号指挥岗亭及隔离桩、护栏。同年底,芝罘区共设17处信号灯指挥岗楼。
管理制度 1947年4月8日,威海市公布《城市交通管理法》,加强市区交通管理。1951年5月,烟台、威海按照公安部《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对城市交通进行严格管理。1956年7月1日,烟台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颁发的《城市交通规则》,制订《烟台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并公布施行。1963年4月,针对交通秩序混乱,事故增多,深入宣传交通规则,整顿交通秩序,出现良好局面。1966年6月29日,烟台市部分"红卫兵"将南大街交通警察的指挥棒强行没收,并命令车辆、行人一律靠左边走,导致交通秩序混乱,事故不断发生,遭到市民强烈反对,不久自行取消。1976年10月,城市交通管理制度得到恢复和加强。1978年后,烟台市人口和车辆增加较快,到1984年芝罘区机动车1万多辆,自行车24万辆。1~10月市区发生交通事故175起,死亡21人,重伤67人,直接经济损失达7万余元。同年11月,开展"交通秩序整顿月活动",由市公安、城建、工商、宣传等13个部门负责人组成整顿交通秩序领导小组,并从上述部门抽调38人组成办公室,下设宣传、检查规划、整顿管理、办事4个组。整顿中,除广泛宣传交通管理法规外,芝罘区共清除各种违章建筑和路障47处;建立大型机动车停车场3处;推行门前三包(包绿化、包卫生、包交通秩序)责任制;实行错开时间上班制;在4个主要路口设立安全检查站,严禁拖拉机入区内;交通民警开展文明值勤,礼貌纠正违章活动等,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自行车管理 1972年3月起,全区对自行车进行普查登记,共登记自行车667885辆,并颁发自行车执照,由公安、工商机关共同管理。此后,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对号检查。自行车买卖,须持执照到当地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卖主回本单位注销,买主到本单位申报入户。自70年代起,在城镇设看车场,由治安员收费集中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