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管理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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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管理 抗日战争胜利后,烟台、威海、龙口等市公安局对市区、郊区农村户口进行清查登记,清查出一批特务、土匪和无户口人员。1947年9月,国民党军队进占胶东,城市户口管理停止。1948年10月,重新恢复户口管理工作。烟台市公安局在清查登记户口中,建立一户一张,一门一本户口簿,并建立出生、死亡、迁出、迁入、暂住、开业、歇业、通行等户口申报管理制度。
1950年5月,烟台市颁布《户口管理暂行规则及户口违警罚法》。10月,烟台市设立公安派出所,负责户口管理。同年,龙口改里为街,户籍管理以街为单位,副街长兼户籍员。1951年7月,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烟台、威海、龙口均按《条例》规定管理城市户口。换发新户口簿,由一闾一本改为一户一本。烟台市还建立起办理结婚、离婚、失踪、认领、雇工、解雇、分居、并居等登记制度。同年8月,莱阳、文登专区对城镇建立户口簿、户口登记表、户口卡片,分为长期、临时和特种进行管理。并建立户口呈报、撤销和迁移手续。1956年,赁彻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精神,对城市户口进行普查整顿。首先在威海市第一派出所对常住人口进行建卡试点。同年,烟台市也建立户口登记卡片。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后,建立起常住、暂住、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变更等一套制度。1961年,城市户口实行以户口卡代替登记簿的办法进行管理。1963年,全区城市户口实行在常住地以户口为单位登记管理,防止发生重复登记。"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市户口管理制度遭到一定破坏。1976年起,各项户籍管理制度逐步恢复。1985年春,各地为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办理自理口粮、落户手续。全市共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经商108002人,至3月底办理发证手续的106135人。农村户口管理 1940年11月20日,胶东区公安局为配合反击日伪军"扫荡",颁布《农村戒严办法》,在根据地农村普遍编造户口清册并定期检查,建立亲友、公务人员、商旅投宿报告制度。1944年,根据地各级人民政府划定地区,实行户口登记,以10户为单位组成抗日肃匪联保组,订立联保公约。联保公约与户口登记册交区公所存档备查,由民兵自卫团不定期进行户口清查。
1945年,胶东区各级公安机关对农村户口管理进行整顿,维护解放区的社会治安。1946年7月,部分县建立户口管理制度,一些区村实行户口簿册管理。1947年,胶东行署公布《治安法令》,规定公民迁移必须持公民证和村、区、县介绍信,宾客往来一律向村政府报告。农村户口重新登记,有计划有重点的清查。1949年,实行全区户口登记,初步建立起户口申报、注销制度。
1951年9月1日起,办理农村户口迁移,由县公安局统一办理迁移证。1953年,在普选和人口普查中,各乡政府建立起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户口变动登记制度。1954年,农村人口迁移使用公安部统一制定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迁出本县,由区公所文书签发户口迁移证,公安员负责检查。沿海地区由公安局或派出所签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无自由迁移权。1956年开始,农村人口出生、死亡、迁入3项变动登记,由农业社会计代办。1958年,按照全国《户口登记暂行条例》,社、队换发户口簿,同时实行户口申报、过录制度。1961年,实行公社、生产队两级管理户口簿制度,并建立起人口卡笺。1963年后,农村户口管理建立起常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六项登记制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户口管理制度遭到破坏,户口管理混乱。1970年7月,整顿恢复农村户口管理制度,统一使用新的户口迁移证,由公社或派出所负责签发。到1979年,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登记制度全部恢复。公共户口管理 1951年,对机关、学校、公营企业等单位集体户口重新登记,建立集体户口管理制度。1956年,对公共户口也建起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登记制度。50人以上单位设立公共户口兼管人,50人以下单位由公安部门直接管理。此管理制度一直沿至1985年。暂住人口管理1985年,烟台市各县、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中央、省、市和区属各单位暂住人员;经主管部门和劳动局批准,从农业人口中招收的不转户口粮食关系的合同制工人;经劳动部门批准,单位在外地招收的年度内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外地驻烟台办事机构无常住户口的工作人员;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进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集体、个体从业人员;街道、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体户从外地雇用人员等均实行暂住户口簿证管理。对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借读等暂住在居民家中人员,暂住3日以上者,由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离开时注销。暂住超过3个月,须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延期。劳改、劳教和少年被管教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回家暂住者,须持管教单位介绍信,由本人于当日持居民户口簿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办理注销手续。对港澳台同胞、旅外侨胞、外籍华人来烟投资建厂、参观、洽谈贸易(者),凭回乡证、护照、旅行证等证件,办理临时户口登记。住亲友家,由亲友或本人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临时户口;住旅馆(社)只办理住宿登记,由接待住宿单位在当日向公安
机关报告,并填报华侨、港澳台同胞住宿登记表。凡暂住超过3个月者,一律使用"暂住户口证",由单位或本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领取。暂住户口证有效期为1年,并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检查。暂住户口管理,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各工厂、企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单位给予协助。凡违犯暂住户口管理规定人员,除撤销暂住户口,收回暂住户口证外,视情节予以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