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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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组织 1951年8月,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担负维护治安秩序任务。1952年,各地对治安保卫委员会进行整顿,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任务,治保委员会的工作逐步走上正规。1955年,农村建起农业生产合作社,50户以上的农业社设治安保卫委员会,50户以下的社设治安保卫小组或治安保卫委员,在乡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领导下,做好治安保卫工作。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撤销乡治安保卫委员会,生产大队设治安保卫委员会,生产小队设治安保卫小组。同年秋,人民公社设政法部,生产大队设治安调处委员会,生产小队设治安调处小组。1959年秋,治保组织与调处组织分设,恢复治安保卫组织。全区共设治安保卫委员会5599个(城镇124个),治安保卫小组9536个,共有治保人员65400人(城镇907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地治安保卫组织瘫痪。1971年,各地又重新组建起治安保卫组织,负责治安保卫工作。1981年,全区在城镇、工矿区和重点村建治安巡逻队4661个,队员1.79万多人,昼夜巡逻,维护工厂、街道、农村及公共场所秩序。1982年,全区推广掖县以治安保卫委员会为主体建立治安巡逻队的经验。至年底,全区企业单位和农村共建治安巡逻队12185个,占应建数的98%,有队员47831人,并实行治安巡逻责任制。1983年,全区实行治安巡逻队专业承包制,明确规定职责、任务、报酬和奖惩。1985年,全市有治安巡逻队10569个,实行专业承包的8938个,占84.6%。同年,推广黄县、掖县实行联防片责任制经验,增强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的能力。禁烟肃毒 清光绪年间,登州府所辖各县曾禁种罂粟。1908年后,禁种、禁吸、禁卖事宜由地方官署督办,重要城镇由巡警局管理,一般城镇由自治董事会稽查。并设戒烟会,备药品供吸毒者戒烟。自治董事会协同地保造具吸户名册申报,吸户吸烟需持董事会发的吸烟执照。商店、旅寓,严禁无执照吸毒。公务人员严禁吸毒,否则重处。烟土不准私卖,没收烟土由巡警局、自治董事会经办的烟土店官卖,限制购买数量。民间私人烟土过16两(1市斤)者与盗贼同科。并规定,对禁烟有成绩的地方给予一定奖励。
1924年张宗昌督鲁,允许鸦片公卖,烟台公开设烟楼茶社,吸毒者日增。此后,吗啡、海洛因等烈性毒品流入境内,贩卖和吸食者增多。1930年后,依据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禁烟法》,禁烟由县市政府总管,公安局办理禁烟事务。烟台特区公安局设戒烟所,强制烟犯戒烟,先后有2000多人戒烟出所。当时规定,对抓获贩毒、吸毒初犯,在身上刺一"毒"字,再犯处以死刑。1934年11月2日,烟台特区公安局将吸海洛因犯壬利贞处极刑。3日,毒品贩任文玉被处极刑。韩复榘主鲁时,明禁暗行,此禁彼放,烟毒始终没有根绝。
1938年4月,山东人民抗日救国军第三军在蓬莱、黄县、掖县根据地限制吸食毒品,由军法处负责查处。至1949年建国前,胶东解放区吸毒者很少。1952年7月,莱阳、文登专署及烟台市均开展肃毒工作,对种植的罂粟限期拔除,储存的烟土动员货主交出,对少量吸毒者,通过劳动等形式教育改造。1952年8月15日,烟台市成立清毒委员会,开始集中禁烟肃毒工作,至10月底结束。在这期间,召开各种会议290次,教育群众6000多人次,收到揭发材料758份,查出烟毒贩子75人、收缴烟土807两,逮捕烟犯6人,其中判有期徒刑4人,管制1人,释放1人。对大多数吸毒者,则帮助其戒掉吸毒恶习。至此,吸毒现象杜绝。
取缔改造娼妓 民国建立后,娼妓由警察厅(所)管理。凡年满18岁的女子,身体健康,登记娼妓名簿后,方能营业。居所和营业地由警察机关指定。据《烟台大观》载,1940年烟台市妓女分为一、二、三、四等,一、二等住烟台山下太平街一带,三、四等在四道弯最多,毓璜顶下曲家庙后亦有散居。一等50家,135人;二等7家,20人;三等203家,467人;四等105家,219人。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胶东解放区限制娼妓活动,鼓励妓女走新生道路,严禁妓院向妓女索取赎身费,妓女数量锐减。1949年,威海市帮助54名妓女走上新生道路。1952年,烟台市仅剩54名妓女。同年,烟台市成立取缔娼妓工作委员会,设审查、教育、治疗3个组,10月20日夜将妓院全部查封,收容24名妓院老板,其中18名被起诉到法院,7人被判刑,其余教育后释放;收容妓女54名,经教育和治疗后,26名有家者,发给路费回家,28名无家者,安排其就业,帮助建立家庭。至此,娼妓绝迹。
查禁淫秽物品 建国后,国家严格禁止出版传播淫秽书刊。进入70年代,社会上出现黄色书刊。1975年6月,全区收缴黄色书刊175种1040本(份)。1979年起,各级公安机关将查禁外国淫秽小说、杂志、画报和淫荡歌曲、唱片等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1985年3月,全市共检查录像放映点701处,查获淫秽录像带329部;淫秽录音带17盒;收缴手抄、油印的淫秽书刊634本;淫秽照片和图片141张。抓获购买、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分子138人,其中逮捕12人,劳动教养7人,治安处罚118人,其他处分1人。枪支(刀具)弹药管理 民国建立后,经政府核准成立的地方团体、商会、有正当职业的住户和纳五等捐以上的店铺允许其收藏枪支、弹药,作防卫之用。枪支需经警察机关验明、烙印,注明子弹数目,并有担保者,发给持枪执照,不准擅卖。船户枪支由水上警察厅管理。1934年5月8日,烟台特区公安局发布《关于枪械管理的布告》,对私藏枪械者,一经查出,按盗匪严加惩办。
抗日战争胜利后,胶东区公安机关加强对枪支、弹药管理。1946年,对枪支普遍进行登记管理;规定大刀、长矛、土枪、手枪、子弹等,无许可证不准进入解放区;农民手中的土枪、大刀交民兵组织统一掌管;民间枪支动员其交给政府或政府收买;外出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带枪;缴获的枪支、弹药归公。
1951年,文登、莱阳专区和烟台市按照《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和1953年《关于自卫武器佩带暂行办法》,加强对自卫武器的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除按规定应佩带自卫武器者外,公用或个人自卫武器全部封存,统一保管。但民间私造猎枪现象严重。1978年,枪支管理制度恢复。1981年7月,全区对枪支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共登记各种枪支53952支,子弹358855发。对符合配置的51179支发给持枪证,并建立枪支管理档案,其余收缴封存。1982年10月,全区共收缴步枪、手枪48支,自制土手枪56支,匿存土枪、猎枪1911支,汽枪827支,小口径步枪68支,子弹47878发。1983年10月,全区又收缴步枪31支,冲锋枪3支,无证土枪2435支,散弹线枪947支,土造枪95支,子弹31897发。同年,公安部颁布《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据此,全市公安机关对匕首、三棱刀(含工厂使用三棱刮刀)、弹簧刀、单刃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刀具的携带、使用、制造、经销、购置、保管严格管理。同年10月,对管制范围内的刀具进行清缴,全区共收缴匕首1233把,三角刮刀948把,弹簧刀315把。加强刀具管理,有效地遏制了伤害、凶杀案件的发生。1985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加强枪支管理。
爆炸物品管理 1957年起,各级公安机关对爆炸物品按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管理制度,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爆炸物品。1963年,建立爆炸物品领取、储存、使用、清退制度,并收缴散存在社会上的雷管、炸药。1964年,对全区77个生产火药单位进行整顿,62个符合生产条件单位发给制造许可证,余者令停业。"文化大革命"期间,爆炸物品管理失控,爆炸伤亡事故时有发生。1980年5月,全区采取人人清理,户户收缴的办法,对散存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进行集中收缴,共收缴炸药59028公斤,雷管253434个,导火索139511米。并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1981年,全区对烟花爆竹行业普查登记,符合安全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1982年,实行《爆炸物品购买证》和《使用爆炸物品许可证》制度。此年,全区清缴炸药107767公斤,雷管177916个,导火索175970米。同时封存未经批准生产的炸药175425公斤,雷管113300个,导火索32.6万米,并取缔无证生产爆破器材单位27个。1983年10月,在"严打"斗争中,对爆炸物品又进行清理,收缴炸药162365公斤,雷管107539个,导火索87407米。1984年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预防和减少爆炸案件发生。
特种行业管理 民国建立后,店铺开业、停业、歇业均须向警察机关申请登记。店铺开业要有铺保,旅店业、旧货业需有3家连环铺保方能营业。旅店设登记簿,旧货业设循环簿,以备警察机关查验。
抗日战争胜利后,胶东解放区各级公安机关开始对旅店、刻字、旧货业进行管理。1947年规定,凡属刻制机关印章者,一律要经公安机关批准。1949年,依据胶东参议会颁布的《胶东社会治安条例》,加强对戏院、电影院、客栈、照相馆、刻字铺、汽车站、医院、药房、电灯公司、习武场、印刷局、澡堂等行业管理。凡开办上述行业,必须呈报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备查。
建国后,对旅馆、刻字、旧货等行业的管理逐步完善。刻字业建立承刻、保管、监销制度。刻铸公章须经刻铸单位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县以上公安机关指定门市部刻制。刻制证件、介绍信必须按规定申批。旅店、信托、废品收购、修理等行业必须建立登记,发现疑问立即报公安机关。1962年8月,在上述行业单位建立治保委员会,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文化大革命"中,各种管理制度被废止。1982年,在特殊行业中推行安全责任制,签订合同书。全区共有旅馆(店)505个,旧货店(铺)802个,印铸刻字社(店)386个,修理店铺3405个。其中建立治保组织1059个,治保人员2766人。一年中提供可疑线索2272条,避免发生案件508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163人。1983年起,在开放搞活政策下,服务行业发展很快,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管理,减少案件发生。
监督改造专政对象 1951年,对四类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采取群众讨论、上级批准、取保具结、订立公约、按期汇报的方法由群众实行管制改造。1953年,经县委批准,吸收部分"四类"分子加入互助组,由互助组对其监督改造,同年,对"四类"分子加入互助组,由互助组对其监督改造,并实行评审制度。1956~1957年底,规划"四类"分子加入农业合作社。莱阳全区规划"四类"分子入社52317人,其中作社员的31177人,做候补社员的14520人,监督生产的6620人。1959年起,对"四类"分子实行"三包一保证"的监督改造办法。
1971年,由村治安保卫委员会、贫下中农协会和民兵组织组成监督改造小组,对"四类"分子实行包监督、包教育、包改造。
1979年2月至3月15日,全区对已改造好的18853名"四类"分子摘掉帽子,占98.3%。同时纠正错划878人。对169名未改造好的"四类"分子继续监督改造。
教育改造一般违法人员 1957年11月起,对"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人员利用制订爱社会主义、爱劳动、爱护公共财物、遵守政府法令、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爱国公约加以约束。1959年,对巫婆、神汉、懒汉、二流子等采取正面教育和制订爱国公约加以限制。1960~1962年,社会上盗窃现象严重,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坚持调查研究,弄清是非,分析原因,区别对待,1964年,全区共收容好逸恶劳到处游荡、扰乱治安屡教不改者60人,强制劳动改造。1965年,全区对2050名一般违法分子进行改造,其中改造好的933名,占45.5%。"文化大革命"中,这项工作无人过问,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多。据1971年1~5月统计,全区发生的流氓、盗窃、投毒、放火、凶杀案件,青少年作案占63%。是年起,采取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农村治保会、学校、家庭相结合教育、改造、挽救失足青少年,收到良好效果。1978年,全区安置一般违法人员1351名,占总数的68%。1982年,对失足青少年教育、感化、挽救,帮教对象由公安机关批准,并向单位、家长、个人宣布,成
立帮教小组,做好帮教工作。1984年,将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采取"四结合"(家庭帮教与社会帮教相结合、政治思想教育与开拓生产门路相结合、承包生产任务与承包教育改造相结合、干警包教与社会帮教相结合)"一自找"(自找帮教人)的办法,签订帮教合同,做好帮教工作。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青少年,给予安置工作,加强帮助、监督,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再次犯罪。1985年,在对失足青少年帮教中,一是向家长收一定数量押金,在一年内无违法犯罪活动,年底退回押金,撤销帮教。否则,视情节扣部分或全部押金;二是尽量安排应届毕业生就业,减少社会闲散人员,青少年犯罪得到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