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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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府、登州府 明洪武元年(1368)升莱州为莱州府(治所今掖县),洪武九年(1376)升登州为登州府(治所蓬莱),两府均于民国初废。莱州府、登州府下管县,为一级地方政府(两府沿革及辖县情况见建置编)。府内设知府1人,为最高职位。下设同知1人,为知府佐官;通判1人,掌管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推官1人,掌管刑狱;经历1人,主管出纳文书;教授1人,掌管学校课试;训导1人,协助同级学官教育所属生员;知事1人,分掌府内杂务;司狱1人,掌管监狱;照磨1人,掌管文书档案;另有庆丰仓大使、阴阳学正术、医学正科、僧纲司都纲、道司都纪等各1名。上述职位人员都对知府负责。当时府的职责主要是催收赋税、受理案件、维持地方治安、考核属吏、管理府学等。
登莱青胶道尹公署 清康熙五年(1666)置登莱道尹公署(治今掖县),管辖登州府和莱州府。康熙三十九年(1700)改称登莱青道尹公署。乾隆三十二年(1767)改称登莱青兵备道尹公署。同治元年(1862),治所由掖县迁烟台。光绪三十年(1904)改称登莱青胶道尹公署,管辖登州府、莱州府、青州府和胶州。当时署内设道员,为行政最高长官。1911年11月12日被烟台革命党人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