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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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办法 公民选举代表制度始于40年代初。1942年6月第一届临时参议会参议员的产生分区域选举、团体选举、聘请3种形式。1945年l0月第二届参议会参议员的选举,实行民主选举制度。建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选举法》颁布后,市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行从选民中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选举制度,由市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每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均采用"当然、选举、邀请"3种方法产生。其中市长为当然代表,各界民主人士由市政府直接聘请,其他代表由选举产生。代表任期1年,连选可连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50~70年代实行间接等额选举。1979年《选举法》颁布后,则按《选举法》规定选举人民代表。1983年,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烟台市第十届人大代表名额为670名,14个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大会代表和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经全体代表反复讨论、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采用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出市人大代表669名。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第二次修正。县(市)、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选举法》和《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规定的名额幅度,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自行确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或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差额选举。烟台市十一、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按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名额,由市人大常委会分配到各县市区,再由市级政党和人民团体、县市区级政党和人民团体及10名以上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经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1984~1993年,县(市、区)乡分别进行4次直接选举,1984年选出县级代表44822名,乡级代表18994名,选民总数5546807名,参加投票5367150人;1987年选出县级代表4029名,乡级代表18970名,选民总数5839080名,参加投票5435237人;1990年选出县级代表2957名,乡级代表13683名,选民总数4485412名,参加投票4185350人;1993年选出县级代表3034名,乡级代表13736名,选民总数4626286名,参加投票4320471人。
选举机构 1941年,成立胶东区临时选举委员会,负责胶东区临时参议会议员的选举工作。1949年9月,设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组织实旋代表推选和选派工作。1953年5月成立市(县)、区、乡选举委员会,负责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指导干部。各系统、街道设选举工作指导组,各选区设选民小组。1954年首次普选和1956年第二届选举时,成立普选人民法庭,负责选民资格审查工作,依法对剥夺选举权利的人进行清理。后设市、镇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负责选民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填发《选民证》。1980~1987年,县市区选举委员会由县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乡镇政府任命。1987年后,县市区选举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由县市区选举委员会任命。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