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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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6年开始,首先,全市公路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制度根据《山东省交
通运输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做了规
定,强调按范围、按标准、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不能和职工福利待遇相混;
其次,对调出、调入人员的防护用品做了新规定,将部分劳保用品由统一购
置发放改为下放到各基层单位按规定自己购买发放。
随着公路事业的不断发展,职工工作条件的不断改善,原有的劳保用品
发放标准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了统一标准,统一式样,统一规格,
统一价格,1995年山东省交通厅以鲁交人[1995]27号文件印发了《山东省
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对劳保用品的使用年限、范围控制、
价格做了规定,进行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