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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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根据省人事局鲁人福[1990]2号文,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进行了规定,按死者的参加工作的时期、遗属户口性质、补助对象的不同条
件给予不同数额补助费。配偶和无其他子女的父母补助标准为:非农业户口
55、53、50、45元,农业户口45、43、40、35元;有其他子女的父母和其他
直系亲属补助标准为:非农业一律40元,农业一律30元。1993年省人事局以
鲁人福[1993]1号文件对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配偶和无其他子女的父母补
助标准为:非农业户口65、70、73、75元,农业户口50、55、58、60元,有
其他子女的父母和其他直系亲属补助标准为:非农业户口一律60元,农业户
口一律45元。1999年省人事局以鲁人福[1999]1号文件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费进行了新的规定,配偶及无其他子女的父母非农业户口按户籍所在当地政
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农村户口按户籍所在当地政府
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有其他子女的父母和其他
直系亲属一律按补助标准的50%执行。1993年以来,全市公路系统享受补助
人员共计6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