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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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程序。1994年11月以前,市公路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职工
退休工资,工人由市劳动局审批,一般干部由市人事局审批,领导干部由市
委组织部审批。1994年11月以后,各县区公路局组织关系隶属市公路局管理
以后,全市公路职工退休,均由市人事局审批。
二、对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根据省委、省政府
的决定和省市劳动局的实施意见,从1988年开始,招收1名子女参加工作。当
时符合退休年龄规定的直接办理退休手续,其顶替的子女招收为城镇合同制
工人;暂不符合退休年龄的老工人,可先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待职工本人
符合退休年龄规定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子女再由农民合同制转为城镇合同制
工人。
三、 生活待遇。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计发,一般分为参加或未参加
1985年工资改革、参加或未参加1993年工资改革为界限,分为三种待遇标准
处理: (1) 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除退休费仍按国发
[1978] 104号文件和鲁人老字[1998]第1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外,于1989、
1991、1992、1993、1995、1997、1999、2001年分别按有关文件政策规定,
对其职工本人不同数额增发了离休、退休费,生活补贴及洗理费、图书费、
交通补助费、 副食肉价格补贴、 四种副食补贴、粮油补贴、煤价补贴等;
(2)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及未参加1993工资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其离休
费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原工资照发,退休费按[1989]鲁人劳字第1号文
件规定按不同比例计发, 并分别于1988、1989、1990、1991、1992、1993、
1995、1997、1999、2001年按有关文件规定增发了离休、退休费和生活补贴,
原在职时的各项补贴,如洗理费、图书补贴费、交通补助费、肉价补贴、四
种副食价格补贴、 粮价补贴、粮油补贴、煤价补贴等全额照发;(3)参加
1993年工资改革的离休、 退休人员, 其离休、 退休费基数的计算按国发
[1993]79号文件,对照国家事业单位标准工资及津贴比例的规定执行,原
在职时所享受的各项津贴及补助,如职务(岗位)补贴、粮价补贴、洗理费、
肉食补贴、煤价补贴、交通补助费等,除岗位目标津贴扣减外,全额照发。
并分别于1995、1997、1999、2002年按有关文件增发了离退休费和生活补贴。
退职人员困难补助费及退职生活费凡经组织批准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均
列为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经排查,全市公路系统在世的退职人员共有7人,
按规定每月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建国前参加工作按每月150元,
建国以后参加工作按每月130元发放。
四、至2002年底,全市公路系统职工离退休181人,其中离休干部9人,
退休干部36人,退休工人136人(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工资享受100%工资
的工人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