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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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级管理。根据省交通厅1982年11月9日山东省公路事业单位《财务
管理办法》和1989年12月16日《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实行省、市、县(区)
三级财务管理。逐级健全财务机构,充实财会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行
经济核算,加强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建立经济责任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
计工作实行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加强领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
财务制度办事,按照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建立科室、部门之间的纵横结合、
相互制约的财务管理体系。
市公路局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全面贯彻国家和省财经方针、政策、法令
和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公路部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
施细则;全市养路费的收、支、缴、拨;各项资金、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收
支计划和会计报表的汇编;对所属单位或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
核评比。县区公路局及市公路局直属的厂、处等为内部核算单位。
二、统收统支。根据国家规定贯彻“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统收统
支”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汽车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始终实行全省统收
统支、统一管理。《山东省公路分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
市公路局负责汽车养路费征收和国道、省道的修建养护及路产路权的维护;
汽车养路费实行“基数递增,比例分成,全省统收,分成返还”的办法,即
按1987年实际收入作基数,每年按平均递增5%,扣除应缴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后实行市地5∶5分成,一定四
年不变。省基数分成资金的20%用于扶助贫困地区养护公路,其余集中用于
国道和主要省道的新建、改建。基数分成资金,首先保证国道、省道的正常
养护,养护资金每年不低于70%;在保证公路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工程费用需
要的前提下,根据经费的可能,统一规划,安排一般省道的改建项目。
拖拉机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自1985年1月1日起与汽车养路费收支管理相
分离,有两步改革:第一步,根据省交通厅1985年7月21日《山东省拖拉机和
畜力车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自1985年1月1日起,拖拉机养路
费在公路部门统一管理下,由乡镇运输管理站代征,向所在县市公路站领用
票据和解缴收入;地、县公路部门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
则及时足额上解省厅,省厅按季扣除应交能源交通基金后,全部返还地市用
于县乡公路的修建和养护;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留作调剂使用,其余
按县市支出计划返还各县市。第二步,根据省财政厅、交通厅1987年4月8日
《关于改革拖拉机养路费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自1987年1月1日起,
拖拉机养路费实行以地市为单位,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统收统支,统一管理(继续领用省厅印制的拖拉机养路费票据,但其收入不
再上解省厅)。拖拉机养路费收入按照征收单位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站)、
县市公路站逐级上解市公路段在银行设立的专户,并由市财政局按预算外资
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首先保证县乡公路养护需要的前提下,按照
多数返还县市的原则,确定适当的集中比例,主要用于重点县乡公路的修建
工程和个别困难县区的补助。市里按当年收支的结余额计算缴纳能源交通建
设基金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1988年9月30日,将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和县
乡公路养护修建全部移交给市交通局管理。
自1996年起,陆续开征通行费,其收入上解和返还使用等,均按规定严
格管理。
三、超收分成。省交通厅1983年7月《公路养护“超收分成和开支包干”
试行办法》规定,超额完成省统一制定的养路费收入计划者,超收部分扣除
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后实行省市5∶5分成,1985年改为省市4∶6分成,1989年
起改为按省定基数超收部分扣除能源交通和预算调节基金后(1990年1月1日
~1993年12月31日增扣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按省市2∶8分成。市地
超收分成资金以5∶3∶2比例列生产、 事业和职工奖励三项基金。 省交通厅
1989年7月11日《山东省公路养路费“超收分成”考核办法》规定:省于年终
对各市养路费征收,公路新、改建工程,公路养护质量和大中修工程,安全
生产,省指令性计划任务,严格遵守计划、财务、征收、工程、养护、机务、
材料、固定资产、劳动组织方面的规章制度等六方面指标考核,全部合格者,
地市方能提取全额超收分成,否则按规定扣减每项指标所对应的分成资金的
一部分或全部。
养路费超收分成办法的实行,对公路事业的管理,充分调动公路职工积
极性,双增双节,全面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完成各项计划指标发挥了重要作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