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1949~1982年的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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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做出公路建设要“修筑一条,养护一
条,绿化一条,管理一条”的指示。1952年广饶县交通公路部门,在辛(店)
孤(岛)路(今河辛路,下同)上的司家、左家和潍(坊)博(兴)路(今
潍高路,下同)上的钟家、大王等地,设有专人负责。当时的道路均为土路
面,阴雨天禁止一切车辆通行。1956年辛孤路广饶县土路面,阴雨天禁止一
切车辆通行。1956后辛孤路广饶县辖路段内修筑了辅路,铁木轮大车和链轨
拖拉机,一律行驶辅路。1958年,潍博路上的大王、孙庄建立了道班房,并
设专人负责路政管理。196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公
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指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两旁划定的
用地,都是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任意侵占或破坏。护路工作除由交通部门
直接负责外,各地公安部门和人民公社应积极协助,做好对群众的爱路宣传
教育,对于拆毁公路、桥梁、标志等行为,应坚决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认
真处理。”这一期间,推广了“一员三员化”的经验,即养路员同时是交通
安全宣传员、交通秩序管理员,公路沿线先后设置了交通标志、道路标志。
交通标志主要有警告、禁止和指示三种;道路标志主要有地名牌、里程碑、
百米桩、公路分界牌等。对车辆安全行驶起了一定作用。
50年代,由于公路数量少、质量差、车辆少、土路多,路政管理任务除
保护公路设施的完整外,主要是禁止铁瓦车在公路上通行。60年代,随着胜
利油田的开发建设和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机动车辆逐年增多,履带拖拉
机迅速增加,栽设电杆,架设电线,埋设地下管线,公路涵管,沿路兴建公
私建筑,开设商业网点,以及积雪积水,乱倒垃圾等,对公路的干扰越来越
多。在尚未拿出相应对策的情况下,即进入“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一期间
无章可循,路政管理混乱。
1975年5月23日,山东省惠民地区交通局、公安局发出联合通告,为进一
步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定“小型汽车、
摩托车最高时速每小时60公里,大型汽车每小时50公里,汽车带挂车、正三
轮车40公里,以‘195’、‘295’制做的简易机动车30公里,方向盘式拖拉
机20公里,手扶式拖拉机15公里,机动车装载宽度不得超过车箱20厘米,高
度不得超过地面4米,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米等。”
1976年12月,各公社建立交通管理站,每站2~3人。从此县乡公路的路
政管理由交通管理站负责。1977年5日13日,广饶县革命委员会印发《关于认
真执行惠民地区革委会〈关于整顿公路交通秩序的布告〉的通知》,规定:
对所有公路辅路、行道树及一切公路交通设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和破坏;
公路辅路一律不准挖沟、脱坯、取土,履带拖拉机不采取保护措施,严禁通
行沥青路面。
1978年后,公路管理工作走上正轨。路政工作得到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
198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管理的布告》指出:保护公路及其附
属设施,人人有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不得在公路上搭棚
盖屋、堆积物料、积肥制坯、放炮采石、挖沟筑槽、放牧牲畜;不得在公路
路肩、边坡、边沟取土;不得损坏公路标志和桥梁栏杆、标志。超过桥梁负
荷的车辆通过桥梁,要事先报告公路管理单位,按要求加固后方允许通行。
各地修桥修路中断行车时,要先把临时便桥便道修好,并设置绕行标志。不
准随意开挖公路、中断交通。横穿公路引水,一律埋设涵管,并事先征得公
路管理部门同意,不许利用干线公路边沟作引水渠道,已利用干线公路边沟
挖成的渠道,使用单位应采取砌筑护墙等措施,不使公路受到破坏。禁止在
公路上打场晒粮、开设集市。已在公路上开设集市的要限期迁离。对干线公
路两侧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要认真做好工作,予以清除。今后在干
线两侧修造建筑物,一律要离开公路10~15米。山东省交通厅通知各地交通、
公路的监理部门,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联系,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1981年4月,广饶县公路站设立了路政管理小组,改工班宣传员为路政管
理员,上路值勤,管理和维护交通秩序,清理路障,进行安全宣传,上半年
清理路障23处。
1982年利津县公路站有两人具体负责路政工作,利用宣传车上路宣传有
关路政知识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