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1949年前的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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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现东营辖区内的公路均为土路。为防止车马践轧,国民政府
山东省建设厅于民国20年(1931年)10月颁布《禁止车马践轧汽车路暂行办
法》,规定各县政府应督饬建设局、公安局、民团与区公所、各汽车路局和
所属各站及稽查押车人员,负责禁止车马践轧公路,违者由县政府处罚车户
出工修路。当时公路分为两类:(1)汽车专用路,只供汽车行驶;(2)汽
车路,由沿途各县设木牌于路中,指示汽车与其他车马分辙行走,车马不得
越辙行驶。这样,作为农村主要交通工具的铁木轮车,有时无路可走,便上
汽车路行走, 只凭行政命令禁止践轧马路,成为空谈。民国24年(1935年)
10月9日,国民政府山东省政府批准省汽车路管理局《护路警察组织章则和
服务规则》,并批准组建护路警察大队,全省建5个大队,下设40个分队,
每分队3个班,每班设巡长1名,警察9名,统一着警服。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中央也曾发布过有关公路管理的法规。
民国32年(1943年)6月19日,内务部制订《公路两旁建筑物取缔规则》;
民国33年(1944年)6月1日,行政院公布《人力畜力车辆通行公路管理规则》。
民国35年(1946年)3月4日,山东军区司令部发出通令:“省政府为使
公路保持平坦与通车顺畅,曾通令各地区军民,禁止在公路上行驶大车。近
查各地驻军仍有未遵守政府法令,大车在公路上行驶如故,或将已修成公路
轧压成深痕,使路基高低不平,妨碍汽车行驶。特责令各地驻军,严饬所属
(特别要传达到管理员、事务长、上士)禁止大车在公路上行驶,以利交通。”
民国38年(1949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护养公路布告。其中第一
项对公路禁例作了6条规定:(1)凡有辅路之公路线,一切铁木硬轮车辆,
只能行驶辅路,一律禁止在公路上通行。(2)凡尚未建立辅路之路线,亦
无便道可走者,硬轮车辆通行时,一律靠右侧通行,严禁在路中心及路左侧
通行。(3)大雨过后,道路尚不适于行车时,各级公路管理机关指挥养路
小组,安置标志闭塞道路。所有车辆(包括汽车)禁止行驶。大雪过后,未
经扫除者,亦同样闭塞公路禁止通行。(4)凡属公路范围内一切建筑如桥
梁、涵洞、路基、路面、路标等,严禁破坏(如挖掘、拆卸、耕种、取土、
涂抹及横开水沟等)。(5)凡公路界线内,禁止妨碍交通之堆积及建筑。
(6)公路两侧之树木,除阻碍交通必须修剪外,任何人不得任意砍伐。这
是山东省解放后第一个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有关路政管理的布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