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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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的通行费征收工作自东港公路通车收费开始,随着各收费站的相
继建立,规章制度也陆续完善。1985年2月27日,山东省计委、交通厅、财政
厅(85)鲁交计字23号文件关于公布《山东省黄河公路大桥过桥费征收办法》
的通知规定:
……
第二条过桥费的征收工作,由省交通厅指定桥梁管理部门,在桥两头设
立征收站,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办理。
第三条凡通过黄河公路大桥的机动车辆,不分省内外,不分使用性质,
不分重车轻车,除第四条规定免征外,均按桥梁管理部门指定的载重吨位计
征过桥费,其征费标准为:
(1)1吨及1吨以下的机动车每车每次收费1元。
(2)1吨以上至5吨的机动车(包括带挂车的拖拉机和汽车的挂车),每车
每次收费3元。
(3)5吨以上至10吨的机动车,每车每次收费5元。
(4)10吨以上至20吨的机动车,每车每次收费7元。
(5)20吨以上的机动车,每车每次收10元。
第四条下列车辆免征过桥费:
(1)小吉普车、小卧车、旅行车。
(2)军事部门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自用车辆(其所属企业用车除外)。
(3)外国使(领)馆自备车辆。
(4)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洒水车、殡葬车、摩托车。
第五条总重超过100吨的车辆及履带式车辆,未经省交通厅批准,一律
不准过桥。
第六条每次征收的过桥费票据,只限单向行驶一次有效,车辆经常过桥
的单位,可预购过桥费。
……
第九条除黄河公路大桥由省交通厅指定桥梁管理部门征收过桥费外,其
它公路桥梁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自行收过桥费。
1994年7月18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公路上
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加快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
政策得以长期、稳定、健康、规范地执行,防止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偿还的集资和实行股份制经营,以下同)建
成的公路(包括桥梁、隧道,以下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按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后,
可设置站(点)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40公
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公里的一般二级公路。
(二)长度超过300米的公路桥梁。改渡为桥的,可适当放宽到桥长200米。
长度超过500米的公路遂道。上述公路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制定。
收取车辆通行费,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拟定
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严禁先收费后修建。
第三条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置,由省级交通部门统一布局,为车辆创造良
好的运行条件。实行“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
费站(点)的间距,平原微丘不得小于40公里,山岭重丘区不得小于20公里。
对采用“封闭式"收费的汽车专用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禁止在主线上设置
收费站(点)。省际间交界处收费站(点)的设置,须由相邻两省的省级交
通部门相互协调,联合设置,对通过车辆一次完成通行费的收缴和票证发放
工作。
不准设立旨在实行内部票据监督的停车验票站(点)。
在国道上设置收费站(点),须报交通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公路收费站(点)的设施应与该路的交通量大小相适应。交通量
大的,提倡设置自动收费和检票系统,以减少停车交费时间,保证车辆顺利
通行。
第五条凡符合规定设立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需醒目悬挂由省级
交通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站”标牌,尺寸为60厘米×40厘米(长×宽)。
第六条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设置,必须做到审批机关公开、收费
用途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单位公开。收费人员要做到挂牌上岗、文明
执勤、依法收费、礼貌服务、按章处罚,不断提高工作质量,自觉接受社会
监督。
第七条在经批准的收费公路上,对不按规定交纳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收
费站(点)稽查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停车,补交通行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
不超过应交费额5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应交由公安机关
处理。
第八条凡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按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
交公路字28号文件规定确定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由各省级交通部门
按本规定进行调整规范,并于1995年6月底前与本规定接轨。因特殊情况,难
于按期接轨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限期撤并。对不符合上述规定设置
的收费站(点)由省级交通部门授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予以查处和纠正。
第九条本规定所述收费公路项目管理及其收费站(点)设置的有关规定,同
样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独资建设或经营管理的收费公路。
第十条本规定由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与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不符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鲁政办字[1995]97号《关
于同意调整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批复》自12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征收
标准见附表。
1995年12月,东港公路建成通车,东港一级汽车专用公路管理处制订了
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党支部工作职责、学习制度、会议制度、通行费
票据保管与领用制度等。
1996年7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征收路港建设费的通知》,
通知中对所征收对象和减免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管理做了具体规定:
一、征收对象和减免范围
路港建设费征收对象和减免范围按鲁政发[1992]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征收标准
路港建设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一)按费率征收。凡按费率征收养路费的车辆,按营运收入总额的3%
征收。
(二)按费额征收。汽车按每月每吨位30元征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轮
式拖拉机,按每月每吨的30元征收。正三轮摩托车(含简易三轮机动车),
按每月每车10元征收,侧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按每车5元征收。
三、征收管理
征收路港建设费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管理。按月在每月征收公路养路费
的同时征收。征收路港建设费统一使用养路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
交路港建设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者,公安部门对其车辆不予年检和年审。
各征收单位对所征收的路港建设费,在解缴养路费的同时,必须足额逐
级上解至省交通厅养路费专户,不得擅自挪用。省交通厅按征收额的3%提取
手续费,用于补充征管经费和征稽人员劳务费等费用。本着集中力量保全省
重点建设的原则,征收的路港建设费由省里统筹安排使用。路港建设费应缴
税费,实行先征后退,全额返还的办法。
省财政厅、审计厅要对路港建设费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路港建设费自1996年9月1日起开始征收。
同年10月22日,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
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1吨以下(含1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0元;
(二)1吨以上到5吨(含5吨)的机动车辆,(汽车挂车不另收费,下
同)每车次收费15元;
(三)5吨以上到10吨(含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四)10吨以上到20吨(含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5元;
(五)20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30元。
二、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调整后,黄河公路大桥收费按照“以桥养桥”
的原则用于修建养护和归还贷款,还清贷款后的收费,专项用于归还其它路
桥的贷款。其它路、桥、隧道收费项目只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期间的收费机
构、设施等正常开支,专款专用。
三、车辆通行费标准调整后,各路、桥、隧道的收费期限相应调整。各
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为切实加强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各市地统一征收的车
辆通行费均纳入省交通厅的年度计划,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统一交入省交通厅后,由省交通厅及时交入省财政厅
专户。车辆通行费的还款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另行
制定,并接受省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普通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调整,自1996年12月1日起执行。
1996年12月,辛河路东营斗柯收费站制订了《辛河路东营斗柯收费站特
别管理规定》,对收费员上岗收费所应注意的问题以及禁止事项等做了具体
规定,从而使收费员做到有规可守、有章可循。
1997年2月17日,山东省交通厅发布《山东省通行费征收奖惩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了通行费征收奖励计算方法:省厅按年末实际收到各市
地解缴数为基数,乘以10%后即为该市地应得奖励数。
各市地公路局及各收费站应将本单位所得奖励的10%用于征收人员奖励,
同时按征收人员平均奖励的80%向收费站管理人员发放奖励。各市地公路局
应将其余部分(原则上不低于通行费征收奖励总额的80%)用于归还各地自
行筹集的地方贷款和集资。其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考核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通行费收费站进行考核,发现违背
第四条至第十一条中任何一项者,扣减该收费站年征收奖励1%;群众举报,
经查实确有问题的,扣减该收费站年征收奖励的5%。
发生严重违纪案件,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除追究有关领导和当
事人责任外,追回有关人员全年奖励,其他人员扣减全部奖励的50%。
第十四条严重违反征收政策,截留、挪用通行费,发现一次,扣减该市
地公路局或收费站年征收奖励的50%;对未及时解缴通行费,报缴率不足95
%的市地公路局或收费站根据实际报解率扣减年征收奖励的5%~50%。
第十五条省厅将于次年一季度按各市地上年度实际解缴收入测算应得奖
励并返还各地市公路局。
第十六条各市地应于收到返还款一个月内向省厅报送当年征收奖励的使
用计划,经省公路局审核报省厅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终了编制报送征收奖
励会计决算。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收费公路做了具体规定:
第五十八条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
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
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
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企业、个
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经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
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
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
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
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的价值为依
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
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
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
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
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
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
企业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
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
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
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
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
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
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
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1997年10月22日, 辛河路东营斗柯收费站在收费岗亭安装了停车挡板,
12月26日又安装了监控设备,这标志着我市的收费站建设走上了正规化、现
代化的快车道。
1998年4月,潍高路乐安桥收费站制订了《潍高路乐安桥收费站特别管理
规定》,并对收费员仪容风纪、文明形象、文明用语进行了统一规范。
同年6月2日, 山东省公路管理局下发了鲁路征[1998] 5号文件,印发
《山东省通行费站管理制度》,全文如下:
一、票据管理制度
1.通行费票据由山东省财政厅监制,山东省交通厅统一印制,全省统
一式样。
2.通行费票据由各市地公路局征稽办公室统一向省公路局领取,发各
收费站使用,并监督、检查各收费站票据的管理、核销及费款上解。
3.严格票据管理手续,领用和缴销要及时填写领用和缴销凭证,由领
缴双方签字。严禁整箱发放票据。
4.各级征收管理单位及收费员要建立健全通行费票据帐,准确、及时
地记录票据的领用和使用情况。
5.市地征稽办公室每季度要对所辖各收费站的票据进行一次盘点,收
费站会计人员每月要对征收人员的票据进行一次盘点,收费人员每次下班后
要对自己的票据进行一次盘点,并认真填写通行费票据盘存表。
6.各票据管理单位要做好票据的保管工作,做到防水、防火、防霉、
防盗,保证票据的安全。
二、废票处理制度
1.各收费亭内要设立废票箱。
2.对个别驾驶员只交费不要票据的,收费人员要撕下相应面额的票据,
加盖有代码的“作废”戳记投入废票箱内,并做好记录。
3.废票箱由收费站会计和管理人员开启,以便核对收费员的交款和废
票处理情况。
4.收费人员要主动将票据递交驾乘人员,对于不要票据的人员要积极
做工作,使其接受票据,尽量避免“废票”现象。
三、录像监控制度
1.开放式收费站必须配备录像监控设备。
2.对所有收费亭实行24小时不间断录像。
3.收费站主任(站长)每天抽查录像带2~3小时。市地公路局征稽办
每月至少抽查2个收费站的录像资料,并做好审查记录。省公路局征稽办不
定期抽查收费站的录像资料。
4.监控人员要定期轮换,避免收费班队与监控人员固定班次或相对固
定班次。
5.监控人员要认真做好监控记录,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发现收费人
员不规范的操作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站领导汇报。
6.监控人员不得传播监控信息及监控设备运转情况。
四、收费人员管理制度
1.严格把好征收人员进入关,防止有各种不良行为的人员进入征收队
伍。
2.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增
强法律意识。
3.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免征、减征和提高收费标
准。
4.业务熟练,收款、递票迅速准确,票款清点无误。
5.坚持文明服务和站立服务。
6.严禁酒后上岗、脱岗和上岗睡觉等现象。
7.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放私情车。杜绝倒卖废票、假票、假人
民币、贪污票款等案件。
五、收费稽查制度
1.各收费站要建立3~5人的稽查小组(人员从内部调整)。
2.严格查堵逃费、闯岗车辆。
3.稽查人员每天至少要对一个收费岗亭的收费情况进行封帐检查,核
查票款是否
相符,并将检查结果向站领导报告。
4.市地公路局领导和征稽办领导要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对收费站的工
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每月至少要巡查两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六、收费站领导班子成员交流制度
根据通行费征收工作的特点,收费站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在一个收费站工
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各市地公路局要经常对收费站领导成员进行岗位交流。
七、处罚制度
1.收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上岗时间睡觉、干私活。
(2)酒后上岗。
(3)不监守岗位,随意串岗。
(4)上岗时间打牌、下棋、看闲书、吸烟、吃零食等。
(5)上岗和下岗不按规定着装。
(6)与过往司机吵架等不文明行为。
(7)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私自放车。
2.收费人员倒卖废票、假票、假人民币、贪污票款者,一经查实,一
律开除,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收费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收费站领导要给予一定处分:
(1)因管理不善而被新闻曝光的。
(2)因疏于管理出现收费人员贪污票款等行为两人次以上的。
(3)收费站管理混乱,过往架乘人员反映强烈的。
4.凡发生贪污票款等案件,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市地公路局
当年评选征收工作先进单位的资格。
1998年8月,潍高路乐安桥收费站提出开展“委屈服务”活动,要求收费
员必须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把委屈留给自己,把微笑留给社会”,
并设置了委屈服务奖。9月,潍高路乐安桥收费站安装监控录像设备,11月
安装使用自动翻板挡车器。同时出台了《潍高路乐安桥收费站文明示范“窗
口”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收费制度措施》。
1999年2月,潍高路乐安桥收费站提出了“擦亮文明窗口,规范文明言行,
塑造文明形象,展示文明风采”的口号。同时,在收费员中开展了争做“十
佳收费员”活动。
为规范车辆通行费季票的申领、使用和管理,本着活跃经济、方便车主、
便于收费的原则,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于2000年11月1日制订了《东营市公路管
理局通行费季票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季票的申领范围:
(一) 收费站所在地和市运输总公司的客运车辆。
(二) 收费站所在地乡、镇及附近企业的车辆。
(三) 经常性通过收费站的本省外地市客运车辆。
二、季票的征费标准:
(一)本地市客运车辆:
1.大宇级豪华客运车辆按实际收费额75%收费。
2.一般客运车辆按实际收费额的50%收费。
(二)收费站所在地乡、镇及附近企业的车辆。
1.营运性货运车辆按实际收费的75%收费。
2.其他客、货车辆按每月每吨20元收费。
3.小型农用车辆按每月每吨10元收费。
(三)经常性通过我市收费站的本省外地市客运车辆按实际收费额的70
%收费。
三、季票的使用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季票采取本季度审批,次季度使用的办法。季票批复前按车次实
际收费额交费。
(二)新增车辆首次领证时,车主持所在单位及乡、镇政府介绍信到收
费站领取通
行费季票审批表,如实填写表中各项内容,并由所在单位及乡、镇政府
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行车证复印件,送交收费站。
(三)季度末月20日前,收费站将申请核发表及新增车辆审批表一式三
份报送市局征稽办,批复后核回二份,一份记帐,一份做会计凭证。
(四)季票以旧换新,车主领取季票时,将上季度季票交回收费站,收
费站将收回的季票整理后及时上交市局征稽办。中途停办车辆、未交回上季
度季票车辆视同新增车应重新申报。
(五)收费站设立季票台账及票据账,所用通行费票据按车辆或单位缴
销,以备查验。
2001年3月,潍高路乐安桥收费站推行了中层竞争上岗制度和职工末位淘
汰制度。同年5月10日,辛河路斗柯收费站启用微机打票系统。7月,潍高路
乐安桥收费站安装使用微机打票系统。2001年7月,斗柯收费站制订了《微机
收费、监控管理制度》,对交接班程序、收费程序、票据打印等进行了详细
说明,从而加强了微机收费的管理和加大监控管理的力度。8月,斗柯收费
站印发了《斗柯收费站考勤制度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请假、替班、上
下岗等方面的工作制度。9月,潍高路乐安桥收费站启用微机监控系统,并
进行了微波远程传递。11月1日,随着新海路田庄收费站建成收费,同时启
用监控录像设备。
2002年4月10日,山东东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印发了《山东东青高速公路
有限公司收费站管理办法》,对收费职责、文明服务规范、星级考核等进行
了详细规定,明确职责分工,促进了收费站的健康发展。同年5月1日,潍高
路乐安桥收费站出台了《潍高路乐安桥收费站特大安全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
预案》,对本单位应急处理险情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应急处理程序进行了
详细规定。
为了争创国家级“青年文明号”,辛河路斗柯收费站于2002年7月开展百
日竞赛活动,提出了“诚信做人、文明执法、按章收费”,积极开展争创国
家级“青年文明号”活动。
2003年4月28日,交通部以交公路分〔2003〕18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贯
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收费公
路车型分类进行了统一调整:
2003年4月全国出现“非典”疫情,接到发生“非典”疫情的通知后,全
市各收费站迅速成立了抗击“非典”斗争领导小组,并向职工发放了口罩、
手套、草药、消毒液,对办公区、收费区、生活区,每天定期消毒。各收费
岗开通了抗击“非典”车辆专用车道,以确保其畅通无阻,为战胜“非典”
争取宝贵时间,并且主动向过往驾乘人员宣传预防“非典”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