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路养路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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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费自1939~1992年几十年间,管理办法几经变革,以适应“养
收养用”的原则,做到票据管理准确无误和养路费统收统支、专款专用、严
格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一种特种基金管理,充分发挥了公
路养路费的重大作用。
东营市公路段对养路费管理,不断修订、完善,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
化管理。首先根据1983年11月24日山东省交通厅颁发的《山东省公路养路费
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于1984年1月开始了征收业务。在征收过程中遵照上级
政策,不断摸索适合东营市管理特点的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并完善了征收
管理核算办法。1986年进一步健全了养路费票据管理和车辆征收管理制度,
加强了征收管理的宏观控制并迈入标准化管理行列,逐步采用微机管理,将
全市所有缴费车辆纳入新的管理程序,以达到连续、系统、全面、完整地监
督、反映各类车辆注册实有情况的目的,杜绝了漏征、应征不征、计征不准
确,使征收、票据管理等系统化、表格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加强了7
种报表的审核工作。一方面审核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另一方面审核报
表内容,达到报表种类齐全,填报项目完备,数字计算正确,各种报表有关
指标衔接一致,填报人员和其他人员签名盖章等目标。发现报表编制有错误
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必须提出意见,及时更正。对于违犯征收政策或财经
纪律的,要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1993年1月,东营市公路局制订了《征收工作目标、任务及措施》,并层
层落实。特别在全省公路工作潍坊会议后,东营市公路局结合自身情况制订
了创省“丰收杯”实施意见,并设立了两个“丰收杯”奖项。
1994年3月,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与各县区公路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各县区公路局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将岗位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头,并签订了目
标责任奖惩书。
东营市公路管理局1995年继续严格执行《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标
准化管理办法》,狠抓内业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内业资料的标准化、规范化
建设。 着重强化征收台帐、 财务核算、报表、票据的规范化管理,制订了
《票据管理补充规定》,分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缴销、缴款手续齐全
五部分,要求及时登票据帐,从而使票据管理进入了规范化程序。
1996年5月,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养路费审
计工作规范〉和〈交通行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办法〉的通知》,两个规范办
法为依法规范公路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同年8月1日,山东省交通厅下发了《关于修订交通规费专用收费票据会
计处理方法的规定》,规定各单位对各种定额收费票据,必须按照统一的会
计处理方法,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并将票据核算纳入企业总的财务核算体系,
通过记帐凭证汇总表记入总帐。
2002年,东营市公路管理局除继续与各县区公路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外,还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县区公路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全体征稽人
员上交5000元~3000元不等的风险抵押金,对完成任务的加倍返还,对完不
成任务的全额扣罚。
2003年,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对养路费漏缴催欠工作实行分干包干、责任
到人的措施,并与奖金挂钩。各县区局根据漏缴情况划分片区,将征稽人员
分组,实行组包片区、人包车户,制订清欠催缴完成目标,对完成情况较好
的小组与个人实行奖金分配政策方面的倾斜,并将完成情况登记通报,上荣
誉台;对完成任务不利的小组与个人,实行经济处罚,并登记张贴到曝光台。
2003年5月21日,山东省交通厅下发了《关于减征有关交通规费的通知》。
具体规定如下:
一、减征时间
自2003年5月1日起到2003年9月30日止减征,从2003年10月1日起,恢复
执行原征收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鲁财 〔2003〕16号文件发布之前
已经缴纳的交通规费不办理退费和抵缴手续。
二、减征范围
(一)对从事餐饮、旅店、娱乐、旅游、航空公司、公路客运、水路客
运、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业户的车辆(不含营业
性货运车辆)公路养路费(包括路港建设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
附加费减半征收。
(二)对从事水路旅客(含旅客)运输行业业户的船舶水路运输管理费、
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客运附加费减半征收。
三、减征标准
公路养路费按征收标准220元/月吨(含路港建设费) 减征50%,即按照
110元/月吨征收。
四、减征程序
由各市交通局规费征收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有关交通规费的减征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政策规定。
(一)有关缴费单位或业户持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
件及复印件(征收部门留存),到当地交通规费征收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二)交通规费征收部门认真审核有关证件,符合减征条件的,予以办
理减征手续,并在相应票据上加盖“防治非典期间减征”印章或标注“防治
非典期间减征”字样。
(三)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明电〔2003〕11号精神,对执行防“非典”
紧急物资运输的车辆,凭交通部统一制发的《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
通行证》,一律免予检查和免收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