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路养路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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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费是国家规定由公路养护部门向有车单位或个人征用的用于公
路修建、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它是公路修建、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
是发展公路的物质基础,养路费的收入与公路发展有着直接关系。养路费征
收工作,交通厅指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根据“以路养路,专款专用”
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在银行设立养路费专户统一管理。
建国初期,惠民地区(现东营市辖区内)除广饶、利津有几条旧官马大
道和通往海滩的河堤、沟坝为路外,别无他路可寻。作为一个经济落后、交
通闭塞地区,征收养路费对群众来说是一件新鲜事,从事运输业的车主、货
主称养路费为“压路捐”、“压路税”费,可以看出当时群众对养路费性质
的模糊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切身
受益,逐渐认识到征收养路费是“取之于路,用之于路,利国便民”的善举,
进而提高了缴纳养路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0世纪60年代,在东营地区发现石油资源后,客货运输车辆迅速增加,
车型日趋复杂,因而养路费征收办法日趋向着系统合理,手续简便,应征不
漏,应免不征,保护运力,扶持农业,扩大财源,发展公路的方向发展。自
1949到1989年,交通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交通厅有关养路费征收办
法,几乎每年都有补充和调整,但“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始终如一。
因东营市建市较晚,1983年以前养路费征收规定从略。
1983年,东营市所辖县区年征收养路费1858.67万元。在此基础上,东营
市公路管理段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措施,充实、调整了征收人员。1983年有
征收人员11人,到1992年底,共有征收人员81人,其中机关12人,各县区局、
站69人。1984年,全市征收养路费3012.51万元。1984~1992年全市共征收养
路费90433.68万元,其中汽车养路费征收71957.86万元。汽车养路费征收年
收入总额平均递增1769.46万元。东营市公路段针对新建单位征收力量不足、
业务不熟等薄弱环节,实行措施,不断调整和增加征收人员,吸收政治素质
好、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征收岗位上来,建立起一支精干的征收队伍,
使养路费征收工作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具体措施如下:
1.新老结合,以老带新,加强业务培训。充分发挥老征收人员的积极
作用,把有经验的征收人员提拔到重要岗位上来,把他们的经验传授给新征
收人员。同时对新上任的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和分批轮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
务素质,树立积极为公、干好征收工作的信心。
2.按照省公路局济宁征收工作会议的“一清、二讲、三勤、四结合”
的经验,摸清全市车辆情况的动态,掌握好征收工作的主动权,杜绝拖缴、
漏缴现象。宣传落实好年审、年检换证、路查、帐查等环节,使征收政策深
入人心,提高有车单位自觉缴纳养路费的良好风气。征收人员要做到不怕苦、
不怕累、不怕麻烦,处处为有车单位着想,热情周到服务,变管理型为服务
型。做到征收与交通监理相结合,征收与交通运输管理相结合,专职征收与
群众监督相结合,帐查与路查相结合。发动群众对应缴车辆的缴费情况实行
监督。
3.坚决贯彻1979年省交通厅印发的《山东省公路系统经济技术指标考核
试行办法》,1983年省交通厅颁发的《关于公路养护超收分成开支包干试行
办法》(前考核办法废止),按省定计划养路费收入超额完成,其他计划基
本完成或完成一项按比例扣除外,可按超收部分五五分成。1985年省交通厅
确定:养路费超收部分按六四分成。1989年山东省交通厅颁发《山东省公路
养路费超收分成考核办法》,确定按1987年的实际收入作为基数每年按递增5
%作为当年收入计划,超收部分按二八分成。该办法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
征收工作的进展。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公路交通事业越发显得重要起来。养路
费征收工作,坚持“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
条线,在银行设立了养路费专户统一管理。为使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依法
行政、依法收费,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于1992年4月23日成立了全市第一家人民
法院驻东营公路站巡回法庭。
1993年2月全市公路系统实现数据报送软盘,全市所属征收单位全部应用
微机进行征费管理。
1994年为圆满完成征收任务和实现创杯目标,在资金非常紧缺的情况下,
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为全市征收部门更新7辆征收专用车之后,又为微机上网
及机房装修等进行大额投资,改善了征收工作条件和环境。1994年9月19日,
东营市编委批准市公路局设立“养路费征稽办公室”。
养路费、通行费征收工作,是公路部门的窗口行业。为了进一步加强征
收工作力度,提高收费人员素质,1995年山东省公路局下发了鲁路征[1995]
191号《关于印发“征稽人员文明服务用语、禁语”的通知》,通知中指出
一句粗话脏话,会惹起许多麻烦;一言文明用语,会化解许多矛盾。征稽人
员一定要杜绝禁语,讲文明话、做文明人。
1996年3月5日,山东省交通厅修订了《交通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仪容风纪
暂行规定》,对交通行政管理人员标志的佩戴和缀订、着装和仪容、礼节和
举止以及仪容风纪的监督检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文明服务的良好形象,东
营市公路管理局于1996年5月28日出台了《东营市公路管理局规费征稽人员服
务承诺实施意见》,规费征稽工作履行以下承诺:
一、服务标准承诺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勤
政,树立重承诺、守信用、办实事的职业道德。
(二) 执行公务时,使用“文明用语”,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态度
热忱严谨,办事秉公廉洁,做到热情、耐心、细致宣传规费征稽政策,回答
有车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疑问和咨询。
(三) 办事高效率,快节奏,大事小事认真办,能办的事立即办;手
续不全,一次讲明如何补办,不能办的,耐心解释清楚;急事急办,特事特
办,一次办完的事,决不能叫有车单位和个人再来第二次。
(四) 正确行使职责,坚持文明服务,公开办事程序,实行挂牌办公,
严格执行规费征管规定,公开征费标准,严禁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
二、服务内容承诺
(一) 新增、转户车辆注册落户管理:有车单位与个人申请注册、落
户,手续齐全,每笔业务10分钟办完。
(二) 打印发放规费连日式缴讫证,每笔业务5分钟办完。
(三) 打印发放规费月份缴讫证,每车次不超过2分钟办完。
(四) 收款每车次3分钟办完。
(五) 车辆报停手续齐全符合规定,每车次2分钟办完。
(六) 车辆取牌启用,每车次5分钟办完。
(七) 办理车辆报废、转籍,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每车次8分钟办完。
(八) 受理减免规费申报审批手续10分钟办完。
(九) 发放规费统缴证,每车次2分钟办完。
(十) 发放规费免费证,每车次5分钟办完。
三、违诺处理
(一)违背承诺或有下列之一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征稽人员在办理业务时,态度粗暴、蛮横、冷漠,语言不文明、不
礼貌,与服务对象争吵的。
2.服务对象来办理业务,能办的事情没有马上办的;手续不全,没有
讲明如何办理让有车单位和个人多跑腿的。
3.人为造成没有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手续的。
4.在征费、稽查、发证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5.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超越职权,随意滥罚乱扣,假公济私的。
6.其他违诺行为。
(二) 当事人投诉公路局征稽人员有违诺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
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为了贯彻好《行政处罚法》,保证其贯彻执行,山东省公路局于1996年9
月13日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各市地公路局(段):一、切实抓好《行政处罚
法》的学习、培训工作;二、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严格执法,依法
行政;三、要切实加强实施《行政处罚法》工作的领导。
为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养路费征收人员与东营市交
通稽查支队进行联合路查,分别对全市车辆出租场、汽车站、施工场所进行
突击检查和跟踪服务,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对偷漏费行为起到了较大
地震慑作用,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
过了《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促
进公路事业的发展,保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
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运输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是指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
当缴纳公路规费的车辆所有者或者车辆使用者。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缴纳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或者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的收
费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路规费征收与使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地)、
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公路规费
的征收管理工作。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具体实施公路规费的征收工作 ;交通
稽查机构依法在公路上检查公路规费的缴纳情况。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规费征收人员和交通稽查人员
的管理和教育,经常检查其执法活动,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
依法处理。公路规费征收人员和交通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齐,佩
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照章收费。不得刁难缴费义务人,
不得重复收费。
第七条 公路规费稽征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统一的专用标
志和示警灯。
第八条公路收费、检查站点的设置,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
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公路
规费的征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路规费的减征、免征范围按照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符合公路规费减征或者免征条件的,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应当按
照规定办理减征或者免征手续,领取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不符合减征、
免征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公路规费。虽符合减征或者免
征条件但未领取相应凭证,或者领取相应凭证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
按应征规费车辆追缴有关公路规费和缴纳滞纳金。
第十一条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张贴公布公路规费的征收项
目、依据、标准及减征或者免征等有关规定,并设立举报电话或者投诉站点,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对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公路规费
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三条以购买、受赠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到落籍地公路规费征收机构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未按规定缴纳的,公安机
关不予办理车辆落籍手续。车辆办理落籍手续后,应当在五日内到公路规费
征收机构办理公路规费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车辆所有者应当自车辆转籍、过户、调驻、改装、改变用途和
报废之日三十日内,按规定到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办理缴费和登记手续。未按
规定办理过户等公路规费异动手续转让车辆的,由车籍凭证上载明的车辆所
有者负责缴费;无法查找车辆所有者,由车辆使用者负责缴费。
第十五条因故需要报停的交费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公路
规费征收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交存行车执照、牌
照,凭交存证明到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办理报停手续。交费车辆报停时间全年
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确需超过四个月的,须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缴纳规费后,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应当核发
有效规费缴讫凭证。
第十七条车辆行驶应当随车携带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
禁止无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八条征收公路规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路规费
票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领发、缴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涂改或者转借公路规费票据。
第十九条公路规费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
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公路规费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
用。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规费的使用管理。由省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使用的公路规费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核准的支出计
划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并按省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属于市(地)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使用的公路规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一条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路规费征收
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路规费缴纳实行审验制度。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应当对公路
规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在车辆审验时,发现拖欠、逃缴公路规
费的,应当责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向车籍所在地公路规费征收机构补缴有
关公路规费和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对未随手携带有效公路
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的,可暂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并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凭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
缴凭证取回所扣证件。
第二十五条车辆在报停期间行驶的,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
构应当责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补缴公路规费,并可处应缴费款二倍以下的
罚款。
第二十六条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
机构责令其当场补缴应缴纳的公路规费和缴纳滞纳金;当场不能补缴的,处
以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涂改或者转借公路规费票据的,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
稽查机构应当没收公路规费票据,责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补缴应缴费款和
缴纳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款二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或者倒卖公路规费票
据的,没收伪造或者倒卖的票据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
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款一律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碍公路规费征收人员和交通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
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路规费征收人员和交通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法律法规对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针对严峻的征收形势,为确保征收任务的完成。1998年3月1日,东营市
公路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规费征稽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
一、认清形式,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征管措施,开创征稽工作新
局面。
二、抓好征稽队伍建设,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窗口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勤
政廉洁,文明征费。
三、进一步完善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团结协作,
共同提高,共创辉煌。
四、严格执行征稽政策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按法律程序办事。加大征
稽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车主自觉缴费意识,保证国家规费征收。
五、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办法》。各种台帐登记要及时、准确,内容
完整,清洁美观。
报表种类齐全,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真实,装订整齐。票据的领用、
保管、缴销、交款报解手续齐备、符合规定。严格稽核制度。
六、抓好征稽设备工具的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微机设备和程序的维护保
养,保证征稽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协调好法院、公安、交通、银行等方面的关系,创造一个良好的征
稽外部环境。
八、 认真贯彻省公路局《养路费征收会计核算办法》(鲁路征[1997]
18号)文件精神,搞好征收会计核算,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提高管理水平。
九、强化费源管理,加大清欠、催缴、稽查力度,最大努力减少漏费车
辆,降低漏征率,各养路费征收单位对辖区内的车辆进一步核实,摸清底数,
记录清楚,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堵漏增收。
为此,采取以下措施:
一、为了更有效促进我市征稽管理,堵漏增收,查征的养路费市局将查
征额的15%、滞纳金的50%作为查征单位的奖励,其中80%作为稽查补助经费,
20%用于奖励稽查人员,月报表稽核,季度兑现。
二、市辖区内互相稽查的漏费车辆实行奖惩,以县区为奖惩单位,凡查
到本市外县区未带养路费票证或票证超过有效期的车辆,除按规定收取30%
滞纳金外,暂扣有效证件,开具“检查未缴养路费车辆通知单”,车主凭有
效养路费票证取回被扣证件,每季度由市局进行综合奖惩,按查征额10%奖
励查征单位,被查单位扣10%,其中按奖惩总额的5%奖励征收人员。
三、省公路局鲁路征[1997]9号文件转发的《养路费征稽奖惩办法》,
凡被外地市查处,经省局核实后受到惩罚的,市局根据省局的罚款总额按车
籍所在地扣罚有关征稽单位,其中10%处罚养路费征管人员、分管局长、局
长,我市各征收单位查征外地车辆,按规定收取30%滞纳金,开具“检查未
缴养路费车辆通知单”,经省局核实后受到奖励的,市局根据省局的奖励总
额全部奖励有关征稽单位,其中10%奖励养路费征管人员、分管局长、局长。
四、征稽单位要多种形式,多渠道开展切实有效的养路费稽查活动,组
织人员登门跟踪服务,到车站货场、停车场、施工现场等场所进行稽查,与
交通稽查支队、稽查大队联合协作,要主动联系、积极配合、密切合作,强
化路查,把漏费车辆控制在源头,解决在本地区,为此,市局确定对交通稽
查支队查到的外地市车辆按其查征额的20%提取稽查补助经费;查到本市车
辆按其查征额的10%提取稽查补助经费,提取经费的30%用于奖励稽查人员,
查征本市的补助经费实行月报表稽核,季度兑现,查到外地市的季度核算,
年终兑现。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查征台帐,及时登记,认真填写“检查未缴养路
费车辆通知单”,及时报送各种资料及报表。本省外地市车辆的稽查资料填
写、邮寄、报表按省局文件规定办理。
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从事稽查活动,杜绝乱扣、乱罚
和公路“三乱”现象,凡不按规定稽查的,经查实将从单位超收分成资金中
扣罚征费额的5倍。
七、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堵漏创收为目标,认真开展稽查活
动,对不认真稽查,对外市、本市外县区间协议避让,不查不报的,一经查
实,市局将从重扣罚该单位分成资金。
为切实加强对征稽工作的领导,充分调动广大征稽人员的积极性,拓宽
费源渠道,深挖潜力,迅速扭转征收形势的被动局面,东营市公路局于1999
年6月15日出台了《东营市公路局关于争创养路费、通行费“季度奖”实施
意见》,决定设立“季度奖”。对征稽人员的仪容风纪、漏征率、稽查天数、
票据管理等方面制订了相应考核标准,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
办法,每季度进行一次总评,按照总评分数进行奖惩。
为确保交通规费及时足额上缴,确保部门预算收支的实现,保证交通建
设事业顺利发展,2001年11月12日,山东省交通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
全年交通规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征收单位要严格执法,做到
应收不漏,切实加强交通规费源泉管理。各地养路费征稽部门和人员在稽查
时,对外省(区、市)车辆征费计量吨位应以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核定的吨
位为准,对确实发现计征吨位与核定吨位不符的车辆,应通知车籍地征稽部
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不得在当地对车主进行处罚。
2002年7月29日,东营市公路局制发了《东营市公路局关于推行“首问负
责制”、“超时默认制”的意见》,具体规定如下:
(一)“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凡进入征收大厅、路政大厅等办理手
续的业户,首位接待人即为办理该项目责任人,由责任人填写“首问责任人
联系单”,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直到业户满意为止。
(二)“超时默认制”实施办法:对各项审批、缴费等事项严格遵守服
务承诺时限,工作人员在承办审批、缴费等业务时,首先向业户说明办理时
限,明确办结时间、业务内容、承诺时限、承办人等,超过规定时限的审批
业务即默认为已审批,超过规定时限的缴费等其他业务按超时违诺处理。
(三)保障措施:对违反“首问负责制”、“超时默认制”实施办法的
工作人员,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发现两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三次
以上或引发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处分。
同年8月8日,广饶县人民法院、广饶县公路局联合成立行政执法巡回法
庭,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巡回法庭的作用,查处复杂的偷、逃养路费案件,重
点克服了“钉子户”,狠刹了“顽抗户”,达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震
慑一方的效果。
2003年,东营市公路局积极与市交通稽查支队及交警联系,利用他们的
力量搞好路查,专门为交通稽查支队配备了笔记本电脑,并安装了稽查养路
费系统软件,每月及时向他们提供最新数据,提高了他们路查的工作效率。
垦利公路局与垦利县交警大队组成联合稽查小组,利用早上或晚上的时间专
门上路稽查养路费,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东营市公路局还为各县区公路
局配备了PDA掌上电脑,应用于路查、催缴养路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