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路绿化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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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山东省公路绿化收益分配政策是根据兼顾国家、集体、
个人三者利益,本着尽量减轻养路社队负担,“谁养路,谁绿化,谁收益”
的原则制订的。
195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解放前伪政权投资所栽行道树归国家所有;
解放后,由国家出苗,组织群众栽植的归国有;集体筹苗栽植的归集体所有;
为鼓励个人,自愿在公路上栽植的,其树权归栽植者个人所有。
1961年,根据国家《关于确定树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生产的若干规
定(试行草案)》和中共山东省委、省人委《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生产的决定》
精神,山东省林业厅、交通厅确定:“凡专业工人养护路线,由国家负责栽
植、管理,树权和收益归国家;工群共养路线,由工人和养路群众栽植、管
理,树权归国家,风枝矮林收益大部或全部归养路社队;次要干线和群众养
护路线,由养路社队自行栽植、管理,树权和收益全部归养路社队。”
1962年2月,山东省《全省公路绿化会议纪要》中规定:“群众养护路线
的栽植管理及树(林)木权和收益分配全部归养路社队。干线公路绿化收益
分配政策, 由过去的70%归国家,30%归养路社队改为:“树木胸高直径在
10厘米以上的70%归国家,30%归养路社队。”
1963年9月,山东省交通厅颁布《公路绿化管理办法》,规定:“绿化收
益分配属专业养路工人养护的路线,收益全部归国家。属工群共养的路线,
收益中30%归国家,70%归出工养路的社队。属群众养护的路线,收益均归
出工养路的社队。”
1966年2月,山东省公路绿化会议决定:工群共养路线树权归国家,风枝
矮林全部归养路社队。原有树木采伐时,胸径在10厘米以上的木材,70%归
国家,30%归养路社队。胸径在10厘米以下和以后栽植采伐的木材,30%归
国家,70%归养路社队。群众养护路线树权和收益归养路社队,对困难社队
的育苗投资,按队办公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1969年10月27日,山东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下发的《关于公路树木权属、
收益分配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国有树木,采伐的木材全部归国家,树枝
(直径10厘米以下)、树根收益归养路社队。矮林收益20%归国家,80%归
养路社队。养路社队所有树木,全部归养路社队。”
1972年4月20日,山东省交通邮政局、济南铁路局、山东省农业局《关于
认真贯彻省革委〈关于加速全省绿化的指示〉搞好铁路、公路绿化的意见》
中改为:干线公路采伐时,树干50%归公路部门,50%归养路社队,树根和
直径不足10厘米的枝柴归养路社队;矮林收益20%归公路部门,80%归养路
社队。县社公路由养路社队自行筹苗、栽植、管理、收益全部归养路社队。
1984年8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
干规定》中确定:“铁路、干线公路沿线和大河两岸的国有土地,由主管部
门统一规划,提供苗木和资金包给附近村庄,组织农民栽植管理,木材收益
按比例分成,大头归户。也可在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由承包者自筹苗木,
谁栽谁有。”山东省交通厅根据省政府《规定》下达通知:“原有树木和灌
木,收益实行比例分成。新建公路和原有公路尚未植树的路段或采伐更新后
的新植路段,可由承包者自筹苗木,谁栽谁有。县乡公路仍由承包者筹苗、
栽植、管理,收益全部归承包者,不论实行哪种形式的责任制都要在公路管
理部门统一规划下,按照统一标准要求(即树种配置、栽植位置、株行距、
苗木规格等)进行栽植。”
198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布实施,公路行道林作为
“护路林”纳入了法律保护。从此,对公路树木的管理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1988年5月,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公路
绿化要贯彻执行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乔、灌、花、草一齐上”,
“栽植、移栽、播种一齐上”和“国造(公路)国有、集体造集体有,合造
共有”的公路绿化政策;克服“重栽植、轻管护”的倾向,认真做到“栽、
管、护”有机结合。
1993年6月24日,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下发鲁路[1993]145号文《山东
省公路线路绿化工程检查评定办法》,将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
格三级”,“以公里为单位,满分100分”,其中绿化设计占10分,绿化品种
选择占10分, 苗木质量10分,栽植位置、密度及抚育管理占20分,保存率占
50分。总分在96分以上的为优良,在84分以上的为合格,在84分以下的为不
合格。《检查评定办法》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了公路绿化进程。
1996年4月16日,市公路局出台《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公路绿化工程管理办
法》。全文如下:
公路绿化是公路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路美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交通部、省公路局的要求,为切实完成好每年的公路绿化任务,特制定
本公路绿化工程管理办法。
一、绿化工程的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了公路绿化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路绿化的组织领导、检查落
实、经济考核等工作。要求各单位也要成立绿化领导小组,并且各单位领导
及养护科负责人要明确绿化责任路段,做到保栽保活。另外,各单位在组织
施工队伍时,要尽量组织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时要有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保
证绿化工程质量。
二、绿化资金的下达及使用
市局下达的绿化资金包括绿化施工所有费用及一年的抚育费用,具体包
括下列项目:挖坑费、栽植费、培土费、刷白费及刷白成本、喷药费及喷药
成本、修剪费、浇水人工费、浇水台班费、水费、苗木成本费、苗木看护费、
苗木运输费、起苗、包扎、装卸费、小型机具购置费、管理费。要重视公路
树木全年的抚育管理,切实达到市局绿化成活率、保存率要求。年初将绿化
资金全部下达到各单位,绿化资金全部用于公路绿化,不得挪作他用。
三、栽植、管理技术规定
1.苗木质量要求:沿路所有绿化苗木,阔叶树要求二年生以上,胸径3
厘米以上,树高3米以上的良种壮苗;针叶树要有完整顶芽,所有苗木无病
虫害,无机械损伤,不能选用化肥促长的苗木。为保证苗木品种、质量达省
局要求,各单位选用的苗木须经市局同意后才能上路绿化。
2.栽植
①起苗:苗木起苗不能伤大量的根,特别不能大量伤毛细根,根幅要在
40厘米左右,运输时根系要蘸上泥浆,用草绳包扎后运到栽植地点。若不能
马上栽植,要把苗木根系泡在水里,最好整个苗子全部泡入水中,没有水泡
条件时,可把苗木假植起来。
②挖坑:新路基土质比较疏松时,挖坑可稍小一点,一般要求60~70厘
米见方,老路基挖坑时大一点(80厘米见方),有利于疏松土壤,栽植苗木
后利于苗木根系生长。
③栽植:苗木栽植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栽植前应先浇水润坑,栽植时
苗木根系要舒展,苗木要扶正,然后培土,培土后踏实,苗木根系周围不能
有空隙存在。最好是随起苗随栽植,尽量缩短从起苗到栽植之间的时间,起
栽间隔要求最多不超过2天。
3.抚育管理:抚育管理对苗木的正常生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苗木
栽植完后,要浇透一遍水,水渗透后,培上一层土并整好树穴,水分是苗木
生长的重要条件,一旦发现干旱,要及时浇水(投资预算浇水每年6遍),
发现病虫害,要及时喷药防治,另外要做好松土、除草等工作。
四、针对我市公路绿化的具体情况,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对我市公
路绿化工作有以下几点要求
1.所有乔、灌木栽植任务必须在每年的4月5日之前全部完成,绿化带
绿化,栽植草皮、草花等任务必须在4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2.5~6月份检查成活率:
成活率=成活苗木数量总栽植数量×100%
3.9~10月份检查保存率:
保存率=成活后保存苗木数量 总栽植数量×100%
4.检查办法:采用实地检查与目测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检查路段随机
抽签而定。市局检查之前各单位要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市局养护科。
5.规定在植树路段半年检查成活率乔木达95%、灌木草花达90%,年终
检查保存率乔木达90%,灌木草花达85%,各单位在雨季或适宜情况下,对
路树要及时安排补植,以保证完成以上规定的成活及保存率。
6.切实加强抚育管理工作,及时松土、浇水、除草、修枝、防治病虫
害,并及时进行路树刷白工作。
五、奖罚规定
1.市局对各单位的绿化工程任务实行投资包干。
2.凡达不到成活率、保存率所规定的最低要求的,按市局保存率最低
要求的保存数量减实际成活数量进行回扣结算。
3.苗木需符合规定要求,凡有20%以上苗木不符合要求的,扣该项工程
总投资的10%,低于20%,视其情况进行扣款。
4.栽植、抚育需符合规范。挖坑、浇水、栽植有严重不符合规范规定
和苗木失养的,视其情况扣工程总投资的5%~20%。
5.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养护科负责人要责任到段,负责全年。
凡路树年终检查达不到保存率最低要求的,达不到栽植管理以上规定的,将
按以上办法进行处理,市局对各单位情况及各单位领导所负责的具体路段绿
化情况进行通报。对全部达到市局成活率、保存率要求的单位,市局将按绿
化工程造价10%进行奖励。
6.本年度的绿化工作情况,作为年终公路养护工作评比的重要依据。
7.对取得省级绿化优良工程的单位,市局将按每公里奖励500元的办法
进行奖励,重点奖励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养护科有关人员及该路段责
任人、关联人。
8.对公路绿化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从栽植管理上制定一系列相
应的措施,努力达到市局的指标要求。
2002年4月29日,市公路局下发东路养〔2002〕4号文,其中包括《东营
市公路绿化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东营市公路绿化工程管
理办法》共八章三十四条,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路绿化是公路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路美化的一项重
要内容。为了加强公路绿化工程管理,提高公路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管
护水平,根据交通部、省厅公路局的要求,为切实完成好每年的公路绿化任务,
特制定本公路绿化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国省干线公路的公路绿化工程及环境绿化
工程。
第三条公路绿化的范围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是国省干线公路用地
范围内的绿化工程,二是办公区、生活区、服务区等庭院环境绿化工程。
第四条市公路局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绿化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
局养护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局常设公路绿化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路绿化的组织领导、检查落实、
经济考核等工作。要求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公路绿化领导小组,并且各单位
领导及养护科负责人要明确绿化责任路段,做到保栽保活。
第五条公路绿化工程作为公路工程的一部分,应按照"因地制宜,因路制宜,
经济适用,景观协调,易于管护"的原则,纳入公路建设总体规划,与公路工程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六条公路绿化工程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
工程招投标(议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投资较大
的公路绿化工程,施工与监理逐步实行招投标。
第七条各单位要结合当地环境和气侯,不断加强公路绿化科研工作,开发
推广应用一些成活率高,管理成本低,观赏性强,抗灾性强的植物,积极推广应
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究推广提高成活率的种植方法,不断提高公路
绿化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于每年的十二月中旬完成次年公路绿化工程计划的编制
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局审批。市局审核后,于十二月底前完成全部计划的编制。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要将绿化资金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专款专用,市局根据工程量按养路费收入的1.5%~3%提取公路绿化资金,用于
公路绿化更新采伐改造和抚育管理,并建立公路绿色通道建设专项资金,用于
绿色通道示范路段补助。
第十条绿化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上,由市局向省厅公路局提出建议计划和
概算,省厅公路局审核后,报请交通厅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市局下达的绿化资金包括绿化施工所有费用及一年的抚育费用,
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挖坑费、栽植费、培土费、刷白费及刷白成本、喷药费及
喷药成本、修剪费、浇水人工费、浇水台班费、水费、苗木成本费、苗木看
护费、苗木运输费、起苗、包扎、装卸费、小型机具购置费、管理费。要重
视公路树木全年的抚育管理,切实达到市局绿化成活率、保存率要求。年初
将绿化资金全部下达到各单位,绿化资金全部用于公路绿化,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国省道二级以上的公路新植、更新绿化工程设计由市局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绿化设计单位(二级以上)进行勘查设计,并按照《山东省公路绿
化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公路绿化设计要符合公路绿化规范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
客观规律,按照“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经济实用,景观协调,易于管理”的原则,
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草则花草。要充分考虑建设和管理成本,正确处理成
本和效益的关系,坚持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公路绿化要选取观赏价值高的乡土树种,充分考虑乔灌花草的
结合,使公路绿化具有层次美、观赏美和生态美的效果。
第十五条城乡结合部和公路绕城的公路绿化要以绿化美化环境为主,适
当增加观赏乔灌木的比例。难绿化地区公路绿化,要结合当地经济条件和环
境要求,选择一些抗逆性强,且经济实用,易成活的植物。养护管理区、服务区
绿化, 应结合环境和建筑物布局按园林绿化的做法进行,绿地面积占总面积的
30%以上,绿地内植物覆盖率应大于85%以上。
第十六条国道绿化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上或绿化工程连续长度在15公里
以上,一级路以上连续长度超过10公里的绿化设计方案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组
织有关绿化技术人员进行审查。绿化投资在20万元以下或绿化连续长度在15
公里以下,一级路以上连续长度不超过10公里的绿化设计方案由市级公路管理
部门组织有关绿化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
标与评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省人大《山东省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公路绿化工程进行招标与投标管理。
第十八条绿化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公路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绿化
管理合同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也可以在公路系统内部进行招〈议〉标,
绿化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公路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绿化管理合同必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评委员会由招标
人的代表和公路绿化专业专家及相关专家组成, 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
的三分之二,公路绿化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第二十条参加公路绿化工程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
的资质等级。投标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对资质信
誉、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标,中标单位
不得违法转包和分包。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绿化工程建立施工单位自检、工程监理和政府监督三级
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公路绿化工程建立责任追究制,责任期内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负责人是工程质量领导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工程
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技术责任人;直接从事本工程的工作人员为直
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苗木栽植、管理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苗木质量要求: 上路所有绿化苗木,阔叶树要求二年生以上,胸径3
厘米以上,树高3米以上的良种壮苗;针叶树要有完整顶,所有苗木无病虫害,无
机械损伤,不能选用化肥促长的苗木。保证苗木品种、质量达省局要求,各单
位选用的苗木须经市局同意后才能上路绿化。
(二) 起苗: 苗木起苗不能伤大量的根,特别不能大量伤毛细根,根幅要
在40厘米左右,运输时根系要蘸上泥浆,用草绳包扎后运到栽植地点。若不能
马上栽植,要把苗木根系泡在水里,最好整个苗子全部泡入水中,没有水泡条件
时,可把苗木假植起来。
(三)挖坑:新路基土质比较疏松时,挖坑可稍小一点,一般要求60~70厘
米见方,老路基挖坑时适当扩大〈80厘米见方〉,这样有利于疏松土壤,栽植苗
木后利于苗木根系生长。
(四)栽植: 苗木栽植是最关键的一环节,栽植前应先浇水润坑,栽植时
苗木根系要舒展,苗木要扶正,然后培土,培土后踏实,苗木根系周围有空隙。
最好是随起苗随栽植,尽量缩短从起苗到栽植之间的时间,起栽间隔要求最多
不超过2天。
(五)抚育管理: 抚育管理对苗木的正常生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苗
木栽植完后,要浇透一遍水,水渗透后,培上一层土并整好树穴,水分是苗木生
长的重要条件,一但发现干旱,要及时浇水〈投资预算浇水为每年6遍〉,发现
病虫害,要及时喷药防治,另外要做好松土、除草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绿化工程施工要遵循客观规律,适时进行,尽量减少反季节施
工。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路部门都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通道建
设的通知》要求,大力开展绿色通道示范路段建设, 在搞好公路用地界内绿化
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搞好绿色通道及绿色通道示范路段
建设。对国、省道绿色通道建设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即达到国、省道绿色通
道示范路段建设标准的,经检查验收合格,按相应建设标准从绿色通道建设
资金中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公路绿化的更新和采伐必须符合《森林法》、《公路法》的
有关规定,路树已达到衰老期,品种退化,病虫害严重,绿化效果差,影响路容路
貌要及时进行更新采伐。公路改建路树影响施工可进行采伐或移植。国、省
道绿化植物更新采伐、移植,由市级公路管理部门提出采伐申请报省级公路
管理部门,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六章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公路绿化工程实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路绿化工程严格按照《山东省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
的要求进行交、竣工验收。其质量等级的评定严格按照《山东省公路线路绿
化工程检查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经检查评定达到“省绿化优质工程”标准的项目,各单位于
每年九月底前上报市局养护科,市局养护科审核后于每年的十月份报省厅公
路局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公路绿化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制度,其缺陷责任期为自交工验
收合格后起12个月。
第七章检查考核与奖罚兑现
第三十一条 对公路绿化工程的检查考核有以下要求。
(一)公路绿化的苗源落实也采取议标、招标的形式。
(二)所有公路绿化任务必须在工程规定的期限之前全部完成。
(三)5-6月份检查成活率:
成活率=成活苗木数量总栽植数量 ×100%
(四)9一10月份检查保存率:
保存率=成活后保存苗木数量 总栽植数量×100%
(五)检查办法: 采用实地检查与目测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检查路段随机
抽签而定。市局检查之前各单位要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市局养护科。
(六)规定在植树路段半年检查成活率乔木达95%、灌木花草达90%,年
终检查保存率乔木达90%,灌木花草达85%,各单位雨季或适宜情况下,对路树
要及时安排补植,以保证完成以上规定的成活率及保存率。
(七)切实加强抚育管理工作,及时松土、浇水、除草、修枝、防治病
虫害,并及时进行路树刷白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公路绿化工程的奖罚兑现有以下规定。
(一) 市局对各单位的绿化工程任务实行投资包干。
(二)凡达不到成活率、保存率所规定的最低要求的,按市局保存率最
低要求的保存数量减实际成活数量进行回扣结算。
(三) 苗木需符合规定要求,凡有20%以上苗木不符合要求的扣该项工程
总投资的10%,低于20%,视其情况进行扣款。
(四)栽植、抚育需符合规范。挖坑、浇水、栽植有严重不符合规范规
定和苗木失养的,视其情况扣工程总投资的5%-20%。
(五)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养护科负责人要责任到段,负责全年。
凡路树年终检查达不到保存率最低要求的,对达不到栽植单位领导所负责的
具体路段绿化情况进行通报。对全部达到市局成活率、保存率要求的单位,
保存率每超出1%,奖励该项绿化工程总造价的2%-3%,达不到市局最低指标要
求的单位,保存率每降低1%,扣罚该项绿化工程总造价的2%-3%。
(六)绿化工程路段抚育管理差的,扣罚该项绿化工程总造价的3%-10%。
(七)本年度的绿化工作情况,做为半年及年终公路养护工作评比的重
要依据。
(八)对取得省级绿化优质工程的单位,市局将按每公里奖励500元的办
法进行奖励,重点奖励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养护科有关人员及该路段
责任人、关联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东营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解
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是年11月20日,省交通厅绿化委员会下发鲁交绿〔2002〕1号文《山东省
公路绿化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管理,提高公路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
管护水平,保护和改善公路沿线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若干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更新和改造的等级公路
用地范围内的线路绿化和环境绿化工程。
第三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绿化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交通厅公路局
组织实施。市级交通、公路部门按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绿化工作
的管理、监督的实施工作;高速公路由有关管理单位按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
施。
第四条新建、改建的公路绿化工程统一纳入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
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资金纳入工程预算。
第五条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逐步实行
招投标制度。招标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章规划设计
第六条公路绿化设计要符合公路绿化规范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
客观规律,按照“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经济适用,功能高效,景观协调,
易于管护”的原则,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草则花草。要充分考虑建设
和管理成本,正确处理成本和效益的关系,坚持以功能和生态效益为主,兼
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公路绿化设计应满足交通要求,保证视线畅通和行车安全。
第八条公路绿化要以观赏价值高的乡土树种为主,同时,要充分考虑乔、
灌、花、草的结合和植物的合理配置,使公路绿化具有层次美、观赏美和生
态美的效果。要树立大绿化、大环境的思想,使公路绿化与沿途自然景观相
结合,注意绿化的整体性和节奏感。
第九条对一些特殊路段的绿化规划设计、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措
施。
(一)旅游路线、城乡结合部和绕城公路绿化要以绿化美化环境为主,
适当增加观赏乔灌木的比例。
(二)山区、丘陵区公路绿化,要有稳定边坡,巩固路基的作用,同时
考虑环境保护,以深根系和攀缘植物为主。
(三)难绿化地区公路绿化,要结合当地经济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一
些抗逆性强,且经济适用,易成活的植物。
(四)养护管理区、服务区绿化,应结合环境和建筑物布局参照园林绿
化的标准进行,绿地面积占总面积的30%以上,绿地植物覆盖率应大于85%
以上。
(五)凡征用的弃土场地,已经改良的,应在工程结束后的第一个栽植
季节内进行绿化。
第十条国、省道二级以上,独立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连续长度20
公里以上的公路新植、更新绿化工程设计,由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委托具有乙
级以上资质的绿化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县道二级以上独立工程造价在15万元
以上或者连续15公里以上的公路新植、更新绿化工程设计,由市级交通管理
部门委托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绿化设计单位进行勘查设计,并按照有关规范
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公路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单位及审查范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国、省道二级以上,独立工程造价在20万元
以上或绿化工程连续长度在20公里以上;国、省道一级路以上,连续长度超
过15公里。
(二)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国、省道绿化投资在20万元以下或连续长度
在20公里以下;国、省道一级路以上连续长度不超过15公里。
(三)县道绿化设计方案由市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乡道绿
化方案设计由县(市、区)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二条公路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应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参加公
路绿化设计方案审查人员的组成,应首先从省交通系统专家库抽选从事公路
绿化方面的专家为主,同时邀请园林、林业系统专家库熟悉公路绿化方面的
专家参加,公路部门参加人数应不少于审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公路分级管理的要求,国省道绿化由各市从养路费五五分
成资金中列支。高速公路绿化工程纳入项目概算。县乡公路绿化以县乡为主,
各市可从拖拉机养路费中列专项补助资金,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
第十四条绿化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公路绿化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在交
通、公路系统内部进行招(议)标;绿化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公路绿化
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与评
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评标委员会由招
标人的代表和公路绿化方面专家及相关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
数的三分之二,公路绿化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五分之四。
第十六条为保护投标单位的利益,维护招标单位的信誉,招标时每个合
同段的招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3家,多于8家。
第十七条参加绿化工程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
级,对资质信誉、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标,中
标施工单位不得违法进行转包和分包。
第十八条绿化施工要严格按照绿化设计进行,遵循客观规律,适时栽植,
尽量减少反季节施工。
第十九条要加强对绿化苗木的日常管护,及时进行浇水、整形修剪、防
治病虫害、清除杂草等抚育管理工作,要积极宣传公路绿化的有关政策、法
规,防止人畜破坏,充分保持和发挥公路绿化的作用和效果。
第二十条要深化绿化机制的改革,在保证交通、公路部门的路产路权前
提下,采取“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争取各方面的资金和
力量来搞好公路绿化。也可以通过签定协议或合同的方式,由沿线群众承包
种植、管护及受益,但协议和合同必须符合公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市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对绿化工程的绿化率、覆盖率、
成活率、保存率等进行检查验收,省级公路管理部门进行抽查,其具体指标
为:
其计算公式为:
绿化率(%)= 已绿化里程可绿化里程×100%
覆盖率(%)=覆盖面积应覆盖面积×100%
成活率(%)=栽植后成活的株数总栽植数×100%
保存率(%)=栽植后成活两年的株数总栽植数×100%
第二十二条经市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对绿化工程检查达到“省绿化优
质工程”标准的项目,报省交通厅公路局申请验收。具体申请事宜如下:
(一)省公路管理部门于每年8月份受理“省绿化优质工程”参评材料
申报事宜。由省公路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专家复核小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
复查。
(二)专家复核小组由熟悉绿化工程质量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不
少于3人。专家复核小组负责对复查工程写出复查报告,并经全体成员签字
后,报省级公路主管部门。
(三)省绿化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
行,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公路绿化工程质量技术,担任过
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第二十三条经检查验收,达到省绿化优质工程标准的项目,省交通厅绿
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各有关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适当物质奖励。不
合格的工程全省通报,并扣回绿化投资,其施工单位两年内不准再进入山东
省公路绿化工程市场。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公路部门都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大力开展并积
极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搞好绿色通道及其示范路段建设。对达到示范路
段建设标准的,经检查验收合格,按相应建设标准从绿色通道建设专项资金
中给予补助。
第五章采伐更新
第二十五条对已达到衰老期,品种退化,病虫害严重,绿化效果差,影
响路容路貌的路树要及时进行采伐、更新。因公路改建,需要进行移植的,
除紧急工程外,可安排在树木移植季节进行移植。
第二十六条路树的采伐、更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国、省道路树的采伐、更新,市级公路管理部门提出采伐申请报
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二)县道路树的采伐、更新,县级交通、公路部门提出采伐申请报市
级交通部门,按管理职责由市级交通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三)乡道路树的采伐、更新,由所在乡镇(村)向县级交通、公路部
门提出采伐申请,按管理职责由县级交通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四)专用公路路树的采伐、更新,由公路使用单位向县级以上交通、
公路管理部门提出采伐申请,按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审
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路树移植应参照路树采伐、更新的审批程序,取得相关交通、
公路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路树采伐、移植公路绿色植物,必须依法申请统一规定的采
伐许可证,凭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移植,核发采
伐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限额和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采伐许可证,严禁跨年度
发证或超越规定权限发证。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对审批核发采伐许可
证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单位所核发采伐许可证至少保存五年。
对因失职、渎职致使绿化植物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发证人员的行政、刑
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路树采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下发,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采伐许可证。因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需要采伐公路树
木,可先行采伐路树,并及时按要求补报。
第三十条路树采伐的收益,应用于绿化更新,或者纳入绿色通道专项资
金。
第六章科研开发
第三十一条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环境和气候,加大对绿
化科研工作的投入,积极开发、引种一些观赏价值高、抗灾性强、管理成本
低、易成活的新品种,研究推广提高成活率的种植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公
路绿化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注重对公路绿化技术人员的培训,
不断提高公路绿化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紧紧依靠行业优势,加大公路产
业开发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大力发展和繁育公路绿化苗木,用于公路绿
化。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山东省国、省道公路行道树采伐移植许可证(略)
2.山东省县级公路行道树采伐移植许可证(略)
3.山东省乡级公路行道树采伐移植许可证(略)
4.山东省专用公路行道树采伐移植许可证(略)
5.山东省公路行道树申请采伐许可证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