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招标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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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招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公路
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效益,确保公路养护工
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
信的原则。
第三条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应按本
规定实行招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待。
第四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
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格。
第五条交通部依法负责监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
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
标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
(二)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的的能力;
(三) 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的能力;
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
(二)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
(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的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小于20公里的整条
路段,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三年;
(二)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招标方式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一) 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公
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投标,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第十一条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
项目可采取指定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二) 发布招标公告;
(三)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 资格预审,并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
(五) 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
疑点;
(六) 组织编制标的和制定评标办法;
(七) 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
(八) 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
(九) 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
(十) 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签订养护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 发售招标文件;
(三) 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
疑点;
(四) 编制标的和制定评标办法;
(五) 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
(六) 评标及推荐中标人;
(七) 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
(八) 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 与中标人签订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编制标的和评标阶段的
有关活动,均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十五条招标人发售
的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
数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办法、时间和地点等。
(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包括资格预审申请的提交地点、截止日期、
资质要求、主要证明文件、工程资金来源、工期、是否可联合投标、特别要
求等。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财务状况、人员、设
备、业绩,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设备。
(四) 公路养护工程概况。
第十六条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标人有效的证明。
(二)投标人现承包公路养护工程的基本情况。
(三)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构成。
(四)试验设备和养护机具设备。
(五)投标人资产情况及负债情况。
(六)养护工程质量与同类项目业绩等。
第十七条资格评审由招标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重点评审投标
人的财务状况、技术力量、设备、业绩、信誉和拟投入工程的设备、人员、
形成资格预审报告。第四章招标文件及标的第十八条公路小修保养及中修、
大修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 投标邀请书: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名称,递交投标文件、开标的
时间和地点等。
(二) 投标须知: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工期要求、
报价编制、招标程序和有关规定,评标定标原则等。
(三)合同及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文件格式、通用合同条款和特殊合同
条款等。承包合同中明确的各项条款应全面、正确地阐述合同双方相互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条款主要内容:承发包形式、付款和结算办法、索赔、工期要求、
质量要求、现场交通组织的要求、施工安全措施、解决变更的方式、主要材
料供应方式和价格、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技术文件:包括应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名称、养护技术
要求、养护工程项目特殊要求、原路技术状况、计量与支付原则、质量标准
与验收等。
(五)投标书格式及附表:投标书应包括投标人投标标段或工程、投标
价、工期、投标文件有效期等;附表主要有投标人组织机构及人员表、参加
工程任职主要人员简历表、投入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表等。
(六)工程量清单。
(七)评标办法:包括对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项目的评标、
定标原则等。
第十九条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等局部修正
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说明、
勘误、澄清、局部修正等,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标的是审核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应力求正确、
合理。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的,标的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招标鼓励采用无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标的由招标人负责编制,也可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编制。编制标的应以招标文件、图纸、有关养护工程资料及省级交通主管部
门颁发的养护工程定额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受招标人委托的标的编制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承接
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业务,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与资料。
第五章投标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人代表或有效的授予权委托人签
字,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及其附表;
(二)有效的授权书;
(三)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汇总表;
(四)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包括进度安排、平面布置、主要养护作
业方法、交通疏导方案、技术和安全措施、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等。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补充、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低标抢标,不得采取
非法手段竞标。第六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二十七条发出招标文件到提交投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二十天。
第二十八条开标仪式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招标机构组织并主持。投标人
应出席开标仪式。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人可邀请同级交通主管部
门、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开标时,由招标人及有关积压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招
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需要公证的,由公
证人员对宣读的标价及相关内容现场复核,并致公证词。
第三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 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密封;
(二) 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法人代表或有效的授权委托人
签字;
(三) 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四) 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五) 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六)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
有效;
(七)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
(八) 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第三十一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工作组由
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工作组一般由5人以
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评标、定标原则: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合理、公路养
护工程作业方案可行、技术先进、能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具有良好的业绩和
信誉。
第三十三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可分别请投标人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
进行澄清,投标人应给予全面答复。澄清内容应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但
不得改变投标书的实质内容和报价。
第三十四条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索贿,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
活动有关的情况与资料。在评标、定标工作期,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私下接
触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评标可采用评分、投票或者其他约定方式进行。自开标到定
标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评标结论和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
中标人。第七章合同签订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签收中标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
标通知书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自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八条承包合同的承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公路设施正常维护和保养,保障公路畅通。
第三十九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公路养护工
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八章罚则第四十条对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下列违规行为者需进行处罚:
(一)招标代理机构或标的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投标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投标视为无效,并无权索还投
标保证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可取消或暂停其从业
资质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评标工组成员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应立即停止其评标资格,
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对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报从业资质主
管部门取消其养护从业资质,并无权请示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拒签合同
的,应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费用和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
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对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
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地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原则下,可根据公
路养护工程的特点、工期的技术要求等因素,适当简化本规定确定的招标投
标文件内容及程序。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
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同年1月10日,省交通厅公路局鲁路养〔2003〕3号文下发《山东省公路
桥梁养护检查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质量状况,考核桥梁养护生
产和管理工作成效,推动交流,鼓励先进,努力提高全省公路桥梁养护工作
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
技术规范》以及《山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
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工作的检查与评比,县乡公
路桥梁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桥梁养护检查由交通厅公路局统一组织。检查结束后,交通厅公
路局向各受检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及评比结果。
第五条桥梁养护检查每2~3年组织一次,一般安排在检查年份的第三季
度进行。
第六条桥梁养护检查由交通厅公路局在实施检查的前一季度通知各受检
单位。各受检单位在通知规定的日期前向交通厅公路局提供材料。汇报材料
的内容应包括:
1.管养桥梁概况。包括桥梁总数量,大中桥、特大桥的数量及主要结构
类型,桥梁养护技术状况分类情况以及管养地区大桥特大桥分布示意图等。
2.对部、省有关桥梁养护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包括桥梁
检查及桥梁养护工程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技术人员、专用设备
仪器的配置及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特大桥、技术复杂结构桥梁、三四类桥
梁的养护情况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过桥监控情况,桥梁档案资料管理情况,新
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情况等。
3.各年度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安排及执行实施的基本情况。分
年度按项目列表显示出原桥概况、工程内容及规模、计划来源及资金投入、
施工及监理组织方式、进度状况、验收质量等。
第七条检查组织依据各受检单位提供的汇报材料确定现场抽查桥梁,每
家受检单位不少于8座,其中,对不少于3座桥梁的大中修工程项目进行现场
质量测评。
第八条桥梁养护检查采用百分制记分方法,分为总体要求(占20分)、
桥梁检查(占30分)、桥梁维护与改造(占50分)三部分,依据《公路桥梁
养护检查评分标准表》进行记分。
第九条检查结束后,由桥梁检查组统一汇总,排出名次,评选出前六名
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取消评比资格的情形规定。
1.因桥梁管养不到位、不及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2.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产生不合格工程,造成较大损失
的;
3.不注重增加桥梁养护资金投入,特别对桥梁养护工程专项资金擅自挪
作他用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同年3月17日,省交通厅公路局鲁路养〔2003〕 11号文印发《山东省公
路养护三年大变样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2003年是全省公路养护三年大变样的最后一年,也是
关键的一年,为确保2001年制定的公路养护三年大变样目标的实现,根据省
交通厅下发的《山东省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结合目
前我省公路养护现状,制定2003年养护工作三年变样目标和考核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三年大变样总体目标:公路网总体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公路养护技术显著增强,初步建立起高效的养护运行机制和公平竞争、规范
有序的养护工程市场,使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第二章目
标与要求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高级、次高级路面铺装率为100%。
第四条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占国省干线公路总里程的88%以上。
第五条大公路站(管养里程30~50公里)比例占公路站总数的80%以上。
第六条完成省厅公路局下达的好路率计划,日常养护规范及时,所管养
成路段无影响行驶的明显病害。
第七条国省干线公路标准路基达到100%。
第八条二级以上国省干线公路穿村路段治理(路宅分家)达到100%。
第九条国省干线公路实践GBM工程段达到50%以上,新改建路段同步实
施GBM工程。
第十条绿色通道、“四大通道”建设初具规模,2003年各市建成一条体
现本地区养护管理水平的示范通道(不少于20公里)。
第十一条大中修工程在全省公路系统内进行施工招标,小修保养工程实
行小修和保养分开管理,养护工程全部实行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快
养护工程市场化进程。
第十二条完成省公路局下达的危窄桥改造计划,桥梁养护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100%,新改建路段同步实施
绿化工程。
第十四条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设置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加大养护机械投入,逐步实现养护作业机械化。
第十六条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做到路况质量优良、交通附属设施齐
全完好、绿化整齐美观、养护生产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初见成效,实行公路养护管养分开,改
革人事用工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管理科学,高效运转的公路养护
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加快养护技术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初步实现养护微机化管理。
第十九条省局针对养护三年大变样目标要求,制定计划、落实资金、加
大投入、完善措施,全面落实省局公路工作会议要求。第三章检查考核第二
十条省厅公路局对各单位三年大变样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评比,排列名次,纳
入全省公路养护质量杯和公路杯评比。对公路养护三年大变样工作不达标的
单位在养护杯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扣减一定比例的“五五”分成资金。
第二十一条检查分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日常检查指省厅公路局平时发
现的问题和对各单位提出工作建议、要求整改落实情况,年终检查一般于10
月份进行,省厅公路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日常检查占30%,年终检查占70%,满分为200分,160分以上
为达标,180分以上为优秀,评分标准见附录。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
法用于指导养护工作三年大变样工作,进行年终考核。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是年5月13日,省交通厅公路局鲁路养〔2003〕24号文印发《全省公路养
护运行机制改革意见(试行)》全文如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水平,
降低养护成本,使我省公路养护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的轨
道,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现状,针对养
护运行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交通部南昌会议精神为指针,
以实现公路养护管理现代化为目标,实行管养分离,积极培育和发展公路养
护市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养护运行机制。
基本思路: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明确目标,稳步推进;积极指导,因
地制宜。
总体目标:实现两个分开,完成三个转变,达到四个提高一个降低。
实现两个分开:一是养护管理与养护生产经营分开;二是从事养护管理
的事业单位与从事养护生产的企业单位职能分开。
完成三个转变:一是逐步实现公路养护生产单位由事业型向企业型转变;
二是养护生产单位由分散低效的作业方式向集约高效的专业化、机械化作业
转变;三是养护生产任务由指定单位养护向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选择养
护生产单位,采用合同管理转变。
达到四个提高一个降低:一是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二是提高公路综合服
务功能;三是提高养护生产效率;四是提高养护管理水平,降低养护成本。
二、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步骤
根据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改革实施步骤如下:
(一) 关于养护运行机制改革
养护运行机制改革计划分三步,力争3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条件成熟的
地市公路局可采取一步到位,成立独立的养护公司,与公路局彻底脱钩,条
件不成熟的可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先成立养护公司,实行市场运作,再逐步
与所属公路局脱钩。
第一步:2003~2004年,各市公路局以现有养护生产单位为依托,人员
优化组合、组建养护公司,根据交通部及省交通厅、厅公路局有关规定,养
护公司早报取得相应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制定完善养护工程招投标、工程监
理等管理实施办法,试点推行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制,初步形成市级内部养护
工程市场。
第二步:2004~2005年,随着改革的深入及养护市场各项制度的完善,
养护工程公司全部取得资质,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在公路局内部全部推行养
护工程招标投标,形成全市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市场。
第三步:2005年以后,完善各项养护运行机制改革,规范竞争有序的养
护市场,扩大或引入外部竞争范围,通过外部竞争提升公路养护企业的竞争
力,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公司制改造,为最终全面开放养护市场奠
定基础。养护市场由全省公路系统逐步推向社会,基本实现社会化,养护运
行机制改革基本到位。
(二) 关于大中修工程管理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业主)责
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
第一步:2003~2004年,大中修工程项目必须在全市公路系统进行施工、
监理招标试点,通过招投标选择养护施工、监理单位,摸索总结经验,完善
各项制度办法。
第二步:2004~2005年,大中修工程项目必须在全市公路系统进行施工、
监理招标,通过招投标选择养护施工、监理单位。同时,省局根据大中修工
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有选择的在全省公路系统进行施工招标试点。
第三步:2005年以后,大中修工程项目必须在全省公路系统进行施工招
标,投资规模比较大的项目要逐步推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四制”管理
模式全部到位。
(三) 关于小修保养工程管理
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在改革过渡期内实行小修与保养分离,小修工程实
行计量支付。
第一步:2003~2004年,实现小修与保养分离,养护管理人员不在养护
生产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行使职权;小修工程按照现行规
定继续实行计量支付。
第二步:2004~2005年,随着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的进展,有条件的要率
先实行小修保养工程招投标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小修保养市场。
第三步:2005年以后,小修保养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全部推向市场,采取
招标选择养护单位,实行合同管理。
三、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对现行公路体制改革,改革人事用工制度,形成竞争激励机制,
为养护工程公司的成立创造有利的条件
各市公路局根据相关政策,根据管养里程的多少,对市、县公路局及公
路站管理人员实行定岗、定责、定编,推行全员竞争上岗,施工、收费、三
产等岗位要合理安排分流人员。对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实行合同方式管理,养
护工程从业单位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和公司经营状况,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工资奖金分配形式。
养护工程公司在市、县局现有工程公司、工程队、养护公司(中心)、
机械队以及各种养护实体等基础上,根据养护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
优化配置,调整人员、职务,积极申办相应从业资质,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承接各类公路养护工程。逐步把养护工程公司培育成为按现代化企业制度管
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实行管养分开,理顺管养关系,明确管养职责
市、县公路局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宏观调控,政策信息引导,监督
检查,组织协调等职能,实现养护管理与养护生产相分离,事企分开。各市、
县公路局养护科及公路站继续保留,行使对公路养护的管理职责,其主要职
责是养护工程的项目管理和招投标工作,养护工程计划管理、质量监督,资
金控制等工作,并对养护工程公司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市局对县
局进行养护管理考核。公路站是隶属于县公路局的公路管理基层单位,公路
站负责对管辖路段养护管理承包单位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与监督。
(三)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积极培育养护市场
根据交通部和省厅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和完善养护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办
法、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养护工程施工企业资
质等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对各类养护工程公司加强资质管理,完善公路
养护市场准入制度,凡进入养护市场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公路养护施工资质;
各养护工程公司要积极参与包含高速公路在内的养护市场竞争,逐步建立省、
市范围内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养护市场。
四、改革的措施和要求
(一)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推进改革提供组织保证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必须把改革放在重要位置,成立由党政一把手挂帅
的改革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要明确改革的职能部门,严密组织,
精心实施,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检查,要严格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做到思
想感情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松。领导班子要齐心协力,以高度的事业心
和责任感,围绕改革目标,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义无反顾地把改革推
向深入。
(二) 强化管理,落实措施,为推进改革提供措施保障
要建立起一整套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评定办法和检查制度,使公路管理
机构在进行工程管理和行业管理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地应根据全省公
路养护总体改革布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配
套方法,明确市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认真抓好改革措施落实。要针
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认真总结,及时调研,确保改革
目标的顺利实现。为了加快养护工程公司发展壮大,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使
其正常运作,养护工程公司成立初期,各地市应给予政策进行扶持,加大养
护机械设备资金投入,充实养护机械,做好资质认定工作,搞好人员培训,
加强公路站建设,改善生产条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确保改革目标的
顺利实现。
(三) 统筹规划,总揽全局,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改革必然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必然存在阻力,但改革事关公路事业发
展大局,绝对不能动摇,不管遇到多大困难,都必须坚定信心,咬定目标,
推进改革。要坚持典型引路,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全面实施改革目标。各
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态度积极,工作扎实,步子稳妥,推进有序”的要
求,联系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和实施计划,抓好试点,稳
步推进。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改革和稳定的关系。改革需要有一个
稳定的环境和基础,稳定要靠改革来保证,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
进改革。二是改革和发展的关系。改革的目的在于发展,发展的途径在于改
革,必须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作为评价改革成败的标准。在改革过程
中,必须兼顾生产、管理,做到改革和生产两不误。三是改革和思想政治工
作的关系。改革要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来保证,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
做到“四个结合”:一是把分流精简人员与优化机构、提高队伍素质结合起
来;二是把推进养护招投标制与实现公路养护由粗放型向集约性转变结合起
来;三是把机构改革与加强机关建设、改革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结合起
来;四是把理顺关系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要处理好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
题,做好预案,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 加强人员培训,尽快适应新形势
实施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后,管理机构和养护企业的职能都有很大转变,
应创造条件对管理人员进行转岗、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为养护企业的领导
层、经营层、财务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尤其需要对养护现场作业人员进行
专业知识的培训,以适应新的形势,增强企业的经营意识和能力。
(五)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改革不仅涉及公路系统上上下下和方方面面,而且涉及地方政府及组织、
人事等部门,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点多。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主动
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改革思路、改革方案和实施情况,争取地方党委、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公路系统的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003年7月7日,省交通厅公路局下发《山东省公路养护巡路制度》(鲁
路养〔2003〕32号)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准确掌握和收集公路路况及交通信息,
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及时进行修复和处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决定
在公路养护工作中实行巡路制度。
第二条人员要求:巡路人员系公路站(工班)人员,可以是专职的或兼
职的(视情况确定,建议公路站长兼职),并受公路站(工班)长的领导。
巡路人员要具备养护中级工以上的水平,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对侵占
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其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坚持原则,大胆管理。
第三条巡路方法:巡路人员在进行巡路工作时,必须着安全标志服,携
带米尺、巡查记录等用品。巡路时注意掌握公路技术状况的变化,对重点结
构物和路段的损坏情况做详细记录,巡路结束后,应整理巡路检查记录表,
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条巡路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标志、绿化、以及
沿线设施的完好程度。对危及安全的路段和桥涵,作为巡路重点仔细记录,
并及时报告公路站或县公路局。
第五条巡路频率:巡路人员要定人、定时、定路段,一般不准替代。巡
路时间要求每天不能少于6小时, 上下午巡路时间大致相等。 有特殊情况
(雨季或发生洪涝灾害)的,应增加巡路时间。在巡路时间内必须上路巡查,
否则,按缺勤处理。
第六条巡路时不准闲谈、离岗,严禁酒后巡路,每天巡路后及时填写当
日巡查记录表。并向公路站(工班)长及时报告巡路情况,对擅离职守,不
负责任,记录不详或伪造记录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分站及上级公路管理部门应注意加强对巡路人员的培训,使其熟
练掌握巡路的内容和方法,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车辆。对巡路工作要做不定
期检查,内容包括在岗情况和巡路检查记录等,并定期对巡路工进行考评。
巡路工的奖金、补贴及劳保待遇均与分站工班、管理所其他养路人员相同。
附:巡路检查记录表
表2—5巡路检查记录表
公路站路线名称:日期:辖段桩号巡查情况具体桩号处理意见处理结果
站长:巡路员:
同年7月14日,省交通厅公路局印发鲁路养〔2003〕49号文,《山东省县
道标准路段实施标准》开始实施。全文如下:
一总则
(一) 为提高我省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向社会提供良
好的道路通行环境,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
准。
(二) 本标准用于三级以上(含三级)连续长度不少于10公里的县级
公路的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及管理,其他等级的公路可参照执行。
(三) 路线应符合相应原技术等级标准,不得有超限指标。桥涵配套,
沿线构造物齐全,边沟畅通整洁,标志齐全,标线明显,绿化有序。
(四) 要因地制宜,强化措施,突出一个“畅”字,保持一个“洁”
字,实现一个“绿”字,注意一个“美”字,基本达到路、景、物交织协调,
构成流畅、安全、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五) 路段养护全年平均好路率保持在85%以上,不得出现差等路。公
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
二路基
(一) 路基达到相应公路等级的标准宽度,线形清晰,稳定坚实,横
断面设计符合《公路路基设计规定》有关规定,在有条件的路段增设绿化平
台。设计洪水频率二级路不低于1/50(三级路不低于1/25)。
(二) 路肩应经常保持平整坚实,横坡度顺适。硬路肩横坡与同类型
路面横坡相同;土路肩和草皮路肩的横坡应比路面横坡大1%~2%,以利排
水,绿化平台宽度可因地制宜,一般应不小于80厘米且平顺,绿化平台至路
肩顶面高度不低于25厘米。
(三) 路基边坡的坡面应保持平顺、坚实、无冲沟,其坡度应符合设
计规定。边坡坡度设计为1∶1.5,软的石质和土质边坡,设置相应的防护措
施,沿河路基设置防护工程。挖方(路堑)路段两侧设置浆砌排水边沟,路
堑边坡坡度符合技术标准,且刷修整齐、顺适。砂类土、易风化碎落的岩石
和其它不良的土质路堑,其边沟外缘边坡坡脚(含加固式坡脚)之间,宜设
碎落台,宽度不少于0.5米。
(四) 排水设施齐全、配套、完整、畅通。土质边沟,沟底保持不少
于0.5%的纵坡,平原地区排水0.2%的纵坡,边沟长超过500米应分段将水流
引出路基以外,边沟内不准有积水。边沟当沟底纵坡大于2%(松软土)和4
%(粘性土)要进行铺砌,路沟一律进行铺砌(片石或水泥砼等);已用于
灌溉的边沟内坡原则上要全部浆砌片石防护;穿越村镇路段和路边店门前路
段,均要设置浆砌边沟(沟内侧净宽50厘米~100厘米),设边沟搭板,实现
路田(宅)分家,达到“一低三化”标准(店前地面低于公路路面,地面硬
化,边沟硬化,门前绿化美化)为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对街道化路段视情况
设置半封闭设施。
三路面
(一) 新、改建路段的路面设计按公路等级采用相应的高级、次高级
或中级结构形式。
横断面尺寸设计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 路面与路肩分界顺直、醒目。在新、改建或大修时,应结合工
程施工同步埋设路缘石、砖,基顶面宽度不少于12厘米。
(三) 经常保持路面整洁、完好,路拱适度,排水畅通,行车舒适,
平整度在80%以上,常年无坑槽、油包、沉陷、翻浆等影响行车的病害,桥
头涵顶无跳车,弯道超高符合标准。
四桥涵等构造物
(一) 桥涵齐全、配套,小桥涵与路基同宽,二级路其承载能力达到
汽—20、挂—100标准,三级路应达到汽—15、挂—80标准。
(二) 桥体表面平整、坚实,外形轮廓清晰,线条顺直,勾缝整齐、
美观,无空洞、脱落现象。
(三) 桥梁帽石、栏杆、扶手须经常保持完整无缺,顺直美观。防护
工程完善,做到坚实、美观、耐用。
(四) 桥梁两端设示警桩。小桥两端以油漆栏杆柱代替,中桥每端每
侧埋设四根,大桥、特大桥每端每侧埋六根,桩距4米、桩径15厘米,土上80
厘米部分涂以20厘米宽红、白相间油漆。漫水桥(路)两侧设水位标志桩。
(五)桥涵等构造物养护检查维修及时,各部件保持常年完好,桥面平
整,排水畅通,基础稳定,水流畅通无淤塞,桥梁养护技术状况全部达到二
类以上标准。
五沿线设施
(一)公路沿线交通标志、标线、里程碑、百米桩、公路界碑、道口标
志的设置均按国际《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设置,做
到位置适当、准确、完整、醒目、美观。除公路界碑外,其它各标志埋设位
置均为路肩边缘石外缘,并加设基座稳固。旅游公路的标志,应同时标注中
英两种文字。
(二)示警桩设置。平原地区路基高度4米以上路段,山岭地区路堤高6
米以上和危险路段应在路肩边缘埋设示警桩,桩距6米、断面15厘米×15厘米,
高出地面80厘米,一律涂以20厘米宽红、白相间油漆,顶端为红色。对高路
基、小半径弯道、陡坡险路段可设置护栏代替示警桩。
(三)公路沿线道班房围墙,一律涂以浅黄标志色。公路用房屋正面或
大门正上方应设置公路路徽标志,路徽直径为80厘米~100厘米,并挂单位牌,
围墙要书写有关养护方面的规定内容。
(四)公路沿线的停车场、港湾式汽车停靠站、加油站、汽车维修站、
饭店、商店等服务性的标志,均应按照国标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公路标志,
替代非公路标志。
六公路绿化
(一)公路绿化应根据“因地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草则花
草”的原则,进行路段总体设计。在可绿化路段以绿色植物合理覆盖公路两
侧边坡、分隔带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可绿化的空地。 (二)坚持人
工造景与自然景观相结合。凡公路两侧有森林、公园、风景园、果园等景观
的地段可只栽灌木、花草。
(三)一条路线的绿化要保持相对均衡连续,每种绿化结构长度一般不
短于10公里,其绿色植物为能体现本地区特点的优良品种。
(四)一级路中央分隔带绿化以花、灌木为主,其余空白面积要植草坡
覆盖,绿色植物的高度不应超过路面以上120厘米。公路两侧绿化应按“近
草、中灌、远乔”的原则进行横向布置,乔木株距8米。二级路采取乔、灌
结合,乔木株距6米。
(五)乔、灌栽植位置。路肩不准栽植乔、灌木,已栽在路肩的均要逐
步借大修、改建或采伐更新时一并解决。乔、灌木栽植位置要求距路肩边缘
石以外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对有绿化平台的路段,乔、灌木栽在绿化平台
上,其栽植位置(距路肩距离)不受1.5米之限。
(六)公路绿化要坚持“栽、管、护”相结合,要求种植成活率90%以
上,保存率85%以上。定期进行抚育管理,对病虫害严重、生长不良的老树,
枯枝焦梢影响安全、外观不好的树木要及时采伐更新。
(七)路树应栽植整齐,不得侵占公路建筑限界,树冠不得妨碍视距和
交通安全。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含公铁平交)、人行过道要满足视距要求,
可栽低矮(80cm为限)灌木、花草。桥梁两端5M以内不准栽乔木,有引道的
桥梁两端可栽常绿树、花草或设景点。隧道洞口周围利用野生花草并铺以人
工措施进行绿化。环岛、互通式立交桥的绿化既要有诱导行车保证视距的功
能,又要有美化环境的功能。
七养护路政管理
(一)养路工上路作业必须着安全标志服。经常上路作业的各种车辆和
机械均以橘黄色为标志色涂漆,并设置黄色标志灯饰,在其显著部位应有公
路路徽。
(二)因养护工程作业使现有公路不能正常通行时,应实行作业交通安
全控制,并在作业处或施工段设明显的施工标志。必须实行单向行车且作业
路段较长、影响会车视距者,在路段两端须增设交通警戒员,以红绿旗(灯)
信号指挥来往车辆,影响行车安全的夜间还需设红灯警示信号。
(三)在交通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中修或改善工程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
应考虑设置绕行路线或行车便道,并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状态。需中断交通的,
应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发布通告。
(四)公路路面部分、桥上和桥头两端、陡坡、急弯内侧路肩均严禁堆
放砂石料等堆积物,其余路段因养护工程作业需临时堆料的,应靠近路肩边
缘有规则地整齐堆置。施工车辆、机械禁止在作业现场乱停乱放,夜间停放
应设置警告标志。
(五)公路遇有水毁或其它自然灾害损毁,公路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抢
修。因水毁或其它自然灾害中断交通时,在阻车地段两端要设立阻车标志和
绕道标志,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坚持依法治路,强化
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达到公路及沿线设施无侵占、无
损坏。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防止公路两侧街道化。穿越村镇路段,
可采取半封闭等措施,消灭脏、乱、差现象,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七)公路沿线不准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如确需设置广告牌、
店名牌、宣传标语等标志时,须经市交通局审查批准,到县(市、区)交通
局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标志设置应做到整齐划一,美观大方。
(八)本标准可作为县道公路设计和新、改建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的补充
内容。
(九) 本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