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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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根据交通部《公路
养护技术规范》、省厅《山东省国省道GBM工程实施标准》和厅公路局《山
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
坏部分的修补。保养属日常养护范围,小修工程是指对公路损坏修复的小型
工程,是公路养护的基础工作。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
板路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第三条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坚持以“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为指导,遵照
“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原则,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国省干线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管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市局是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业主,负责养护费用的筹划集资,
组织招投标以及养护质量的监督控制和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县区局是市局授权的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业主代表,协助市局筹
集资金、招投标工作,主要承担日常养护质量的监、控制以及计量支付工作。
各县区局要加强对养护工作的领导,并积极向上级领导部门及各级政府汇报
养护工作,反映情况。
第七条养护中心(公路站)是公路养护的基层生产单位,在合并小道班
的基础上组建而成,具体负责日常养护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日常养护要坚持实行小修与保养分离的管理模式,保养费实行定
员、定岗考核,小修工程按市局下达计划,实行计量支付。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市局根据公路养护里程、公路路况、公路级别、使用年限、交通量等
因素测算资金,制定年度小修保养投资计划,报厅公路局批准后,根据各县
区局养护情况,分解到各县区局。
第十条市局下达的年度计划把日常养护和小修工程区分开来,日常养护
根据里程和路况测算费用;小修工程根据具体工程数量单独下达计划,实行
计量支付。
第十一条县区局要在每年十二月前对所辖公路编报分项小修保养投资计
划,主要内容包括各路线日常养护费用和各项小修工程项目及投资。
第十二条县区局在市局计划下达后,对计划进行分解,与生产单位签订
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各县区局要严格执行养护投资计划,保养及小修工程资金按完
成工程量每月计量支付。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公路养护质量(好路率、
养护质量综合值)是考核小修保养工作的主要指标,每季度由市局下达。各
县区局要根据养护资金和养护质量指标及工程项目,安排落实养护生产任务,
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排水系统、桥涵、
防护工程、绿化、交通安全设施等其他附属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
损坏部分。
第十六条县区局要把保养与小修工程分开管理,保养工作采取分路段承
包的方式,县区局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完善的检查考核办法,投资
较大的养护小修工程要编制设计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报市局审批。
第十七条县区局负责对日常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按照合同条款对照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检查验收,确保达到质量要求,汛期防汛期间和
雨雪特殊时期,要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及时进行抢修、维修工作,确保公
路畅通。
第十八条市局对养护小修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县区局负责小修工程的组
织实施。养护小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降
低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养护小修工程管理要做好下列工作:编制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
选择施工单位,审批施工组织计划,搞好质量监督检查,按市局要求整理竣
工资料,进行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条小修保养工程施工中要制订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
制,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加强安全教育,上路作业人员着安全标志服,
经常上路作业的各种车辆和机械以桔黄色为标志涂漆,并设置黄色标志灯饰,
在其显著部分应有公路路徽。第五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县区局要加强小修
保养工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奖惩办法,按月、分项考核各项工
程和日常养护质量。
第二十二条路基养护要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原路设计标准为依据
进行质量管理。通过对路基各部分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
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和加固,消除病害根源,并按照GBM工程和
文明样板路标准提高养护质量。路肩、边坡应平整顺适,路肩外缘应整齐成
线;路肩和边沟边线、路中绿化带、路缘石保持相互平行;路面与路肩接合
处无啃边,平交道口与主路衔接平顺,全线路肩不积水,路缘石上平内齐;
边坡、边沟要经常挂线整修,边坡稳定饱满,平整成面,坡角成线,内边坡
不小于1∶1.5,边沟排水畅通,沟底边线顺直,边沟宽度不小于50厘米;泄
水槽通畅,完好无损。
第二十三条路面养护必须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措施,路面
与路肩分界顺直、醒目,经常保持路面整洁、完好,路拱适度,排水畅通,
行车舒适;无抗槽、翻浆、泛油、龟裂、拥包、裂缝等严重病害,发现问题
及时按养护规范修补,严格操作程序,小修工程完好率达到100%,要有标准
的几何形状,挖补、封面纵向与路中线平行,横向与路中线垂直,预留高度
合适,碾压及自然行车碾压达到平整度要求,建立小修工程记录,对工程量
和工程进度实行图纸管理,对完好率状况要有书面抽查材料,抽查量不少于
总工程量的50%,并整理存档。面层修补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选好材料,搞
好配合比、油石比设计,进行必要的材料试验。施工过程中各工序间做到衔
接良好。
第二十四条应加强现有桥涵及附属构造物的经常检查和保养,做到大中
小桥要安排专人巡视,按时填报经常性检查记录,遇有损坏和重大病害,报
局桥梁养护工程师并抓紧修复,危桥要设警示标志。
保证桥涵养护、检查、维修及时,各部件保持常年完好,桥面平整无病
害,桥头不跳车,泄水孔无堵塞,桥面清洁,排水畅通,基础稳定,水流畅
通无淤塞;建立桥梁养护制度,搞好桥梁技术状况检查,建立完整的桥涵技
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沿线交通标志、标线、桥头牌、里程碑、百米桩、公路界碑、
桥栏、护栏、示警桩、轮廓标、隔离墩、防撞墩等按规定应设置的按标准尺
寸设齐,按标准涂写规定的颜色字样,并及进行清洗、更换、维修,做到位
置适当,准确、完整、醒目、美观;公路沿线站房及围墙,一律涂浅黄标志
色,院门两侧分别按黄底红字书写“养好公路、保障畅通”八个大字,交通
量观测站房屋采用红白相间标记,所有站房正面或大门上方应设置公路路徽
标志。
第二十六条坚持“栽、管、护”相结合,加强绿化抚育管理,定期浇水、
修剪、治虫,保证成活率,提高保存率;做到路树整齐,不遮视线、满足行
车视距要求;做好乔木、灌木、花草的补植工作。
第二十七条小修工程建立各道工序施工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填写各项施
工原始记录、质量评分表;市局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小修工程进行
质量检测,每道工序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市局、县局、监理对小修工
程享有质量否决权;变更设计及调整施工计划要经市局批准,县局每月向市
局报工程进度统计表、质量评分表。第六章检查考核第二十八条县区局要制
定日常养护检查评比办法,根据《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在每月底前
对本月生产完成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实工作数量,评定养护质
量,计量支付承包费用。
第二十九条市局加强对好路率的考核,每局每次抽查不少于2公里,目
测不少于养护里程的80%。各县区局根据市局下达的季度公路养护质量指标,
认真进行质量评定,确保完成好路率计划。
第三十条市局每月对小修保养工作进行抽查,每季度末组织一次检查,
检查内容分为:路面、路基防护设施、桥涵、排水设施、沿线设施、绿化、
管理、安全生产等八个方面,检查工作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的方式
进行,首先由被检单位进行自查情况汇报,并由检查组确定抽查路段。
第三十一条检查评分满分为100分,月度评分占季度评分的30%,季度末
检查评分占季度评分的40%。年终对全年度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第一、
三季度的检查评分各占有15%,上半年检查占30%,年末检查占40%,扣分标
准按《小修保养工程检查考核评分标准》进行。(附表略)
第三十二条检查情况市局每季度进行通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
改,对取得前二名的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3000元,
对连续二次最后一名的单位,扣罚20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材料,提出整改
意见。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东营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2003年3月2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89号文下发《公路养护工程市
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招标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公路养护工程
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
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程,
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
执行。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规定。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
原则。
第四条凡进入公路养护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取得本规定所确定
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格,并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
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
工作。
第六条交通部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有关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行业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执行。
(四)培育和规范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审定和资质证书的
颁发。
(四)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
(五)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执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进入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评
定和复审等具体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埠从业单位
资质的确认。
(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息。
(五)承办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情。第三章资质条件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定、复审和确认制度。对资质评定是对公
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认定;复审是对已具备资质且已
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确认是对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具备资质的养护从业单位进入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承揽公路养护工程时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
第十条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本规定
附录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从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证件。
(三)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
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
(五)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关证明。
(六)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
一类:可以承担大、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
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养护工程。
二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
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
修养护工程。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
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
修养护工程。
三类:养护工程资质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一级或二级公路的小修保养。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
第十二条各个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只允许进行本类、级别
规定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不能跨级别从事其他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作业。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类、级别的从业资质。
第十三条申请一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的
中修和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二)独立承担过10座以上的大、特大型桥梁和2座长、特长隧道的中
修和大修工程,工程质量合格。没有长、特长隧道的省份,可取消隧道养护
从业资质的相关条件。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其中公路、桥梁专业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三)从事公路桥梁或隧道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养
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
(四)注册资本金或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五)具有与公路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
中修养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
第十四条申请二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甲级
1.具有一级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
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
上作业经历;
2.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不少于30公里的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5座桥梁的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20公里的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绿化工程;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以上
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从事一级和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
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
5.注册资本金或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6.具有与一级和高速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设备。
(二)乙级
1.具有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绿化、渡口及
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
作业经历;
2.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不少于50公里的二级及其以下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5座桥梁的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20公里的二级公路绿化工程。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
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4.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
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
5.注册资本金或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6.具有与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中修、大修工程作业相适应的专业设备。
第十五条申请三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甲级
1.从事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或二级公路小修保养
作业8年以上;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
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
其中中、高级不少于20人;
4.注册资本或固定资产100万以上;
5.具有与从事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小修保养相适应的清扫、绿化及其他
专业机具设备。
(二)乙级
1.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
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
其中中、高级不少于10人;
4.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5.具有从事二级公路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的机具设备。第
四章资质评定与管理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应由申报单位向省级公
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工程施
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初审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发《公路养护工
程从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从
业单位应向养护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出示从业资质证书,省级公
路管理机构予以确认后备案。
第十八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实行三年复审制,
复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取得从业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暂停或取消其从业资质。
(一)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质的;
(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无故拖延工期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暂停从业资质的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
暂停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
项目。
第二十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
申报相应从业资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的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维护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失职、
渎职、索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视情节由上级交通
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
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
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式样由交通部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