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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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5月3日, 省交通厅根据交通部文件, 下发鲁交综[1995]32号文
《山东省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省干线公路的通行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巩固实施GBM工程、治理公路“三乱”现象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已取得
的成果,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达到并保持部颁《国
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的规定要求。
第三条新、改建工程和养护大中修工程必须符合部颁有关设计、施工和
养护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防护设施齐全、配套,充分体现公路自身的建
筑美。
第四条 常年保持路面整洁,路拱适度,排水畅通,行车舒适,公路养
护无差等路,年平均好路率保持95%以上。
第五条常年保持与路面中心线相适应的流畅、顺适、鲜明的分车道线、
路缘石线、路肩外缘等公路特征线型。
第六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坚持人工造景与自然景观相结
合,进行沿线公路绿化,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草则花草”的原
则,以合理覆盖公路两侧边坡、分隔带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可绿化空地。
第七条公路两侧要严格控制建筑红线,防止公路街道化。公路两侧建筑
物门前要达到“一低三化”标准(门前地面低于公路路面,地面硬化,边沟
浆砌化,门前绿化美化)。穿越村镇路段,采取半封闭等措施,消灭脏、乱、
差现象,达到路、景、物交织协调,构成流畅、安全、舒适、优美的公路交
通环境。
第八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里程碑、百米柱、示警桩、公路界碑、道
口标柱的设置一律按GB5768—86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大小应不小于相应
于计算行车速度70~90公里/小时的尺寸的要求,做到位置适当、准确、完整、
醒目、美观。属于指向旅游点的标志,应同牌标注汉英两种文字。路边线轮
廓标设置间距为100米,弯道部分再酌情加密,路边线轮廓标与百米桩相结
合设置时,应在桩下部标明百米桩号。凡设置示警桩、防撞栏和护栏路段,
路基宽度小于12米的路段,以及两侧已种植整齐行列式乔木的路段,可不再
设路边线轮廓标。
第九条公路用地范围以内不宜设置道路交通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如确
需设置广告牌、店名牌、宣传标牌等标志时,须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查批准,
到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此类标志牌的设置应做到统一
规划,美观大方。
第十条养路工上路作业必须着安全标志服。经常上路作业的各种车辆和
机械均以桔黄色或黄色与黑色相间为标志色,并设置黄色标志灯饰。在车辆
和机械的显著部位应有公路徽标记。
第十一条大中修养护工程作业现场,应当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作业
交通控制方式,可参照部颁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图标,详见附图一、
二。小修保养作业现场,应设置锥形标进行交通控制。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路政管理
规定》,坚持以法治路,强化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达
到公路及沿线设施无侵占、无损坏。
第十三条 设置的收费站必须符合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交公路发
[1994]686号、鲁政发[1994]91号、鲁政发[1995]34号文件要求。设置
的交通稽查站必须符合鲁政[1994]91号文件、鲁政发[1995]34号文件要
求。
第十四条禁止使用临时性收费设施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收费设施
应与该路段的技术标准、交通量大小相适应,做到规范整齐,美观实用。逐
步推行微机自动收费,设置监控装置,尽量减少交费时间。禁止设置强制性
减速障碍装置。
第十五条设立的养路道班(公路分站)、收费站、交通稽查站、交通管
理所及汽车站,按《文明建设标准》,搞好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设立的收费站、交通稽查站,须竖立统一规格的标牌。标牌尺
寸、内容由市地统一按附图三、四制做。
第十七条设立的收费站、交通稽查站、交通管理所严格按省厅“两公开
一监督”的要求,悬挂由市地交通部门统一规格的政务公开牌板,将主管部
门、收费或处罚标准、收费单位、举报电话、工作人员公开,收费站、交通
稽查站还应公布审批机关。
第十八条设立的客运站点标牌,要根据规定经常保持规范、醒目。沿途
候车亭要明确管理部门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卫生。
第十九条交通稽查站、交通管理所、养路工班(公路分站)、大门外墙
一律悬挂统一规格的标牌。标牌尺寸、内容分别由市地统一按附图四制做。
第二十条交通稽查站、交通管理所、养路工班(公路分站)、收费站院
墙均涂以浅黄标志色,在院门两侧分别按黄底红字书写统一的宣传标语。交
通稽查站书写“文明稽查,秉公执法”;交通管理所书写“加强交通管理,
坚持依法行政”;养路工班(公路分站)书写“养好公路,保障畅通”;收
费站书写“文明执勤,依法收费”。
第二十一条交通量观测站房屋采用红白相间色彩标记。
第二十二条公路管理、养护单位的大门正上方应设置公路路徽标记,路
徽直径规定为:公路局100cm,公路站、道班80 cm。路微或肩微两侧分别用
白底红色黑体字书写:交管所为“交通、管理”,交通稽查站为“交通、稽
查”,收费站为“交通、征费”,养路工班(公路分站)为“公路、养护”,
字高与路徽或肩徽高度相同。
第二十三条交通稽查工作严格遵守省厅“五个一”原则,全面履行运政、
路政和各项交通规费征收和监督检查职能,交通系统无“三乱”现象。
第二十四条汽车运输无私拉乱运、私收票款和收受贿赂等不正之风,严
格遵守价格标准和客、货运规则。
第二十五条交通管理着装人员严格遵守《交通管理着装人员仪容风纪规
定》。
第二十六条交通管理工作人员按规定挂牌持证上岗,文明值勤,礼貌服
务,依法管理,按章处罚,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此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由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沿线各市
地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996年,市公路局结合省公路局新的养护质量评定标准,制定了《全市
公路系统养护管理办法》(东路养[1996]5号文)。《管理办法》对公路养
护小修保养工程,大、中修工程管理,公路绿化工程管理,都做了具体的修
改和补充。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分为小修保养工程质量管理、
养护质量考核、绿化、报表、养护出勤考核、挖补质量考核八个方面,对公
路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公路绿化、分站房屋建设及小修保养都做
了具体规定。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对大、中修工程的界定、内容、
项目下达、设计规划、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施工管理、考核办法、竣工
验收办法都做了具体的补充和说明。
1997年初,在东营市公路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搞好公路养护、路政
工作,是公路管理部门第一位的任务”。
同年3月12日,市公路局下发《路面清扫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为确保路容路貌经常保持清洁美观,必须加强对路面清扫工作的管理,
因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清扫质量要求
(一)经常保持路面清洁无泥土、沙石、杂草等杂物。
(二)路缘石内侧、分隔带底部杂物必须清理彻底。
(三)平路缘石路段,路肩与路面分界线应保持清晰、顺直。
(四)严禁在绿化带、泄水槽、硬化边沟内以及路肩、边坡上堆积清扫
杂物。
(五)桥梁要经常保持桥面清洁、畅通,护坡、人行道上,护轮带内侧
严禁有杂物堆积。
(六)桥面、交叉路口、转盘、交界处等特殊路段的清扫要求标准化、
经常化。
(七)雨雪过后,及时清除路面积水、积雪。
二、出勤
(一)辛河路、潍高路、东青路、永馆路、海河路等重点路线路段必须
组织专业清扫队伍,并将人员名单及承包情况报市局养护科备查。
(二)路面清扫周期为5天,每月5、10、15、20、25、30号为规定出勤
日。
(三)市局临时性清扫任务出勤。
(四)上路清扫人员必须着安全标志服。
三、检查
(一)路面清扫检查方法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二)定期检查为每月5、10、15、20、25、30号,不定期检查由市局养
护科随时抽查。
(三)以上检查采用不定点抽查的方法,并力求检查次数的均衡。
四、考核
(一) 清扫费由市局控制,以市局下达的每月清扫费为基数,根据检
查情况进行奖罚,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市公路系统各有关单位。
(二)每月考核按100分为起点,得分为91~100分为合格,超过100分,
每1分奖励基数的2%,不合格者,每降低1分,扣罚基数的0.5%。
(三)检查指标
1.路面清洁连续5公里无问题加1分。
2.路面有一处不清洁扣1分。
3.路缘石内侧、分隔带底部清扫不彻底扣1分。
4.平路缘石路段,若因路肩内侧堆积砂石料、泥土等,使路肩边缘线不
清晰、不顺直扣1分。
5.将清扫杂物堆放于绿化带、泄水槽、硬化边沟内及路肩边坡上,每发
现一处扣1分。
6.路面上临时堆放的清扫杂物,若清理不及时,按堆积杂物处理,每有
一次扣1分。
7.上路作业人员不着安全标志服,每发现一人一次扣2分。
8.桥面不清洁,护轮带内侧堆积杂物扣1分。桥梁泄水孔堵塞、人行道、
护坡上堆积杂物有一处扣1分。
9.路面上有积水、积雪扣1分。
10.出勤日发现旷工,每发现一人一次扣2分。
11.省、市领导对某路段清扫提出问题,每发生一次扣5分。
12.市局领导对某路段清扫提出问题,每发生一次扣3分。
(四)以上每月奖罚累计,年终一次兑现。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6号主席令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详见第四篇路政管理后面附则(一)]
1999年5月10日,市公路局下发东路养[1999]3号文《全市公路系统公
路养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对路面清扫、小保维修、大中修工程和养护监
督工作都做了具体的补充与说明。全文如下: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以适应东营市改革开放
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全市公路系统公路养护管理办
法》作一补充,望各单位根据《全市公路系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本补充
规定,制定更加细致的办法,使我市的公路养护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清扫工作
(一)城区段(含人行道、绿化带)路面清扫人员,上路清扫时必须将
清扫杂物用清扫车运出路基外集中处理。每发现一人(次)不带清扫运输工
具,用锨将杂物乱扔者,扣罚分管局长、养护科长(站长)及直接责任人工
资各20元、30元、40元。
(二)严禁将路面清扫出的杂物堆积在绿化0带、泄水槽、硬化边沟内
以及路肩、边坡上,每发现一处(次),扣罚分管局长、养护科长(站长)
及直接责任人工资各30元、40元、50元。
二、中、小型工程
(一)大、中、小型工程施工,要做到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每发现一
处工地不按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或小修保养工程作业现场未设安全
标志进行交通安全控制的,扣罚分管局长、养护科长(路面队长、站长)及
工地责任人工资各60元、80元、100元,由此发生纠纷或交通事故者除承担应
有责任外,对发生问题路段所属单位和各级责任人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
和个人本年度先进评比资格。
(二)严禁路面挖补坑槽过夜。每发现一处(次)扣罚分管局长、养护
科长(路面队长、站长)及工地责任人工资各60元、80元、100元。因坑槽挖
补过夜,造成交通事故及社会影响者,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同第一条。
(三)严禁将挖补废料堆放于绿化带、慢车道及路肩、边坡泄水槽处,
应将挖补废料合理利用(如:回填边坡冲口、铺设平交道口等),每发现有
以上行为一处(次)者,扣罚分管局长、养护科长(路面队长)及直接责任
人工资各30元、40元、50元。
(四)所有上路作业人员,一律着安全标志服,每发现一人(次)不着
者,扣罚分管局长、养护科长(站长、路面队长、工地负责人)及直接责任
人工资分别为10元、20元、30元。
三、日常养护工作
公路养护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路系统的形象,我们欢迎各界人士对
公路养护工作进行监督,以提高我们公路的养护工作水平。
(一)省、市领导对某路段公路养护工作提出批评的,扣罚分管局长、
养护科长及直接责任人工资分别为100元、90元、80元。并取消路段分管单位
及各级负责人本年度先进评比资格。并在全市公路系统通报批评。
(二)市局领导对某路段公路养护工作提出批评的,扣罚路段所属分管
局长、养护科长及直接责任人工资分别为80元、70元、60元。并在全市公路
系统通报批评。
以上补充规定由市局养护科具体组织实施,每月根据检查活动汇总下发
各局,各局根据检查情况兑现工资奖罚,并作为市局对各局养护工作考评的
重要依据。希望各单位提高对养护工作的认识,加强对养护工作的领导,促
进全市养护工作再上新的水平。
2000年6月5日,交通部下发交公路发[2000]280号文《全国干线公路养
护与管理检查评比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建养并重、协调发展、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提高
质量、保障畅通”的公路工作方针,了解和掌握全国公路养护质量变化情况,
考核公路养护生产和管理工作效果,加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经验
交流,鼓励先进,提高全国路网养护管理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科学养护与规
范化管理纲要》等有关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规定和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状况的检查与评比(以
下简称“公路检查”)。
第四条公路检查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受检单位。
第五条公路检查交通部统一组织, 抽调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
(局)、公路管理机构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由交通部汇总。检查
结束后,交通部向省通报检查情况及结果。
第六条公路检查每五年组织一次,一般安排在检查年份的第三季度进行。
第七条公路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地干线公路的养护质量、公路路况、
养护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养护管理资金安排情况、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的
管理情况、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的改革情况等。
第八条公路检查路线由交通部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省干线所养
公路中随机抽查,长度在国省干线所养总里程的5%~15%。各地在检查年份
的第二季度,将本辖区内的待检查路段平面布置示意图、检查路线方案(不
少于三个)报部备选,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路线后,在检查
组开始检查该省份的前一天将检查路线向检查组和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
通厅(局)公布。
第九条已实施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的路段,由部检查组随机确定路线,
按部颁有关标准检查。
第十条检查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及时向部检查组
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本省国省干线路网平面示意图,图中标注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实
施路段以及养护工区(道班、站)和收费站点布设情况等。
二、本辖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汇报材料,其中应包括:
1、 公路基本状况(含公路等级构成、路面状部、桥梁状况及收费公路
状况等)。
2、 公路养护与管理状况(含养护里程、养护质量、公路大中修、改造
工程、水毁恢复
工程安排情况、公路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养护机械设备、路政管
理、收费站点规范化管理、收费公路管理情况、公路管理体制与养护运行机
制改革情况等)。
三、部确定抽查路线(段)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要提供抽查路线(段)的养护质量评定资料。
第十一条公路检查采用千分制的记分办法,总体要求占130分,公路养
护质量占600分,公路管理占250分,其他工作占20分。
第十二条记分办法按《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评比记分标准表》
内各项评比细目进行加分、扣分,评比结果以实得分为准。
第十三条公路检查结束后,由部检查组统一进行综合平衡,排出名次,
评选出前六名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国省干线上存在公路“三乱”现象的省份,取消其参加评比资
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0年六月开始实施。
2001年6月22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327号文下发《公路养护工程
管理办法》,为新世纪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指明了方向,同年12月25日,省交
通厅依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法》制定《山东省公路
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
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及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交通厅公路局具
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养护具体管理实施工作。
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根据省交通厅公路局提出
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监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
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
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
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做到专款专用,不
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县道和专用公路的养
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计
划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编制,报省交通厅批准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根据全省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交通发展
计划,本着“先急后缓,量入为出”的原则,优先安排具有重大政治、经济、
国防意义的国省道主干线及旅游公路、国防公路。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
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交
通厅公路局核备。
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省交通厅公路
局负责监督。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
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
技术水平。
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
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行招
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公路改建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
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
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行车安全,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
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沙、雨、雪、洪水、地震
等)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
时进行抢修。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恢复时,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
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四条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械设备、设计文
件、竣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规范管理。第三章小修
保养第十五条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
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第十六条小修保养经费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
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养
护经费,报省交通厅批准执行,实行定额计量管理。
第十七条小修保养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公路
管理单位或委托的合同单位,根据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指
标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小修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组织
实施,加强以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面养护。
第十九条小修保养的管理应按省规定的管理办法实行检查、考核、评定。
各管养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条小修保养质量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进
行检查评定, 对已实施GBM工程、 文明样板路的路段,其养护质量要达到
《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和《国省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
的要求。第四章中修工程第二十一条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
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二十二条中修工程计划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省交通厅公路局审
核,报省交通厅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凡列入计划的中修工程项目,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
强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竣工
验收资料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案,省交通厅公路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
抽查。第五章大修工程第二十五条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
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六条大修工程计划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省交通厅公路局审
核,报省交通厅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大修工程项目,市级公路管理机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
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公
路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大修工程项目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通过招标、
投标选择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省交通厅公路局对大修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市
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省交通厅公路
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省交通厅公路局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第六
章改建工程第三十条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
长的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三十一条省交通厅公路局根据全省路网的总体规划、现有公路技术状
况、通行能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等的需要,研究提出路网改建计划,报省交通
厅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国省干线改建工程项目,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实行招标制度,不具
备条件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中标单位不得违法转包与分包。
第三十四条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已经批准的改建工程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
向、设计概算等需要变更时,必须报经省交通厅批准。
第三十六条改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市公路管理局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
收办法》的规定,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要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准备
竣工验收的种类资料,并向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
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
法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