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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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4月28日, 省交通厅公路局下发 《山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行车安全
和畅通。为了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以下简
称《规范》)和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专职
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经常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不断提高桥梁养护管理
水平。
第三条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技术员)要认真执行《规范》有关桥梁养
护的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省干线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县乡公路和
专用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第二章桥梁养护分级负责制度第
五条桥梁养护管理实行三级负责制度:
1.县公路管理站(局)(以下简称县站)设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专职
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分站(道班)应确定专人负责养区内的桥梁巡查和日常
养护工作。
2.地市公路管理段(局)(以下简称地市段)(局)设专职桥梁养护工
程师。
3.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总工程师兼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局
养护科设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具体负责全省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站桥梁养护工程师(技术员)职责:
1.主持辖区内桥涵构造物的经常性检查与技术档案的填写、整理。
2.负责向地市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县站领导报告三、四类桥梁的病
害状况和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因素影响的损坏情况,并协助上级桥梁养护工程
师作定期检查。
3.提出辖区内桥涵构造物的小修保养年度计划,并进行小修保养和抗灾
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管理质量。
4.参与辖区内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5.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
并详细检查主要受力部位变化情况、已有病害的发展和新病害的出现,并记
录在案。
第七条市(地)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制定安排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桥梁定期检查,
以及桥梁受各种自然灾害、人为损害情况的检查,并提出检查报告(包括桥
梁养护方案、对策与措施)。
2.省局总工程师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提出特殊检查的年度计划报告,
并协助实施桥梁的特殊检查工作。
3.审核辖区内桥梁小修、保养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县站的桥梁小修、
保养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
4.提出辖区内桥梁大、中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和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为
编制年度计划提供依据,负责计划的落实和工程监理,组织中间检查和竣工
验收。
5.组织制定桥梁加固方案,参与辖区内桥梁新、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
6.审定超重车辆过桥方案,并负责组织过桥前后的现场检测工作。
7.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
梁技术状况作出综合分析与评价。
第八条省局总工程师及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职责:
1.负责全省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桥梁养护计划,考核桥梁
养护质量。
2.审查并提出桥梁特殊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主持审定桥梁特殊检
查报告,审批桥梁加固、改造设计方案及预算,并监督实施,组织工程竣工
验收。
3.提出桥梁养护的科研计划,主持审定科研成果,组织检查分析桥梁养
护工作中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4.主持全省桥梁技术档案的修改、审查与技术情报的交流,组织进行技
术、业务培训。
第九条特大型桥梁由省公路局授权桥梁所在地(市)公路管理段(局)
专设桥梁管理处(所)负责养护管理。管理处(所)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
行使相应的职责权限。第三章桥梁检查第十条桥梁检查分经常性检查、定期
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十一条经常性检查以直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量测,以掌握桥梁
技术状况的变化,为桥梁小修保养工作提供依据。经常性检查每月至少进行
一次。在汛期前后应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二条经常性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1.桥面是否平整,有无损坏;
2.桥面泄水管是否损坏、堵塞;
3.桥面是否清洁,有无杂物堆积、污染;
4.栏杆扶手、引道、护坡是否断裂、撞坏、锈蚀;
5.伸缩缝是否填塞、破损、失效;
6.锥坡、翼墙有无开裂、坍塌、沉陷;
7.交通信号、标志、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8.其他显而易见的破坏(病害)。
第十三条经常性检查要如实记录,填写“经常性检查记录表”,当存有
三类桥梁技术状况的病害时,应向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为主,对桥梁各部分进行详细检
查,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确定桥梁养护对策。一般安排在有利于检查的气
候条件下进行。
第十五条定期检查的时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桥梁竣工接养一年后;
2.一般桥梁检查周期为三年,即每年检查辖区内桥梁的1/3;
3.确定为三类桥梁的,每年检查一次,四类桥梁每年检查两次,并提出
年度技术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桥梁定期检查应按规范程序进行,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有:
(一)桥面检查:
1.面铺装:是否有坑槽、开裂、车辙、分散、不平、桥头跳车等现象。
2.人行道、栏杆:人行道有无开裂、断裂、缺损,栏杆是否松动、撞坏、
锈蚀和变形等;
3.伸缩缝:是否破损、结构脱落、填塞、填料凹凸、跳车、漏水等;
4.排水设施(防水层)、桥面横坡、纵坡是否顺适,有无积水;泄水管
有无损坏、堵塞;泄水能力情况;有无渗水现象等。
(二)桥结构检查:
1.梁式结构:主梁支点、断点、变截面处有无开裂,最大裂缝值(长、
宽);梁体表面有无蜂窝、麻面、剥落、露筋及锈蚀情况,有无局部渗水,
横隔板是否开裂、焊缝是否断裂;钢结构锈蚀情况、变形情况等。
2.圬工拱桥:主拱圈是否开裂、渗水、砂浆松动、脱落;拱脚是否开裂;
腹拱是否变形,错位;立墙、立柱有无开裂、脱落;侧墙有无鼓肚、外倾等。
3.双曲拱桥:拱脚有无压裂;拱肋1/4处、3/4处,顶部是否开裂、破损、
露筋、锈蚀;拱肋与拱波结合处是否开裂;拱波是否断裂、波间砂浆是否松
散、脱落,横向联系是否开裂、松动、破损等。
(三)支座检查:
位移是否正常;橡胶支座是否老化、变形;钢支座是否锈蚀、干涩;支
座固定端是否松动、剪断、开裂等。
(四)墩台基础与构造物检查:
桥墩:墩身是否开裂、局部外鼓、表面风化、剥落、空洞、露筋;是否
有变形、倾斜、沉降、冲刷、冲撞破损情况等。
桥台:是否开裂、破损、位移;台背填土是否有裂缝、挤压、受冲刷等
情况。
翼墙:是否开裂、有无前倾、变形等。
锥坡:是否破损、沉陷、开裂、冲刷、滑移等。
桥上照明是否正常。河床是否变迁、冲刷(包括人为因素)。调治构造
物是否发挥正常作用,有无损坏、水毁等。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在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被查桥梁的技术
资料和以往的定期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地准备作出对比分析。定期检查中,
无论检查哪个部分,都要察看它的清洁情况,连同病害一起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定期检查外业工作完成后,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要求写出检查
报告,整理检查记录,存档。
1.检查报告应有如下内容:
① 检查背景、组织工作过程;
② 桥梁技术状况和养护状况的综合评价与今后对策。
2.定期检查后应填写如下表格:
① 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
② 桥梁基本状况卡片(在桥梁基本技术状况有变动须进行更改时填写);
③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表;
④ 国省道大中型桥梁记录表(新接养桥梁应注明);
⑤ 三、四类桥病害分析表。
检查中发现有三、四类病害的桥梁以及难以判明损坏程度和原因的病害,
应作出详细描述、说明,填入相应表格的,必要时,应附以病害照片。
第十九条桥梁养护工程应根据定期检查的结果,评定桥梁技术状况,并
据此更改桥梁技术档案。其评定结果报送本单位主管领导和省公路局。技术
状况评定及报送内容按附录表式进行。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后。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县公路站,对二类以
上桥梁进行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对三类桥梁应提出大、中修方案建议,
对四类桥梁应提出特殊检查计划报告,报送省局。报告应对提出检查的原因
和损坏部位与病害程度作详细说明。对难以确定损坏原因和程度的,应作出
继续观察和观测的计划, 通知县站。 需进行限载、限速通行者,应报市段
(局)批准,并报省局备案。需要停止交通(通车)的,应报省局批准后执
行。
第二十一条桥梁特殊检查通常按照协议(合同)委托专设公路桥梁检测
组织或其他科研、咨询机构执行。协议(合同)一般应有如下内容:
1.检查的目的,工作项目和达到的目标;
2.完成检查的期限;
3.桥梁定期检查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整桥的技术状况;
4.桥梁技术状况属于四类者。
第二十三条进行特殊检查前,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应充分收集资料,包括
预算书、竣工图、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记录,历次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报告等。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特殊检查项目一般有:
1.上述第一种检查项目:
表2—4洪水滑坡地震超重车行驶(改造前)撞击上部栏杆损坏桥体位移
和损坏、落梁、排水设施齐全因桥台推出而压屈落梁、支座、损坏、错位梁、
拱、桥面板裂缝、支座损坏、承载力测定被撞构件及联系部位破坏、支座破
坏下部因冲刷而产生的沉陷和倾斜桥台推出胸墙破坏沉陷、倾斜位移、污工
破坏、抗震墩破坏墩台裂缝、沉陷墩台位移2.上述2、3、4项的检查内容和项
目:
(1)结构验算、水文验算
(2)静载、动载试验(视实际需要)
(3)用精密仪器对病害进行现场调查和实验分析包括:①混凝土裂缝
外观及显微调查、混凝土碳化试验、氯化试验、湿度调查、强度测试、结构
分析;②钢筋位置、锈蚀状态调查;③桥面防水层状况调查;④桥面铺装状
况调查。
第二十五条承担特殊检查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完成检查任务,提出检查
报告。检查报告应有的项目和内容:
1.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
景、工作过程等;
2.目前桥梁技术状况的分析和描述,包括现场调查、检测方法、评价标
准、记录以及实验室实验过程、方法、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类别等;
3.详细叙述、分析检查部位损坏原因和程度,以及改造加固方法,并对
结构部件和总体提出改造的建议方案。
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工作由地方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协调监督。由省局
主持组织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专家对检查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作为协议(合同)的最后验收。第四章 桥梁养护工作管理第二十七条养路
分站(道班)负责的桥梁养护工作:
(1)巡视检查桥涵结构有无破坏或损坏现象,并记入《桥梁日常巡视
和养护日记》。
(2)桥面经常清扫,保持桥面清洁,无积水(雪),伸缩缝无脏物、
硬颗粒侵入,泄水孔畅通无阻。
(3)桥涵各构部件是否有缺损、变形,发现后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县
站。
(4)支座定期清扫,抹油保养,使支座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其他病害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上述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八条县公路管理站(局)桥梁养护工作:桥梁的经常性检查是由
县公路管理站(局)负责,每月进行一次,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分站(道班),
以存在的病害,限期维修、恢复,并作为年终考核内容。县公路站(局)应
在年终提出辖区内的桥梁养护工作总结与桥梁技术状况报告,报地市公路管
理段(局)。大桥管理处(所)及桥梁养护道班,其工作管理同第二十八、
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地市公路管理段(局)桥梁养护工作:
1.地市公路管理段(局)负责桥梁定期检查,定期检查要保持检查人员
的相对稳定,并固定专人打分、评分,以保证评价结果的一致性。定期检查
每年进行一次,并提出检查报告报省公路管理局。检查意见要通知县公路站
(局),对需要进行维修、加固的工程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解决。
2. 检查中需通过小修解决的项目:
(1)修理更换栏杆,修理泄水孔,简易伸缩缝等。
(2)修补桥面、墩台及河床铺底和河道防护圬工的微小损失。
(3)涵洞进出口的铺砌加固。
3.需进行中修工程的项目:
(1)修理、更换大、中桥梁支座伸缩缝及个别构件 。
(2)大、中型钢桥的全面油漆、除锈和各构部件的检修。
(3)桥墩、台及桥面较大损坏的修理。
(4)接长涵洞,改建桥梁河床铺底或调治结构构件。
4.需进行大修工程的项目:
(1)加固桥梁的上、下部结构,或更换部分上部结构构件。
(2)改建、增建小型桥梁和技术性简单的中桥。
(3)改建、增建较大的永久性调治构造物。
(4)提高公路技术等级,加宽桥梁墩、台和桥面。
(5)改建、增建小型立体交叉桥。
5.定期检查后,需进行桥梁中修的项目纳入地市公路养护计划安排,由
县站负责施工。中修工程设计应以技术、工艺简单易行,维修费用经济合理,
尽可能不影响或少影响交通为原则。
第三十条桥梁特殊检查承担方,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桥
梁特殊检查技术报告,省局主持以地市段(局)为主,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对
报告进行评审,确认达到合同规定要求时,方可最后结清合同金额,结束合
同。评审结束后,应将检查报告及评审意见一并上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技术状况属于同类的国省道大中型桥梁需进行单一的桥梁加
固、技术改造时,应按两阶段设计程序申报有关文件:
1.初设阶段:
技术改造方案报告。
桥梁技术改造方案应同桥梁技术状况检查评价报告一并上报省局。技术
改造方案报告应由两个以上的加固方案组成,并对其进行技术、经济的可行
性比较,作为技术评审,核定加固方案的依据。
经过技术评审、初设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2.施工图设计阶段:
桥梁加固的施工图设计与预算,经批复后方可开工。国省道小型桥梁加
固与技术改造由地市公路管理段(局)负责,县乡路桥梁加固与技术改造由
地市管养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国省道大中型桥梁随同公路一起进行改建、改线时,地市公路管理(段)
局养护科,应以书面形式于当年10月份报省局管养桥梁的变更和技术改造情
况。
第三十二条地市公路管理段(局)应认真组织桥梁加固,改造工程的施
工,桥梁养护工程师或委托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理,工程竣工后参与工程验收。
第五章 桥梁技术档案管理桥梁加固技术改造工程完成后,由省局或委托地
市公路管理段(局)主持进行工程验收。
第三十三条分站(道班)养区内有桥梁的即应建立《桥梁日常巡视与养
护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和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县公路站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由专职桥梁养护技术
员负责管理,内容包括:
1.历次桥梁中修工程施工原始记录、竣工图表和验收报告。
2.历次桥梁经常性检查表及年度报告。
3.县站桥梁养护工作日志与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地市公路管理段(局)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由桥梁
养护工程师负责管理。档案资料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附有桥梁历史、地质、水文情况资料)。
2.桥梁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包括:隐蔽工程检查
报告、材料试验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3.中修工程设计文件、开工报告、竣工报告、验收报告等。
4.桥梁加固、改建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第四
章规定的内容、资料)。
5.桥梁定期检查表格与报告,桥梁技术状况评定表。
6.历次桥梁特殊检查报告和评审报告。
7.历年遭受地震、水毁、超重车辆行驶的影响和损害情况。
8.其他有关文件和工作日志。
现已有正规档案室的市、地公路段(局),上述1、2两项可存放在档案
室,其余项目养护科必须存有一份。
第三十六条省公路管理局建立桥梁档案,并逐步建立省、地、县三级桥
梁养护数据管理系统,逐步达到数据共享,应用方便,使省局成为桥梁数据
处理中心和信息中心。
第三十七条省局桥梁技术档案包括:
(1)省桥梁基本状况卡片(列于路况资料中,进行定期修改)。
(2)全省国省道大中型桥梁登记表。
(3)全省国省道大中型三、四类桥病害分析表。
(4)桥梁特殊检查报告、桥梁技术改造方案及评审意见。
第三十八条国省道大中型桥梁登记表、国省道三、四类大、中型桥梁分
析表,在进行桥梁定期检查后于当年11月底报送省局。
除全省桥梁普查外,均只报送新增桥梁和当年检查部分中需更改的桥梁。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要求上报的材料、文件无明确规定时间的,应于每年
的十一月十日前报送省局。
第四十条地市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在年末写出工作总结报送省局,并参
加省局组织的年度技术交流。第六章其他第四十一条各地市要加强桥梁养护
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小保定额的规定,大型桥梁养护资金一般要独立核算,
确保桥梁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各地市应有计划地进行各级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
购置必要的常用检测仪具,以提高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管理水平
和检测评定能力,不断提高我省的桥梁养护技术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山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用技术术语等有关概念的定义均按《规范》采用。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3月27日, 交通部下发交公路发[1995] 243号文:《关于印发
〈国家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的通知》。《国家干线公路文明
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共二十条,详细说明了什么是文明建设样板路,文明
建设样板路的标准如何,文明建设样板路怎样评定等等,“为改善和提高国
家干线公路通行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有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