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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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政策、法令1930年,国民政府山东省建设厅公布《各县养护道路
办法》规定:“田主随时修补其地段内被水冲毁的路面,各县建设局雇用路
工负责养护。”
1931年,国民政府山东省建设厅《直辖汽车路局管理养路工人暂行办法》
规定,汽车路养护由各区路局责成附近各站负责,并由押车员、稽查员随时
检查。
1947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各公路沿线养路小组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有养路小组的组织建立和养路小组的权利及工作。
1950年,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关于公路工作的决定》 指出:
“公路工作的任务是继续支援解放战争,争取全国的彻底胜利,恢复生产。”
具体规定了“公路等级划分,工程标准,民工建勤修路,公路留地,养护公
路,车辆管理制度”等组织领导方面的原则和方法。
同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为贯彻政务院《关于一九五○年公路工作的指示》,
要求公路工作的方针应“以养为主,重点修整恢复已通车路线,保证通车。”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一九五一年民工整修公路暂行
规定》,指出:“为完成1951年筑路计划,整修保持原有公路,促进城乡物
资交流,并照顾国家目前的财政困难,在不误农时的条件下,适当地组织各
地民工进行整修公路。”
同年,华东军政委员会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制订《整修
公路实施细则》,指出:民工整修公路,以义务劳动为原则,但在情况特殊
地区,如灾区或较远地区动员民工时,由省政府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
况规定办法,酌情补贴口粮或请准结合救灾,以工代赈。
同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交通厅下达《关于道班、包养、民工建勤三种公
路养护办法的实施意见》,指出:“交通量较大的班车路线实行道班群众分
工共养办法,交通量较小的班车路线与一般不经常通车路线实行群众养护办
法。沿公路两侧2.5公里以内村庄均划为护路村,护路村每一群众均有看护公
路与宣传交通规章的责任。”
195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暂行办法》,结合本省
具体情况,制订了《山东省群众养护公路暂行实施办法》,指出:“公路是
国家的重要财产,爱护与养修是人民应尽的责任。”
1955年11月29日,国务院(55)国交字第153号文件下达《关于改进民工
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的指示》,指出:“随着国家建设事业,特别
是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地方交通将担负着日益繁重的任务。因此,必须切实
改进民工建勤工作,继续发扬我国人民修桥补路的优良传统,贯彻依靠群众,
节约民力,管好、养好和修建好地方道路的方针。”
同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为贯彻国务院指示,公布试行《山东省民工建
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民工建勤范围、负担、
待遇和任务”等。
1957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公路两侧各5~10公里以内的村,整劳
动力及合作社的兽力车,农畜、人力地排车、手推车参加义务建勤。每年每
个劳动力的义务建勤至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民工建勤可采取远修近养的办
法,一般沿路附近的村,负责公路经常性养护工作,沿路较远的村,负责公
路整修和改善工作。
1962年8月8日,山东省交通厅及时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
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和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有关指示,要求在三五年
内对现有的公路认真贯彻“切实整顿,加强养护,积极恢复,逐步改善”的
方针。对公路的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1964年1月,交通部在1956年颁发的《养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草案)》
的基础上编制了《养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1975年9月25日,交通部颁布《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对现有
公路应贯彻执行全面养护,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积极改善”的方针。
1978年1月,山东省革委交通局制订《公路养护基层管理八项制度》,分
别对学习、会议、考勤、检查评比、机具管理、干部参加劳动等作了具体规
定。
1979年,结合全国公路普查,省公路局重新制订《公路路况登记和资料
管理办法》,建立省、地、县三级管理制度,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
查评定暂行办法若干具体规定》。《规定》分路面、路基、桥涵、绿化四部
分。即:“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
沟畅通,桥涵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志号完善鲜明,行道树齐全。”
为全面提高公路养护质量,省交通厅(80)鲁交公安第166号通知,确定
于1981年在全省公路系统开展“好路站”和“全优工班、队”活动。1983年5
月23日,省交通厅颁发《山东省公路养护质量评定实施办法》,除按交通部
标准执行外,增加养护质量的指标(即将优、良、次、差各等级公路里程依
次乘以100、80、50、20四个系数后相加,占养护里程的百分比)。
1983年9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民
办乡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中规定:“国道、省道和运输繁忙的县公路,
实行专业工人和建勤代表工相结合的养护组织形成,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一般县公路和乡公路实行民工建勤专业养路队的组织形式,专用公路由专用
部门自修自养。”根据文件要求,1984年市公路段对群众养护员进行调整。
(一)民工建勤实行“小段包干,定额管理,联质计酬”的生产责任制。
不给工资,只发生活补贴,每完成一个定额工日,发给出勤补贴八角,集中
食宿的另外补二角。
(二)调整养护员的目的,在于巩固提高养护队伍的人员素质,年龄限
制在男性18~45岁,女性18~40岁间。
(三)调整养护员必须在当地政府的领导支持下进行,要突出解决好养
护员出勤补贴的落实和社队的合理负担问题。
1984年11月14日,交通部文件(84)交公路字2191号《关于利用冬闲抓
紧整修公路的通知》中规定:利用冬闲发动群众采取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
办法整修公路,特别是修建县乡公路,是我国多年来发展公路事业的一个行
之有效的办法。
1985年5月22日, 山东省公路管理局(85) 号鲁路劳字第70号关于印发
《修改公路养护定员标准和劳保用品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指出:
从1979年交通部颁布《标准》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体制的
改革,特别是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交通量有了明
显增长,养护方式发生了变化,材料采备较前增加了困难,经常养护的质量
要求也更加全面,养护工人的劳保待遇也应随之有所变化。
1986年6月13日,(86)鲁路养第107号文件要求试行《文明公路站检查
评定办法》,指出:原创建“公路站”活动停止,1983年颁发和以后修订的
《好路站检查评定办法》一并废止。
9月3日,省交通厅(86)鲁交生字第34号《关于调整公路养护工人的出
勤补贴标准和公路工程施工职工施工补贴标准的通知》确定:公路养路工人
的出勤补贴标准由每日0.40元提高到0.80元,以上标准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自8月1日起施行。其中公路养护一章中指出:公路养护部门应当
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
能力。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的制度。民工建勤的用
工、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1989年6月9日,山东省公路局下发鲁路计(1989)第101号《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省交通量调查工作的通知》 , 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二)统筹安排,确保交调工作的费用需要;(三)适应交调工作需要,配
备专用车辆。
1991年2月21日, 交通部公布《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91〕
交工字125号),共七章48条,分别是总则8条、路面4条、路基4条、桥涵等
构造物5条、沿线设施6条、绿化6条、管理15条,详尽的说明了什么是GBM工
程,为什么建设GBM工程,GBM工程适用于什么样的路,怎样建设GBM工程,
怎样建成GBM工程,怎样评定GBM工程。
同年,2月22日,省交通厅根据交通部《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
下发了鲁交公(1993)8号文《山东省国、省道GBM工程实施标准》(试行)
全文如下:
一、总则
(一)为提高我省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良好
的道路通行环境,根据交通部制定的《国、省干线公路GBM工程实施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标准。
(二)本标准用于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国家干线、省级干线公路和旅
游公路的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及管理,其它等级的公路可参照执行。
(三)路线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标准,不得有超限指标。桥涵配套,
沿线构造物齐全,边沟畅通整洁,标志齐全,标线明显,绿化有序。
(四)要因地制宜,强化措施,突出一个“畅”字,保持一个“洁”字,
实现一个“绿”字,注重一个“美”字。基本达到路、景、物交织协调,构
成流畅、安全、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五)新建、改建和养护工作必须满足部颁有关设计、施工和养护技术
标准、规范的要求,防护设施齐全,配套,体现公路自身建筑美。
(六)公路养护全年平均好路率保持在95%以上,并且不出现差等路段。
(七)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
二、路面
(一)新、改建路段的路面设计按公路等级采用相应的高级或次高级路
面结构形式。横断面尺寸设计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路面与路肩分界顺直、醒目。在新、改建或大修时,应结合工程
施工同步埋设路缘石,其顶面宽度为12厘米。
(三)经常保持路面整洁、完好,路拱适度,排水畅通,行车舒适,平
整度在90%以上,并常年无坑槽、油包、沉陷、翻浆等影响行车的病害,桥
头涵顶无跳车,弯道超高符合标准。
(四)公路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沥青路面测定平整度、整体强度、路面破
损情况和抗滑能力四项指标,并据此做出养护对策,安排养护工程计划,及
时消除影响行车舒适、安全的各种病害。
三、路基
(一)路基要达到相应公路等级的标准宽度,线型清晰、稳定坚实,横
断面设计符合《公路路基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并在有条件的路段增设两侧
坡绿化平台。设计洪水频率不低于1/50。
(二)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的土路肩可采用草皮或硬经等措施加固,
二级汽车专用公路出入口段和一般二级路的路肩要全部硬化并铺砌路肩边缘
石(护肩带)。
栽草皮的路肩部分其标高应降低8厘米~12厘米,以免草皮积土阻水。
路肩硬化基层一般采用15厘米厚石灰土、水泥稳定类等材料,面层一般采用
3厘米沥青表处、浆砌片石(块石)或水泥混凝土等,路肩横向坡度要满足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第2.2.2条规定。
两侧路肩边缘石(护肩带) 分高肩式和平肩式。 对三块板和交通量在
2000车次/日以下的路段,可选用高肩式。对冲刷严重的路段,可在建成初期
采用高肩式,以后再改为平肩式。对城市出入口、大交通量路段及穿越村镇
的路段则一律选用平肩式。 高肩式一律采用粗料石安装, 但对交通量低于
2000车次/日的路段可改用水泥砼预制块(标号25兆帕)尺寸见附图一,高肩
式要合理配设泄水槽,槽内净宽为30厘米~40厘米。平肩式可采用水泥混凝
土预制块(基层设计同上),标号25兆帕。尺寸见附图一。
两侧边坡绿化平台宽度可因地制宜,一般为50厘米~100厘米,绿化平台
至路肩顶面高度不低于25厘米,其上种植绿色植物增设绿化平台能解决绿化
横向布局问题,达到美化路容,拓宽横向空间,增强透视性,利于行车安全。
(三)路基边坡稳定,上、下边坡刷修整齐、顺适,边坡坡度设计为1
∶1.5或1∶1.75。凡破碎、松软的石质和土质边坡视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的
防护措施,如:浆砌挡墙、护墙、植物防护等。沿河路基视情况设置防护工
程。挖方(路堑)路段两侧设置浆砌排水边沟,路堑边坡坡度符合技术标准,
且刷修整齐、顺适。对砂类土、易风化碎落的岩石和其它不良的土质路堑,
其边沟外缘与边坡坡脚(含加固式坡脚)之间,宜设碎落台,宽度不少于0.5
米。
(四)排水设施齐全、配套、完整、畅通。路基边沟当沟底纵坡大于2%
(松软土)和4%(粘性土)要进行铺砌,路堑边沟一律进行铺砌(片石或水
泥混凝土等);已用于灌溉的边沟内边坡原则上要全部浆砌片石防护;穿越
村镇路段和路边店门前路段, 均要设置浆砌边沟(沟内侧净宽50厘米~100
厘米),并设过沟搭桥,实现路田(宅)分家,达到“一低三化”标准(店
门前地面低于公路路面,地面硬化,边沟硬化,门前绿化美化;对店门前地
面低于公路路面50厘米以上的路段,可不设边沟而在路肩边缘设矮挡墙(高
出路面30厘米左右,宽40 厘米左右);为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对街道化路
段视情况设置半封闭安全设施。
四、桥涵等构造物
(一)桥涵齐全、配套,小桥涵与路基同宽,其承载能力达到汽—20、
挂—100以上标准。一时达不到的要逐步采取措施改建或加固。
(二)圬工体表面平整、坚实,外形轮廓清晰,线条直顺,勾缝整齐美
观,无空脱落现象。
(三)桥梁帽石、栏杆、扶手必须经常保持完整无缺,顺直美观。防护
工程完善,做到坚实、美观、耐用。
(四)桥梁两端设示警桩。小桥两端以油漆栏杆柱代替,中桥每端每侧
埋设四根,大桥、特大桥每端每侧埋设六根,桩距4米、桩径15厘米,土上80
厘米部分涂以20厘米宽红、白相间油漆。漫水桥(路)两侧设水位标志桩。
(五)桥涵等构造物养护检查维修及时,各部件保持常年完好,桥面平
整、排水畅通,基础稳定,水流畅通无淤塞,桥梁养护技术状况全部达到二
类以上标准。
五、沿线设施
(一)公路沿线交通标志、标线、里程碑、百米桩、公路界碑、道口标
桩的设置均按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86)规定设置,做到
位置适当、准确、完整、醒目、美观。除公路界碑外,其它各种标志埋设位
置均为路肩边缘石外缘并加设基座稳固。属于重要干线公路和旅游公路的标
志,应同时标注汉英两种文字。
(二)示警桩设置。平原地区路基高度4米以上路段,山岭区路提高6米
以上和危险路段应在路肩边缘石外缘埋设示警柱,桩距6米、断面15 厘米×
15厘米,高出地面80厘米,一律涂以20 厘米宽红、白相间油漆。对高路基、
小半径弯道、陡坡等危险路段可设置护栏代替示警桩。
(三)轮廓标设置。公路路肩边缘石外缘应逐步设置路边轮廓标,其间
距为100米,危险路段和弯道部分可酌情加密。凡设置示警桩和扩栏路段,
以及路肩外已种植整齐的行列式乔木路段,可不再设置轮廓标。轮廓标形式
和尺寸见附图五。凡应设置轮廓标而暂时不设的路段,应在路肩边缘石外缘
设置预留安装基座。
(四)公路沿线道班房围墙,一律涂以浅黄标志色。交通量观测站房的
房檐采用红、白相间标志(线宽15 厘米)。所有公路用房屋正面或大门上
方应设置公路路微标志,路微直径为80厘米~100厘米,并挂单位牌,围墙要
书写有关养护、路政方面的规定内容。
(五)公路沿线的停车场、港湾式汽车停靠站、加油站、汽车维修站、
饭店、商店等服务性的标志,均应按照国标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公路标志,
代替非公路标志。
六、公路绿化
(一)公路绿化应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
宜花草则花草”的原则,进行路段总体设计。在可绿化路段以绿色植物合理
覆盖公路两侧边坡、分隔带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可绿化的空地。
(二)坚持人工造景与自然景观相结合。凡公路两侧有森林、景园、风
景区、果园等景观的地段可只栽灌木、花草。
(三)一条路线的绿化要保持相对均衡连续,每种绿化结构长度一般不
短于10公里,最短不得短于5公里,其绿化植物为能体现本地区特点的优良
品种。
(四)一级汽车专用路的中央分隔带绿化以树篱式、群植式为主,其余
空白面积要植草皮覆盖,绿色植物的高度不应超过路面以上120厘米。公路
两侧绿化应按“近草、中灌、远乔”的原则进行横向布置,乔木株距8米。
二级汽车专用路可参考一级汽车专用路绿化进行,或采取乔、灌分段单列方
式,乔木株距6米。混合交通的一、二级公路采取乔灌结合方式或灌草结合
方式,乔木株距6米。
(五)乔、灌栽植位置。新值乔、灌木不允许栽到路肩部位,凡已栽在
路肩部位的均要逐步借大修、改建或采伐更新时一并解决。乔、灌木栽植要
求距路肩边缘石以外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之限。
(六)公路绿化要坚持“栽、管、护”相结合,要求种植成活率90%以
上,保存率85%以上。加强绿化抚育管理,定期进行抚育管理,对病虫害严
重、生长不良的老头树、枯枝焦稍外观不好的树木要及时采伐更新。
(七)路树应栽植整齐,不得侵占公路建筑限界,树冠不得妨碍视距和
交通安全。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含公铁平交)、人行过道要满足视距要求,
可栽低矮(80厘米为限)灌木、花草。桥梁、两端5m以内不准栽乔木,有引
道的桥梁两面端可栽常绿树、花草或设景点隧道洞口周围利用野生花草并辅
以人工措施进行绿化。对不可绿化路段可在路段可在路肩以外因地制宜地搞
些绿化景点。环岛、互通式立交桥的绿化既要有诱导行车保证视距的功能,
又要有美化环境的功能。沿线道班院内绿化率达到60%以上。
七、管理
(一)公路养护要实现专业化、机械化养护,配备实用、配套的养护机
械,减轻体力劳动,提高养护效益。
(二)养路工上路作业必须着安全标志服。经常上路作业的各种车辆作
机械均以桔黄色为标志色涂漆,并设置黄色标志灯饰,在其显著部位应有公
路路徽。
(三)因养护工程作业使现有公路不能正常通行时,应实行作业交通安
全控制,并在作业处或施工段设明显的施工标志。必须实行单向行车且作业
路段较长,影响会车视距者,在路段两端须增设交通警戒员,以红绿旗(灯)
信号指挥来往车辆,影响行车安全的夜间还需设红灯警视信号。作业交通控
制方式见附图六。
(四)在交通量大的公路上实行大中修或改善工程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
应考虑设置绕行路线或行车便道,并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状态。需中断交通的,
应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发布通告。
(五)公路路面部分、桥上和桥头两端、陡坡、急弯内侧的路肩均严禁
堆放砂石料等堆积物,其余路段因养护工程作业需临时堆料的,应靠近路肩
边缘有规则的整齐堆置。施工车辆、机械禁止在作业现场乱放,夜间停放应
设置警告标志。
(六)公路遇有水毁或其它自然灾害损毁,公路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抢
修。因水毁或其它自然灾害断绝交通时,在阻车地段两端要设立阻车标志和
绕道标志,并同时上报省公路管理局。
(七)沿线道班要建立有线或无线通讯设施,并配置必要的养护机具和
检测工具,以保证养护作业质量,逐步实现科学化、机械化养路。
(八)沿线道班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完善各种图表、记录,其内
容如下: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制度、生产检查验收制度、巡路制度、考勤制度、
机具材料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岗位责任分工、管理考核办法、
固定资产档案、交通部“八五”公路工作方针、GBM工程实施标准、“养护
管理质量杯”标准、路政管理有关规定、交调图表、道班年度生产目标及年、
季、月生产计划、管养路段平面图、道班情况简介、省局印发的“一图三表”、
养护质量检查原始记录、考勤记录、日常作业记录(含工程)、巡路日记等。
(九)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路政管理规
定》,坚持依法治路,强化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达到
公路及沿线设施无侵占、无损坏。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防止公路两
侧街道化。穿越村镇路段,可采取半封闭等措施,消灭脏、乱、差现象,保
障交通安全畅通。
(十)公路沿线不准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如确需设置广告牌、
店名牌、 宣传标语等标志时, 须经市地公路管理局(段)审查批准,到县
(市、区)公路管理站(局)办理手续后方予设置。标志设置应做到整齐划
一,美观大方。
(十一)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系统地观察公路使用情况,做好交通量调
查和沥青路面四项指标调查,掌握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充实路况技术档案,
建立现代化数据库管理系统。
(十二)贯彻执行省巡路制度,配置巡路车辆,路政和工班的巡路人员
必须坚持每天上路巡查,履行职责。
(十三)本标准可作为干线公路设计和新、改建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的补
充内容。
(十四)本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1991年2月25日,交通部工程管理公司颁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91〕工公管字77号)。《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分为4章,共30条,
分别是总则、桥梁养护分级负责制度、桥梁检查制度、桥梁养护技术档案管
理制度,另附录有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和桥梁基本状况卡片。它在总则里
明确指出,“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加
强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 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颁发,使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修缮有
据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