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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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东营市公路段的通知
(东政发[1983]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北、黄河农场,市府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公路管理局同意,市府研究决定,建立东
营市公路段(县级单位),行政归市交通局领导,特此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