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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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布字[1987]1号
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的布告
为了保护我市林业资源,加快造林绿化步伐,促进林业发展,现根据《森林法》
有关规定布告如下:
一、继续深入贯彻《森林法》,加强护林爱树教育。《森林法》是我国林业建
设的根本大法,是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速国土绿化,实行依法治林
的重要法律。全市人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坚决杜绝一切毁林事件的发生。
二、坚决维护林木所有权。国营、集体和个人的林木,一律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盗伐、毁坏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林木或交纳补植费,并处以罚款。盗伐零点五立方米或幼树二
十五株以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各级政府按照管辖范围,迅速组织
政法、民政、林业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裁定。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
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按盗伐论处。
三、违反林业法规,在林地放牧、砍柴、开垦、采土、采砂或因其它活动致使
林木受到破坏的,要加强赔偿损失,并责令补种毁坏树木三倍的株数或交纳相应的
补植费。
四、采伐林木必须持有采伐许可证(根据法律规定免于采伐许可证的除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乱砍滥伐。无证滥伐林木的按《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廿二条
规定处罚。采伐证的审批,由林业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
采伐林木,除按规定交纳育林基金外,每伐一株,交限期更新费四至八角,更
新验收合格后如数退还。
五、认真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每年十一月至翌年四月为防火期。防火期内严禁
野外用火,禁止在树旁和林地内堆放柴草。对不听劝阻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
款。引起火灾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并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六、 大力提倡植树造林。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20%的覆盖率的要求,制定所辖
区域的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林业承包责任制,签订合
同,严格遵守,限期绿化。逾期不绿化的,要征收荒芜费。
七、加强林木市场管理。凡出售木材者,属个人自产的零星树木,需持村委会
或单位证明;属国营、集体或单位承包的林木,须持林业部门发给的采伐许可证。
运输木材出境的,必须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进行商业性经营的
木材、林副产品,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证和商品调入时的林木检疫
证、运输证和育林基金征收证。否则,林业、交通、工商部门均有权扣留,由林业
部门按规定处罚。
八、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必须模范执行林业法规和林业政策。坚持
合理采伐,加强更新管理,切实纠正重造轻管的错误倾向。超额采伐或超越职权发
放采伐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业的领导。对有法不依、玩忽职守和纵容包庇破
坏林木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凡所辖区域内发生重大毁林案件,使林业资源受
到严重损害的,要依法追究领导的责任。对保护林木成绩显著的护林积极分子,要
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揭发检举违法犯罪活动和办案有功人员,要按其贡献大小,在
该案罚没收总额的10%以内给予奖励。
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