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文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5&A=8&rec=253&run=13

东府发[1984]210号
关于贯彻省府
《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充分调动广大
群众的积极性,加快绿化黄河三角洲的步伐,开创我市林业生产的新局面,经市府
研究,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省府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规定》,是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解
放生产力、 振兴山东林业的重要文件。 各级政府必须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规定》列入议事日程,作为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要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学习,
研究计划,制定措施;利用有线广播、黑板报等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进行宣
传,务必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同时,要狠抓落实,组织专门班子,抓政策及
措施的落实,要在春节前,把该划的宜林宜木荒滩、荒地、沟渠、道旁及园林逐块、
逐片、逐段地承包到户,责任到人,扎扎实实把《规定》落到实处。
为把省府《规定》落实好,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再作如下规定:
(一)集体的荒滩、荒地,在统一规划下,部分的分给农民作为自留滩地,其
余部分作为责任滩地。责任滩地可采取多种形式,放手让群众承包开发;承包后三
十年不变,允许继承,允许作价转让,允许雇请帮工;承包面积不限,承包50亩以
上者,集体可补给苗木费。对离休和城镇待业人员自愿到农村承包开发造林的,要
根据承包面积多少,适当发给开发林补贴费。对在下洼下滩定居的造林专业户,集
体单位要从多方面提供方便,积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口粮、饮水、子女上学等实
际困难。对于荒洼荒滩多、当地近期又无力绿化的单位,应当以优惠条件,欢迎外
单位、外地区单独开发或合作开发。自留滩地、责任滩地划定后,要签订合同,办
理公证,完备手续。然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书。从划定之日起,必须
在三年内完成造林任务,逾期不完成的,集体有权收回、重新划包,并收取一定的
荒芜费。承包者在自留滩地、责任滩地上生产的林副产品,除按规定上交部分外,
有权自行处理。
(二)各城镇要发动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积极植树、种草、栽花,实现环境
绿化、美化。城镇的公共绿化点,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统筹苗木,承包给临近单
位或居民,实行“三包”(包栽、包活、包管理),收益按比例分成。建筑工程竣
工交付使用后,三年内绿化面积必须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否则,主管部门按规定
给予罚款。
机关内部的绿化,各单位要统一规划,统筹苗木,包给干部、职工,实行“三
包”,谁栽谁有。工作调动时,可合理作价转让。
村庄内的房前屋后和宜林隙地,在统一规划下,全部划给农民植树,谁栽谁有。
现有的零星树木要作价归户,增值部分全部归户。
(三)原有的农田林带、林网、农林间作的集体树木,可作价承包到户,增值
部分全部归户。也可实行专业承包,比例分成。更新采伐林木要经过批准,并及时
补种。集体土地要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前提下,留出百分之五营造林带、林网
和农林间作,分段实行专业承包或承包到户,收益比例分成。
(四)集体现有的果园、桑园等经济林和用材林、防护林,要实行专业包干,
包给有管理技能的专业户或组经营,承包期三十年不变,并允许转让和继承。承包
者在承包范围内新发展的经济林收入归己。用材林、防护林增值部分归承包者所有。
(五)铁路干线、公路和河流两旁的国有土地,在统一规划下,经主管部门同
意,可包给附近村庄栽树管理,收益由国家、承包者按比例分成。这些土地现有的
林木,也可作价归专业户承包,增值部分归承包者所有。
(六)国营林场、苗圃要鼓励职工办家庭林场、苗圃。国营场、圃的职工家属
在农村的允许将户口迁往场、圃,口粮自理。承包后的国营场、圃,其性质不变,
以林为主的经营方针不变。各场、圃要在技术、资金、设备上对家庭场、圃给予扶
持和指导。
(七)多方集资,发展林业。各级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自愿投资;计划、财
政部门要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各乡、镇、村每年从集体积累中拿出部分资金,用
于造林营林,发展林业。从明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每年从集体积累中平均每人
提取一元钱作为绿化基金,此款由各乡镇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同时,要按
规定征收育林费。
(八)要切实加强林木的保护和管理。要迅速完善林木管理责任制和林木保护
措施。严禁乱砍滥伐、盗伐和过量采伐。无论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间伐或更新采
伐,都必须按规定审批。公、检、法、司等部门要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加
强对林木的保护。对于破坏林木、植被资源的,轻者给予经济处罚,重者绳之以法。
各县、区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迅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和办法,付诸实施,推动我市向绿化、美化、园林化的方向发展。
198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