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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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发[1984]46号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北、黄河农场,市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
示》和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把我市全民
义务植树运动开展得更加扎实,更加深入,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对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作如下规定:
一、深入搞好宣传。要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共中央、国务
院 《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 和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及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
动的实施办法》,宣传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做到家喻户
晓,人人明白。动员全市人民积极参加义务植树运动,使全市义务植树运动开展得
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超额完成造林绿化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任务要求。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年满十一
岁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都
要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在具体安排上,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可以按每人每年义
务植树三至五棵进行分配,包栽保活;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
一项或几个单项的任务,一定几年分别完成。义务植树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社、
本单位范围内营造国有或集体林,农村社员的正常植树造林和个人植树,不统计在
义务植树之内。
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尤其注意发挥青少年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三、认真搞好规划。各县、区政府都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绿化总体规划。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义务植树重点区,连续搞下去,抓出成效来。各基层单位,
各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都要根据总体规划做出具体实施计划,落实任务,
明确责任,包干负责,限期完成。城镇的绿化,由城镇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制定具
体实施细则,明确绿化面积。新上基建项目,绿化费用列入基本建设经费之内,否
则,不准施工。农村的绿化,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必须服从国家和
集体的植树造林统一规划。要在扩大完善农田林网的同时,大力开展四旁绿化,积
极营造速生丰产林,防护林,沿黄社队要积极营造黄河防护林。
四、保证植树质量。各级林业和科技部门,要做好植树造林科学技术知识的宣
传推广和普及工作,努力提高植树造林成活率。做到栽一棵,活一棵,种一片,活
一片。
要做好林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举行各种形式的林业技术训练班,训练一大
批林业专业户、重点户和群众中的技术骨干,提高科学造林、营林的技术水平。
五、认真搞好育苗。苗木是植树造林的物质基础,植树造林必须从大规模的群
众育苗抓起。要发挥国营、集体苗圃的骨干和示范作用,充分调动千家万户的育苗
积极性,提倡机关、企事业和城镇居民采取各种形式育苗。
要培育良种壮苗,大力发展优质速生乡土品种,积极发展适应在本地种植的引
进树种,特别是选育耐盐碱的树种。
县、区、社(乡)、队(村)都要根据绿化任务,落实育苗面积,落实树种,
规定出圃时间,制定苗木标准,签订合同,实行育苗责任制,做到苗木自给。
六、落实林业政策。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抓好林业“三定”工作,明确林木权属,
切实保障林权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要坚决贯彻执行《森林法》(试行)和
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林业的政策规定,切实搞好林木的防护工作。要广
泛发动群众,制定乡规民约,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制定奖惩制度,坚持以
法治林,对毁林者严肃处理。国有林和集体林砍伐时,必须按《森林法》规定,十
方以上经县级林业部门批准,十方以下由公社(乡)批准。所有承包给社员管理的
树木,承包者不得私自砍伐。农村个人自留滩和四旁的树木,成材后可以自行处理,
但伐后要立即补栽。对破坏树木和绿地者,要严肃处理,毁坏一棵,补栽五棵,要
包栽保活。同时处以树价的三至五倍罚款。城镇绿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破坏。
对林木破坏严重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
七、严格奖罚制度。对于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每年要进行检查评比,对于成绩
优异者,要给予表扬鼓励;对无故完不成任务的成年公民,应责令下一年完成,并
按当地两个工日的劳动报酬,以二至三倍的罚款。罚金由当地各级林业,城建部门
统一掌握安排支持困难单位义务植树。
八、要加强对义务植树运动的领导。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涉及面广,任务量大,
各级政府要把义务植树运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层层建立健全领
导机构。县、区、公社(乡)都要建立绿化委员会。各基层单位要建立领导小组。
具体领导本单位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各级领导要带头参加义务植树,成为表率。
九、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已制定了的
要进一步完善。
198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