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林业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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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垦利县林业执法机构包括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林政股),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机
构(林保站),林木种子苗木管理机构(种苗站)。林政股属于行政编制,主要管
理森林、林木采伐,林地的占用或征用,木材的经营加工、运输及涉林案件的依法
查处;林保站属于事业编制,主要管理病虫防治、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种苗站属于事业编制,主要管理林木种子、苗木的经营,木材检查站主要对木材运
输进行监督检查。
垦利县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有执法人员10名,人员少,执法任务重,林业执法力
量相对薄弱。1998年,为弥补各执法机构的薄弱环节,林业执法工作实行内部联合
执法, 本着业务上的独立性与执法上的联合性相互结合。2002年3月,垦利县成立
林业联合执法中队,由林政、林保、木材检查站3个站股组成,这3个站股的一切工
作都由执法中队统一调度承担,收支实行大切块,使每名执法人员肩上都有担子。
在人员组成上,采用竞争上岗、优化组合的方式,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工作
上,采取哪里急哪里走的工作方法,提高了工作效率,简化了办事程序,加大了执
法力度。
在抓好内部联合执法的同时,加强外部联合执法,多次与公安、工商、法院、
检察院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收到很好的效果。
近几年,为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垦利县依据《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先
后出台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意见》、《垦利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林业局关于加强征占林业用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关于
大力加强林木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孤岛林场、大汶流林
场实行戒严的通告》、《关于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等
规范性文件,规范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敢于碰硬,廉洁奉公,
在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拓宽了林业行政执法
的领域,提高了林业执法的社会地位。
二、林业行政执法
(一)林业法律、法规宣传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森林资源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颁布实施后,垦利县每年都发挥电视、广播等
新闻媒体作用,采取播出公益广告、粉刷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使
群众对林业法律法规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群众依法护林,依法兴林的意识基本
形成。特别是近几年来,群众造林、护林意识明显提高,有很多案件都是群众举报
立案查处的。
(二)木材运输管理
1999年5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发[1999]34号文件批准,设立垦利县
(城关)木材检查站。之后,垦利县木材运输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每年
依法查处非法运输木材案件30余起,补检木材600余立方米,苗木100万株。通过对
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和控制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疫情,规范了木材流通市场,保护了
森林资源。
(三)林地管理
垦利县严格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的要求, 依法保护林地,严格审批程序,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先后为4
家单位办理了永久性林地占地手续和临时性林地占用手续。 先后依法立案查处6起
擅自占用或征用林地的案件,收缴罚款和植被恢复费100多万元。
(四)木材市场整顿
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等破坏资源的行为,有效遏制过量消耗森林资
源的势头,垦利县对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经
营、加工条件的20家企业依法办理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不符合经营加工
条件的2家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和取缔。
(五)林业案件查处
近几年, 垦利县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76起,刑事案件2起。案件性质包括滥
伐林木案件、盗伐林木案件、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件、破坏林地案件、非法运输木
材案件、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案件等。
三、林权制度改革
随着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传统林业经营模式逐渐暴露出了许多缺点和不足,
原有林业体制严重制约着人民群众的造林积极性,致使出现了筹资难、植树难、管
护难的“三难”现象,年年植树不见树,森林覆盖率增长缓慢。传统的经营模式已
越来越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
从1997年开始,垦利县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林业发展的新路子,引入了拍卖、承
包、租赁、股份制开发、招商引资等经营机制,明确所有权,放活经营权,放手发
展非公有制林业,使全县的林业生产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1999年10月,垦利县开
展以承包林木管理权,承包土地投资造林等形式的林地、林木产权制度改革,全县
共承包林地面积5066.67公顷,签订各类承包合同2580份,承包金额达760万元。为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确保造林绿化成果,依法保护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001年
3月, 垦利县对林地进行了确权发证工作,全县共登记发证2695份,发证森林、林
地面积21933.3公顷。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最关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明晰林业产权,消除林木纠纷,
维护林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抑制毁林和乱占林地案件的发生以及有效监督管理森
林资源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