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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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建设
自然保护区建立以来, 便确定了依法治区,依法管区的管理思路。1993年9月
28日,第六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
行办法》,为保护区依法治区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经山东省、东营市物价行
政部门批准施行《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收费办法》,为保护区依
法管区提供了法律基础。为落实保护区执法情况,各管理站建立了公安派出所和治
安组织,并设检查站多处。
二、区界管理
1992年10月,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时保护区总面积为15.3公顷,
其中核心区7.9万公顷, 缓冲区1.1万公顷,实验区6.3万公顷。建区以来,由于黄
河沉积造陆、海岸蚀退、油田开发、经济建设等原因,保护区面积及区界发生了变
化。 2001年8月25日,国务院以国办函[2001]46号文件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批准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方案的通知》,批准保护区区界
调整方案, 方案确定:保护区总面积为15.3万公顷,其中核心区5.8万公顷,缓冲
区1.3万公顷, 实验区8.2万公顷。 2002年3月19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字
[2002]85号文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区界及功能区调整技术方案的批复》 ,批准自然保护区区界及功能区。2002年4月
23日,山东省副省长赵克志签发省政府公告,对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的界线和范围, 在2002年第10期《山东政报》和2002年5月16日的《大众日报》上
进行公告。
三、油地协调
保护区部分区块地下蕴藏着较为丰富的石油资源,油田的开发带来的环境、生
态问题,导致了自然保护与油田发展之间的矛盾。1998年,国务院以国办发[1998]
111号文件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
求对自然保护区加强管理。 1999年11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发[1999]265号
文件下发“关于解决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胜利油田有关问题意见的
通知”,对长期以来自然保护与油田发展间矛盾产生的纠纷拿出处理意见,提出重
新划分保护区及其功能区范围、 界限。2001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有关专
家、教授,就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方案论证举行了审查。根据此论证
审查会议精神,油地双方达成“三个协议”:《关于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功能区界调整方案的初步意见》、《关于在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实施30万亩湿地恢复工程的协议》、《关于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
能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协议》 。2001年5月,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与胜利石油管理局成立联合监督检查组, 以督查“三个协议” 的实施情况。根据
“三个协议”精神,油田补偿6000万元用于湿地恢复,2002年已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