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育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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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费,1991年10月以前称作育林基金。
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
《森林法》规定,不论个人、集体、国家的木材、竹材及其成品半成品和林副产品,
成交时,一律由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征收育林基金。乡(镇)专职林业工作
人员,负责本辖区的育林基金征收工作。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所有
育林基金的使用都必须按《山东省育林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专款专用,讲求实效,不得截留和挪用。1986年3月21日,
东营市林业局、公安局、司法局、林业局、财政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转发省制
定的《育林基金预决算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立育林基金制度,同意印发《东营市
林业系统育林基金征收专用单据》。1986年,市林业局收取育林基金200余元。
1988年5月5日, 东营市林业局、 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税务局联合下发
《关于加强木材及林产品的管理在流通中征收育林基金的通知》(东林字[1988]
8号) ,要求加强对全市木材和林产品的运输、育林基金的征收及检疫工作。育林
基金征收范围包括各类木材,木、竹制成品、半成品及林副产品,木本粮油和各种
干鲜果品等都应按规定征收育林基金。 征收标准:国有林15元/m3,由收购者交10
元、生产销售者交5元;集体和个人林12元/m3,由收购者交7元、生产销售者交5元;
零星出售难以计量的,可按售价的15%征收,收购者交10%、生产销售者交5%;小规
格材、 薪炭材5元/m3,由成交双方各交2.5元;木本粮油和各种干鲜果品等经济林
产品及林副产品,均按实际销售价的5%征收,由收购者交3%、生产销售者交2%。
1989年4月12日, 山东省林业厅以鲁林计字[1989]40号文件下发《关于同意
东营建立市、县两级林业基金的批复》。
1991年10月4日, 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育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 的通知》(鲁政发[1991]100号文件),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
售、收购木、竹、条及其它林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本办法交纳育林费。单
位、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所产木材及其它林产品,出售时免征育林
费。育林费征收标准:育林费按销售金额征收,由生产销售者和收购者各负担50%。
(1)木材、竹材按5%征收;(2)柽柳条、杞柳条、白腊条、紫穗条等按2%征收;
(3) 苹果、梨、核桃等果品和花椒按2%征收(1997年山东省已取消)。销售以自
产的木材、竹材、条材为原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根据实际消耗原料的数量,按
前款规定交纳育林费。
1993年,全市征收育林费25万元。1993年后,市林业局育林费的征收以市人造
板厂为主,按照木材销售额的2.5%征收育林费。1997年征收8万元,1998年征收7万
元, 1999年征收9.96万元,2000年征收32.45万元,2001年征收34.9万元,2002年
征收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