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森林植被恢复费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5&A=8&rec=172&run=13

1993年1月6日, 省物价局、 财政厅 《关于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批复》 (
[1993]鲁价涉字第12号)同意:凡征占用林地进行建设和挖沙、采石、取土等非
农业生产活动,致使林地和森林植被受到损坏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交纳森林植被
恢复费。征收标准:1.防护林地:每亩2000~2500元;2.用材林地:每亩600~700
元;3.经济林地:每亩800~1000元;4.薪炭林地:每亩300元;5.特用林地:每亩
3000~4000元。
自1993年设立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项目后,均由县区林业局办理费用征收手续。
1997年,市林业局征收东营市氯碱厂植被恢复费1万元,孤岛林场1.4万元;1998年,
东青高速公路占地征收植被恢复费8.75万元。1998、1999两年,国家冻结征占用林
地后, 征占用林地主要由省以上林业部门批准, 市林业局未再征收植被恢复费。
2002年,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收取植被恢复费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