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野生动植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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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野生动物资源管理
1.严格猎枪、弹具管理。自建市至1994年,猎枪、弹具的购买,分别由市林业
局、公安局严格把关,控制数量。对合法购置的猎枪,发给持枪证,定期审核,并
控制狩猎地点和狩猎期;对非法经营者,由公安局查封没收。1994年,公安部行文
禁止销售猎枪,并对全市猎枪进行查缴或没收,有效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
2.对湿地资源在进行详细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了保护措施。
3.禁止野外猎捕野生动物制作标本,违者以乱捕滥猎论处。
二、野生植物管理
1997年省林业厅制定了《山东省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技术实施细则》,调查
工作由各地林业局组织林保人员实施。如何管理,尚待统一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