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木、林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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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木管理
建国初期,林木采伐无计划无限制,自采自用。建市初,东营市林木资源少,
民用材量少,故采伐量很少。随着全市经济的发展,木材需求量加大,采伐任务增
大。1986年,开始实行采伐限额制度,根据资源消长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采伐量,
发放木材采伐许可证。1988年初,全市对建市以后发生的无证采伐、少批多伐和擅
自批准的采伐进行认真清查,并严肃处理。
(一)林木采伐限额管理
国家根据“木材年消耗量要低于木材生长量”的原则,确定了森林采伐限额管
理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5年调整一次。1987年山东省政府鲁政字(1987)50号文批
转的林业厅《关于各市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中,确定东营市“七五”
期间(1987年至199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41万立方米;“八五”期间(1991年
至1995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37万立方米;“九五”期间(1996年至2000年)年
森林采伐限额为4.13万立方米;“十五”期间(2001年至2005年)年森林采伐限额
为4.893万立方米。 要求加强领导,逐级分配、落实到县级基础单位,坚决制止超
限额采伐情况发生。全市各县、区本着“多造少伐”的原则,对林木采伐进行严格
控制。近年来,国家为有效控制林木资源的采伐量,根据分类经营的原则,对商品
林进一步加强木材生产计划的落实,各级林业部门严格按照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总量,
合理确定了本辖区林木采伐量。
(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
1989年11月15日, 山东省林业厅(89)鲁林政字7号文件《关于明确林木采伐
许可证审核发放权限的批复》,同意市属以上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
证,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在核定的限额内审核发放。
1993年,全市共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28份,采伐蓄积量为2300立方米;1994年,
全市共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81份, 采伐蓄积量为930立方米;1996年,全市共发放
林木采伐许可证137份, 采伐蓄积量为4900立方米;1997年,全市共发放林木采伐
许可证57份, 采伐蓄积量为1020立方米;1998年,全市共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108
份,采伐蓄积量为3011立方米;1999年,全市共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78份,采伐蓄
积量为998.1立方米,采伐树木1.4万株、柽柳1.13万墩;2000年,全市共办理林木
采伐许可证142份,采伐树木60033株,蓄积3135.2立方米;2001年,全市共办理采
伐证109份,采伐树木112536株,蓄积4245.9立方米;2002年,共办证187份,采伐
树木145584株,蓄积6354.9立方米。多年来,全市无超限额采伐和超木材生产计划
现象发生,采伐与更新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能够按照“伐前调查,伐中监督,伐
后验收”的要求进行管理,伐区作业质量明显提高,采伐迹地更新率也逐年提高。
特别是199 7年以后, 市林业局加大对采伐迹地更新验收与管理的检查力度,检查
结束后,对查出的个别单位不及时更新、无证采伐等有关问题,及时督促县区下达
《限期更新补种林木通知单》 ,进行认真整改。1997年,采伐后更新率不足50%,
1998、 1999年平均为71%,2000达到85%,2001达到90.6%。全市出现了伐少种多的
良好局面,少批多伐、盗伐滥伐现象逐年有所下降。
(三)林木保护管理
为切实保护好东营市现有的林木资源。市林业局在林木保护工作中抓了以下几
方面:一是林木资源管护。加强森林资源的源头管理,除实行限额采伐、严格审批
制度,落实“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制度,控制资源消耗;还严格查处毁林和盗伐
案件,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收到保护林木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双重效果。二是森林
病虫害防治。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在市财政扶持下,建病虫测报
点16处,及时预测预报;对美国白蛾进行了及时有效地扑灭;对大袋蛾、豆天蛾、
杨柳蛀干害虫、苹果腐烂病等发生面积较大的病虫害进行了防治。同时,在全市建
立森林植物检疫网络,对进出口的木材、果品、苗木等林产品进行检疫,有效控制
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三是护林防火。市县两级政府分别成立了护林防火指挥部,
狠抓护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加大各项防火制度的建设。到1999年,东营市已实现
连续第十个无森林火灾年。四是落实管护责任制,各级政府按照林业有关规定和林
木管理技术规程,层层签订责任状,制订乡规民约,与农户签订管护合同, 加强了
林木抚育管理。
二、林地管理
(一)林权管理
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1981年,中央在
全国范围内开展稳定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
对森林、林木、林地进行了登记发证。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按照要求开展了此
项工作。1981年秋冬,沾化县曾在今义和镇六顷村进行以确权为主的林业“三定”
试点工作,即划定宜林地、确定林木权属并颁发林权证。
1989年1月5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林业局 《关于搞好全市国营林业场圃
(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报告》,同意市林业局组织全市国营林业场圃(土地)确
权发证工作。因为涉及边界和土地权属纠纷,国营林业场圃(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未能全部完成。
1998年《森林法》修改后,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使用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有
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新一轮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全国展开。2000年8月3日,市
政府以东政发[2000]26号文件下发《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这是
建市以来全市第一次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市林业局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在利津
县虎滩乡进行试点工作。10月20日,市林业局在利津县虎滩乡召开林权登记发证工
作第一次调度会议,会后,与会人员分别到德州市、滨州市对其林地确权发证工作
进行考察学习。2000年12月12日,东营市林权登记发证会议在利津县虎滩乡召开。
与会人员参观了虎滩乡林权登记发证试点村现场,利津县人民政府、虎滩乡政府分
别作了经验介绍。 2001年3月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实践和探索,编写了
《林权管理工作手册》 ,下发到县区。2001年6月30日,东营市林权登记集中发证
工作全面完成,共受理林权申请21254份,发放证书15850份,其中,国有证696份,
集体证257 2份,个人证12582份,发证面积70.67万亩,其中,经济林9.72万亩,
用材林3.34万亩。
2001年8月1日~9月10日, 市林业局组织有关县区调查人员,对济军生产基地
申请的112宗林地进行林权调查, 对其中5200公顷有争议的柽柳林地暂不予登记,
对10026.3公顷无争议的林地公示一个月后,予以确权发放林权证26本。
(二)林地保护管理
1985年,国家、山东省有关文件提出:凡要改变林场、苗圃的隶属关系和经营
规模、农牧场的林场经营性质以及因水利建设、道路施工、开采矿基和其它工程设
施占用的林地,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批准的任务书,提出申请,报
县(区) 人民政府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占用林地133公顷以上的由市政府报省政
府,转呈国务院批准。1993年,东营市公路局在修建东红公路东营港至胜利大桥路
段中, 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2 1.41公顷,采伐林木5.6万余株,
10月20日至27日市林业局执法人员两次到现场调查取证,并依法做出了处罚决定。
1998年、1999年,国务院分别以国发明电[1998]8号、国办发明电[1999]9
号下发通知, 指出:从1998年至2000年1月期间冻结一切征占用林地的审批。1999
年,全市共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29起,清理林地1569.5亩,补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60余万元,并按规定做出限期还林计划。
2000年6月12~13日, 国家林业局林地管理保护检查组,在山东省林业局、市
林业局有关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垦利县林地管理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对其林地管理
保护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从2000年4月中旬起,针对个别地方乱占滥用路域林地、
破坏路域林木的行为,全市林业部门在全市开展了路域林地清理工作。利津县林业
局联合公安、土地、司法等部门,利用一个月的时间,查处侵占路域林地面积16公
顷,案件18起,取得显著成效。
1998年下半年以后,东营市个别地方出现未批先占、不批也占的各类乱占林地、
违法征占用林地进行工程建设和毁林开垦等现象,以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审
批征占林地、 擅自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情况。2001年4月份起,全市林业部门对
此进行全面自查摸底和清理查处,9月底市林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进行抽查督导。
全市共清理非法使用林地11起, 面积32.4亩, 罚款26.59万元、 补缴植被恢复费
3.37万元,各县区已做出限期还林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