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业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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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后,随着国家林业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 东营市人民政府根据东营市实
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规范。按其性质分类如下:
一、鼓励植树造林的政策
建市初,市政府针对东营市地旷人稀、土地盐碱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因地
制宜,适地适树,由近及远,先易后难”的林业建设方针,提出“油洲加绿洲”的
奋斗目标。
1984年4月12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
(东政[1984]46号文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
国运动的指示》,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
议》及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凡年
满11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和11岁至50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都要承
担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的任务,包栽保活。并要求制订总体规划,落实任务,
明确责任,包干负责,限期完成。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制定乡规民约,保证植树质
量,提高植树造林成活率。植树造林必须从育苗抓起,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制定奖惩办法,坚持以法治林,对毁林者严肃处理。
1987年5月20日,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林业发展步
伐的决定》(东发[1987]17号),要求所有能够植树的地方,无论是国有的,还
是集体的,都要采取国家、集体、个人、联营一齐上的经营方针,因地制宜承包造
林,谁造林归谁所有,谁开发、谁治理、谁收益;开发面积不限,可长期经营,30
年、50年或更长一些;允许继承,允许作价转让。可以请帮工,签订合同,受法律
保护。承包者因故不能按期造林的,要抽回另包并征缴一部分的荒芜费。幼林抚育
期间多种经营收入,不缴提留;国家、集体单位免缴所得税,主伐收入还可酌情减
免。现有的苗圃、片林和果园,承包经营形式不限,可以折股经营,也可以现有林
木作价,增值分成,包干经营、合伙经营,一般应采取投标的方法,不准仗权承包
或入“暗股”捞取好处。要维护对林果承包合同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
改进。要支持林果专业户实行多种经营,以短养长,以林养林,以工补林,以林促
农,以优惠的政策和措施扶持专业户林果产品的深加工。允许城镇待业人员和离、
退休干部、职工到乡村去承包林果业生产,去开发荒碱地,并给予一定扶持。可以
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界限,自愿组成林果生产联合体。多渠道广泛筹集林业开
发资金,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1990年2月13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制定《东营市领导干部绿化目标责任制奖惩
办法》,规定:按期完成五年绿化指标的,颁发合格证,并通报表扬。提前一年完
成的县、区发造林绿化奖1万元,并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记功一次。分
管负责人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晋升一级工资。对提前两年完成的县、区发给绿化奖
金4万元,场和市直部门发2万元,并给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记大功
一次。分管负责人中成绩特别优异者,可晋升两级工资。到期后完不成绿化指标的,
对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不能领取任何奖金,扣发一级工
资1年, 调动工作者追扣。对在任期间因失职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处理不当、
病虫害严重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990年9月7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我市林业发展的意见》(东政
发[1990]75号),要求:抓好各级领导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绿化点工程
建设,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带动整个绿化工作地开展;认真抓好林木、林地
管护、护林防火、病虫防治、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林,巩固造
林绿化成果。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让利益给承包者。
1991年5月15日,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苦战十年绿化东
营的决定》 ,要求:各县区要在1至2年内,各农场要在2年内达到部颁平原绿化标
准,全市要在1994年实现平原绿化达标。到2000年,全市林地面积达到11.9万公顷,
林木蓄积量达到91万立方米,林木覆盖率达到15%。市级领导绿化点育苗基地面积
不少于3.3公顷,县级领导绿化点不少于2公顷,乡镇领导绿化点不少于1.3公顷。
《决定》对林业建设的七项资金来源作了明确规定,市、区县、乡镇每年的造林绿
化经费以不低于地方财政支出1~2%的比例列入地方财政计划。 各乡镇收取的提留
款,按每人平均1~2元用于造林绿化事业。农业发展基金、黄淮海平原农业开发资
金、黄河三角洲农业开发资金、国家计委农业综合开发试验项目资金和扶贫资金、
乡镇企业上交乡镇的利润,用于林业建设的部分不得少于10%。各级水土保持经费
用于林业的部分不少于50%。农林特产税中取自林果业的税收要全部用于发展林果
生产。铁路、交通、城建、水利、黄河、农牧场、学校、石化、石油及其它单位,
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专款用于造林绿化。新建单位要从基建费中留出一定的专款,
从建址中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搞好植树和绿化配套建设。要依靠科技兴林,加快
造林绿化步伐,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坚持依法治林,搞好林业“三防”工作,
强化林木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加强林业工作队伍建设。1992年又出台了《东营市
“八五”绿化达标及验收奖惩办法》。
二、林权体制改革政策
1984年,为鼓励农民向土地投入,东营市在全市推行土地发证、合同承包等改
革措施,并普遍进行土地评级,对家庭承包的地块进行调整归并,土地承包期延长
到15年以上,为林业生产奠定了稳定的基础。1984年12月25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下
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 的意见》 (东府发
[1984] 210号),并根据东营市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一)集体的荒滩、
荒地,在统一规划下,部分分给农民作自留滩地,部分作为责任滩地。责任滩地可
采取多种形式,放手让群众承包开发;承包后30年不变,允许继承、转让、雇请帮
工; 承包面积不限,承包3.3公顷以上者,集体可补给苗木费。(二)城镇绿化由
城建部门统一规划、统筹苗木,对外实行“三包”(包栽、包活、包管理);各单
位、机关内部绿化,各单位统一规划、统筹苗木,对职工实行“三包”;村庄房前
屋后和宜林隙地,全部划给农民植树,谁栽谁有。(三)原有的农田林带、林网,
农林间作的集体树木可作价承包到户,增值部分全部归户,也可实行专业承包,比
例分成。(四)集体现有的果园、桑园等经济林和用材林、防护林,实行专业包干,
承包期30年不变,并允许转让和继承。(五)铁路干线、公路和河流两旁的国有土
地,在统一规划下,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包给附近村庄栽树管理,收益由国家、承
包者按比例分成。(六)鼓励国营林场、苗圃职工办家庭林场、苗圃。同时,各级
要多方集资,发展林业,并切实加强林木的保护和管理。19 86年1月,市林业局翻
印省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报告》(鲁政发
[1985]140号文件),发至县区、乡镇政府、国营林场、苗圃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林业政策的落实,大大调动了群众从事林果业的积极性。当年全市签订林果承包合
同1000多份,林果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发展较快。当年,全市“两户一体”
7312个,经营面积4703.3公顷。1987年,“两户一体”17950个,经营面积17385.7
公顷。 如牛庄区龙居乡麻湾灌区, 从1986至1987年,利用两年的时间,发展果园
85.8公顷,新建片林29.6公顷,防护林折实面积19.6公顷,林粮间作面积95.5公顷。
1987年,广饶县花园乡落实生产责任制,实行乡级、村级、护林员、承包户四级管
理和承包户管种、 护林员管护的“双层承包责任制”形式,当年植树4万余株,成
活率和保存率都达到了95%以上。 对农田林网建设, 通过普遍推广广饶县颜徐乡
“地随树走”的政策,一改过去“树走地走”做法,有效地调动了群众造林护林积
极性。对经济林基本实行统一种植、分户承包的模式进行生产经营,承包期一般都
在10年以上。
1999年1月28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关于《东营市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
干规定》中规定,放开林地经营权,对国有、集体林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拍卖、承包、
租赁,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对已具备绿化条件但尚未绿化的规划宜林地,可由政府
或集体先造林,后拍卖、承包或租赁使用权;也可以将林地使用权直接拍卖、承包
或租赁。 对土地条件差(含盐量在3‰以上)、基础设施不配套、造林难度大的宜
林荒地,可由政府或集体先改土治水,植树造林,再对外拍卖、承包或租赁使用权。
拍卖、承包、租赁林地使用权期限,应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一般不得低于30年,
最高不超过50年,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三、林木保护政策
1984年10月27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学习贯彻执行〈森林法〉的通知》
(东府发[1984] 164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
作为一件大事和当前的主要任务来抓,对已经发生的毁林案件进行认真清查,从严
处理。
1985年7月29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转发的市林业局、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加
强全市林业管理的意见》 (东政发[1984]164号)中,提出要严格采伐手续,进
一步放宽林业政策,调动群众植树造林、护林管林的积极性。加强对沿海自然荆林
的保护,严惩毁林盗树的不法分子,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令行禁止。
1986年4月15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保护鸟类的布告》 (东政布字
[1986] 第1号),提出: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鸟类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禁止
乱捕滥猎鸟类资源现象的发生。全市范围内不准猎取鸟类,严禁掏鸟蛋、抓雏鸟、
捣毁鸟窝等破坏鸟类资源的行为。科研、园林部门确实需要时,要按审批权限完备
手续后,按照市林业局规定的地点、时间和方法捕获。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
用,全面担负起保护鸟类资源的工作;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坚持取缔无
照经营鸟类的活动;饮食服务部门不准炒卖各种鸟菜肴;环保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确保鸟类栖息地不被污染和破坏;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涉猎枪支和猎捕网具的管理,
严禁乱捕鸟类。对保护国家鸟类资源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破坏鸟类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制裁。情节
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1987年2月28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的布告》(东政布
字[1987] 1号)规定:国营、集体和个人的林木,一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犯。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违反林业法规,盗伐、滥伐、
毁坏林木,在林地放牧、砍柴、开垦、采土、采砂或其它活动致使林木受到破坏的,
依法追究责任。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各级政府组织政法、民
政、 林业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裁定。每年11月至翌年4月为防火期,防火期
内严禁野外用火,禁止在树旁和林地内堆放柴草,对不听劝阻的,处以10元至50元
的罚款,引起火灾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并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20%的覆盖率的要求, 制定所辖区域的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
限期绿化,逾期不绿化的,要征收荒芜费。对有法不依、玩忽职守和纵容包庇破坏
林木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对保护林木成绩显著的护林积极分子,要给予表彰
和奖励;对揭发检举违法犯罪活动和办案有功人员,要按其贡献大小,在该案罚没
收总额的10%以内给予奖励。1987年4月15日,东营市林业局、公安局、农牧局、司
法局印发《关于制止野外用火保护林木牧草的联合通告》要求各级政府做好森林、
草场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规定每年的11月15日至翌年5月15日为森林、草场防
火期。防火期内,严禁用火,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1989年10月10日,东营市林业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局、城乡建
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四旁林木保护管理的联合通告》中规定:不准在林地放
牧、开垦、采土和砍柴。采伐后要及时更新造林,违者依法追究责任。积极检举、
揭发和制止破坏四旁林木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包庇违
法犯罪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