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涉林案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5&A=8&rec=111&run=13

东营市涉林案件除森林火灾外,主要包括乱捕滥猎野生保护动物案件,盗伐、
滥伐森林案件,乱占林地,林权纠纷等。其中,行政案件居多,约占99%,刑事案
件较少,约占1%。建市之前,东营市涉林案件时有发生,但基本没有查处,建市后,
各级对涉林案件开始逐步重视,特别是1989年5月,东营市林业局公安科成立后,
对森林案件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有效地震慑犯罪,宣传了《森林法》等法律法规,
保护了东营市森林资源的安全。
1985年5月13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盗
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从1985年7月1日起,盗伐滥伐森林案
件改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加强森林案件的查处,1989年5月12日,东营市人
民政府批准成立林业公安科,至此,全市已有个两个林场建立林场公安派出所,有
林业公安干警11人。10月中、下旬,东营市林业局、公安局对全市森林案件查处情
况进行了检查,据不完全统计,从1985~1989年,共发生毁林案件145起,其中森林
火灾12起,刑事案件2起,林业治安案件35起,治安罚款处罚15起,林业行政处理
案件113起,行政处罚共计罚款14.0646万元。1990年,全市重大毁林案件发生率比
1989年有所下降,但轻微的毁林案件不断发生,全年共查处毁林案件38起,处理35
起,其中治安拘留1人,被行政罚款的50人,罚款6170元,赔偿损失3.11万元。
1994年8月23日,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以鲁编[1994]111号
文《关于理顺全省林业公安管理体制的通知》,对山东省林业公安进行理顺,列入
各级公安机关序列,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保留了东营市林业公
安科和利津县利津林场派出所、垦利县孤岛林场派出所、东营市河口生产基地林场
派出所(到现在未能组建起来),干警人数各为5人。到2003年6月,先后有授衔干
警13人,东营市森林公安队伍组织得到加强。1994年,县区林政管理案件发现率、
查处率都比建市初期提高了3倍,当年挽回经济损失300多万元。1995年,基层林业
公安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为林场派出所配备了2辆公安、防火专用
车辆,为县区林场派出所配备防火通讯电台2部,手持机9部。东营市查处涉林案件
36起,其中毁林案件30起,野生动物案件5起,非法狩猎案件1起。
1997年10月5日, 东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东编办发[1997]54号文下
发《关于市林业公安名称问题的批复》,东营市林业局公安科同时实用“东营市公
安局林业公安处”的名称,一个机构、两个名称,受市林业局、公安局的双重领导。
东营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处和两个林场派出所不断加强公安业务建设, 于2000年4月
份,市森林公安处在一千二林场、孤岛林场派出所组建了森警110,森警110组建后,
为保卫林区的社会治安做出了一定贡献。特别是2002年和2003年分别统一组织“三
项教育”和“五条禁令”学习教育活动,有效增强了森林公安干警的宗旨意识和服
务意识,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为更好地完成森林公安的神圣使命奠定了基础。
一、林业严打整治活动
林业严打整治斗争是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侦破查处群
众反映强烈、影响面大、办案难度大、久拖未决的涉林案件,宣传森林法规,增强
群众法制观念, 维护林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途径。1994年9月12日,林业
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林安字[1994]68号文下发了《关
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10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
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的重点是:哄抢、盗伐、滥伐林木,
破坏珍贵稀有植物,盗窃木材,非法猎杀、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殴打、伤害执法护林人员和非法运输、倒卖木材以及伪造、倒卖林业票证
的违法犯罪活动。此后,国家林业部联合有关部门,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
重在治本”的综合治理方针,有针对性地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专项行动,
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重、特大案件。震慑了犯罪,教育了群众,保护了
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东营市认真组织,积极参与,历次林业严打专项行动都成立
市县两级组织,加强领导,设立林业严打专项行动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
行的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努力营造林业严打整治斗争的氛围;加强检查和调度;
积极争取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并多次召开联席会议。遇到刑事
案件时,有关部门提前介入,有时联合行动,抓住林业严打整治斗争的有利契机,
查处了一批大案。据统计,从1994年至2003年4月,全市共组织开展“冬季行动”、
“猎鹰行动”、“候鸟行动”、“春雷行动”及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
动共12次, 查处涉林案件163起,处理30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约180万元。例
如1998年10月20日,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林业厅、
省公安厅、省监察厅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精
神,东营市林业局、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东林发[1998]60号文下发《关于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资源
保护的通知》,对滥捕乱猎、非法经营利用和非法驯养野生动物进行严厉查处。共
查获破坏森林案件19起,乱占林地案件4起,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案件9起,非法经营
野生动物案件5起,治安处罚2人,行政处罚72人,挽回经济损失7.41万元,没收违
法所得0.012万元, 有力地惩治了涉林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全市林木资源和野
生动物资源的安全。林业严打专项整治活动,为林业执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二、主要涉林案件
1985年3月11日上午, 国营黄河农场一分场在搞林业承包过程中,在没有争取
林业部门同意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由分场领导同意,承包户采伐林带树木
800株。3月13日,国营黄河农场召开分场书记、场长会议,对一分场的错误进行了
批评,让一分场书记作了检讨,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1985年10月至1986年2月,胜利油田钻井农副业二大队,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
况下,伐树1214株,并全部售出,价值2.16万元,是一起滥伐森林和违章调运的违
法违章事件。东营市牛庄区农业委员会依据《森林法》有关规定,对其给以人民币
1.08万元的罚款,并补交育林基金3235.50元,责令其补栽树木6070株。
1985年冬和1986年春,国营广北农场所属科研站、三分场等单位,在未办理许
可证的情况下,伐树7075株,价值1.7万元,对这起滥伐树木和违章调运的违法违
章事件,东营市林业局和广饶县林业局做出了处理。
1989年6月,广饶县花官乡大桓台、东刘、杨王、洛程4村的村民213人,在分洪
河畔盗伐、滥伐树木4万余株,毁林33.9公顷。案发后,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治安拘留8人,4个村庄共罚款79930元,补交育林金,更新造林费23488元,共为国
家挽回损失103418元。
1992年7月16日,河口区六合、四扣乡部分群众非法圈占国营一千二林场土地、
毁坏林木,侵犯了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权益,还与林场职工发生殴斗事件。7月17日,
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对此做出处理意见。
1993年11月17日,东营市直某单位在修建东红公路东营港至胜利黄河大桥路段
中,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军马场和筑路工程
队伐除军马场经营的国有防护林面积21.4公顷,采伐林木5.70万余株,违反了《森林
法》的有关规定,是一次较严重的违反林地管理法规占用林地的行为。为此,有关
责任单位受到了必要的行政处罚。
1998年7月25日中午,广饶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人员在广饶县城商业街
西侧“四川酒楼”检查中发现该酒楼内有出售青蛙腿的违法行为,经现场勘验清点,
共发现110只青蛙产品。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39条,《陆生野生动物
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等规定,给予没收青蛙产品、补收资源管理费5500元的处罚。
2000年11月20日,胜利石油管理局油建一公司五公司,在垦利县郝家镇郝纯路
林带内埋设输油管线过程中, 破坏林地宽8米,长1100米,总计面积8800平方米,
垦利县林业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做出了罚款26.4万元的处罚。
2001年3月26日6∶00,东营市垦利县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值勤时发现,冀
J39931解放车承运的木材无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运输起止地点是从黑龙
江省兴隆林业局松江储木场到东营市木材市场,所承运的木材为白松原木,材积
44.54立方米,这是一件典型的非法运输木材案件。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
条规定,垦利县林业局对货主赵某某处以木材价值30%以下的罚款,共计处罚4000
元。
2002年6月21日,垦利县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材料,被举报人王某某于2001年4
月至10月间,在承包垦利县孤岛林场防火线拓宽工程中,远离防火线,在违背垦利
县林业局审批的采伐限额外非法盗伐林木8000棵。接到群众举报后,市林业局领导
非常重视, 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责成垦利县林业局派6名执法人员,到现场
进行取证核实, 经3天核查,举报基本属实,王某某在防火线拓宽工程中,盗伐林
木4942棵, 立木蓄积91.1立方米,为数量巨大涉林案件,依据刑法第345条规定,
王某某已构成刑事犯罪,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垦利县公安局查处。
2003年3月6日,河口区林业局执法人员在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新城派出所干警
协助下, 破获一起盗伐案件,案发地点位于河口区仙河镇森林公园3名当事人供认
不讳,被刑事拘留。3人均为外来打工人员,暂住仙河镇振东村,3月5日晚他们3人
先后砍伐刺槐20余株(胸径10~25厘米),运回家中锯成段,用来烧火。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没收盗伐的林木,并处以1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