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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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管理

1994年机构分设后,东营市市区国税局(1997年前为东营区国税局)认真贯彻执行
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税收管理。
一、增值税管理
1994年,认真做好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和税收征收管理,加强对增值税纳税人的
宣传培训工作。把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共认定一般纳税
人178户, 按增值税税率进行征收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校办企业和福利企业落实
税收优惠政策。
1995年,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开展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
税款专项检查。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
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从事废旧物
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率为70%。将全局376户一般纳税
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2873万元按18%的比例抵扣,当年抵扣税款517.14万
元。对国有、集体企业从事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实行“先征后返”。
1996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入税控管理。
1996年7月1日起,对所有一般纳税人领购、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实行持证上
岗。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缴税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生产经营规
模,经审查、汇总、测算,划分为A、B、C三类。
1997年,实行税款预储制度,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均开设税款预储账户。实行年审
制度, 对596户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摸清重点税源经营情况。开展商业增值税专项
检查,共检查376户,查补税款58万元。
1998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对象为重点税源
企业,共清理漏征漏管户806户,补办税务登记证286份,补税罚款70.5万元。7月1日
起, 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
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同年,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
值税征收率由6%降为4%。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共取消
福利企业5户,校办企业8户,查补税款76万元。
1999年,制定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制度、纳税评估操作办法和纳税评估工作目标
考核办法,对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进行重点评估,共查处异常申报户80户,补缴税款
133万元, 罚款34万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13户。8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棉花,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
抵扣税款。
2000年,继续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年
审工作,做好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抵扣。开展纳税评估,全年共评估纳税
业户277户, 确定有问题户61户,查补税款204.78万元,加收滞纳金23.4万元,向专
业稽查移交12户,认定异常8户,增强了稽查选案的准确性。
2001年,对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1月1日起,
对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
位进行实地核实,认定免税资格。全年共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增值税税收返还、减
免税2703万元。 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经评估发现有问题企业120户,
补税48.67万元。
2002年, 加大纳税评估力度, 全年评估纳税企业480户,查补税款400余万元。
《国税工商联网分析系统》运行初见成效,通过系统接受市局下传的差异户8128户,
共清理漏征漏管户824户,查补税款31.84万元。对辖区内36户加油站全部安装税控装
置,共安装税控加油机225台,保证加油站行业税款的足额入库。
二、其他税种管理
1.消费税管理
1994年机构分设后,认真做好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及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做好税
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认真完成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1998年
始,使用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对汽油、柴油达到消费税规定标准的标号油及
非标号油一律征收消费税,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营业税管理
1997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调整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保险企业营
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提高到8%,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提高的3%部分。2001年1月
1日起,税率逐年下降一个百分点。
3.企业所得税管理
1994年国、地税分设后,重新划分国、地税征收管理范围,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进行认定,明确管理对象。1995年起,严格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管
理,实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2年,抓好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政策的落实,将
所得税业户纳入规范化管理。加强所得税税源监控,实行户籍管理,全年组织入库企
业所得税4815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99%。
4.出口退税管理
1994年,对出口退税开展专项检查。2002年,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全面落实优惠
政策。全年共办理“免、抵、退”税3311万元。
5.个人所得税管理
1999年11月1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期开征,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 外币储蓄存款所得的个人,一律按20%的比例税率对取
得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辖区内储蓄所进行全面检查,共认定代扣代缴义务人2
7户,确保无漏征储蓄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