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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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管理

一、增值税管理
1995年, 分局管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户,核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9968万元,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5年内按20%的比例抵扣。印发《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增值税征
收问题的暂行意见》,规定:管理局统一申报纳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按旬预缴、按月清算、多退少补;管理局所属单独申报纳税单位,按月在规定期限内
缴纳税款。
1996年,分局向省局建议胜利油田总机构和在山东省内的分支机构生产销售原油、
天然气等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均集中或单独向分局缴纳,得到山东省国税局同意。省局
下发《关于检发〈胜利石油管理局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流一
[1996]41号),确定对胜利油田税收实行“四统一”管理。
“四统一”为:统一主管税务机关。胜利油田主产业应上缴的属国税系统管理的
各项税收,均由油田分局进行统一征收管理。
统一纳税地点。胜利油田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统一向分局申报纳税,
不再按原油、天然气的区块产量划拨各地。
统一发票管理。胜利油田及其所属二级核算单位所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
票,分别由用票单位直接向油田分局申请领购。
统一进销项税发票及企业所得税的稽核管理。针对胜利油田地域跨度大、单位分
散的特点,山东省国税局特定油田分局税务检查证的使用范围为“胜利油田税收”。
油田分局对胜利油田全部进项税发票的取得、销项税发票的开具和企业所得税日常征
管及汇算清缴实行统一管理。
从本年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年检制度,在全省率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A、 B、C三类进行分类管理,当年确定A类企业16户,B类企业户110户,C类企业28
户。
1997年,对所辖商业企业开展增值税专项检查。开展一般纳税人检查清理工作,
取消5户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实施《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预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对所辖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实行税款预储管理。
1998年, 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
一律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
值税征收率由6%降为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
除率由10%降低为7%。
1999年,制定《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制度》、《纳税评估操作办法》和《纳税评
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开展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评估管理。在全市“三率” (税务
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考评验收中取得第一名。
2000年, 开展一般纳税人年审,查补税款128万元,取消20户企业的一般纳税人
资格,5户C类一般纳税人升为B类,4户B类一般纳税人升为A类。对江苏泰兴市专用发
票案、哈尔滨市专用发票案和北京崇文区专用发票案进行协查,仅北京崇文区专用发
票案,就检查专用发票72000份。
2001年, 对油田年纳增值税、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监控快报制度。加
强对胜利油田油价变化及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测算,定期刊出《税源动态》简报,为
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002年,印发《胜利油田增值税申报管理办法》,研制开发“胜利油田增值税申
报控制系统”。该系统由手工录入、读入信息、手工删除、结果查询、疑点分析和系
统维护6个模块组成, 主要功能是依据金税工程报税系统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
项数据、 认证系统中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进项数据与CTAIS系统中的企业增值税申报
数据进行比对, 以检验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从而在金税工程和CTAIS系统之间搭
建了一个数据共享平台,拓宽了金税工程的监控空间,提高了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提
升了胜利油田增值税管理层次。
二、其他税种管理
1.消费税管理
1995年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所辖胜利油田石油化工总厂加强征收管理。组织10次税
源调查摸底,开展8次专项检查。至2002年,共组织入库消费税93789万元。
2.企业所得税管理
1995年,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认定,划分国、地税征收管理范围,明确管理
对象。为10户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1996年起,严格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加强汇
总纳税企业管理, 实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19户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199
7年, 为24户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1999年,为3户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2
000年,为1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胜利油田水泥厂)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2001年,先
后制定《胜利油田企业所得税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胜利油田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加强对油田二级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2002年,实施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政策,加
强对新开业户的税务登记管理,摸清税源底数,强化税源监控。至2002年,共组织入
库企业所得税533709万元。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1995年起,开展出口退税清算检查。2002年,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生产自营
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为胜利油
田胜大集团总公司办理申报免抵退税额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