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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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其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
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
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1994年以来,东营市
国家税务局累计为75户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2.12亿元。 至2002年底,共有115户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其中生产企业100户,外贸企业15户。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体制变迁
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由于全市外贸出口企业较少,业务量较小,内资企业的出
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业务作为流转税业务的组成部分,由市局流转税管理科具体负责,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业务由市局涉外管理分局负责,所有出口货物退
免税业务由市局分管科室审核合格后,报省国家税务局对口管理处室审批,由市局流
转税管理科统一负责办理退库手续。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统一实
行“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
1997年1月1日起,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考虑到政策执行的连续性,按照山东省国税局的规定,
对内资生产企业仍执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免、抵、退”
税管理办法。这样,全市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有“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两种
管理办法,外贸企业仍执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
2000年6月,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实行归口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0]16号)中关于出口退免税实行归口管理的决定,
市局涉外管理分局将所辖22户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管理移交到流转税管理
科,实现出口退免税政策执行、业务管理的统一。
2001年5月, 随着全市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快速增长,市局适时设立进出口税收管
理分局(科),专门负责全市进出口税收业务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号) 精神,
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一律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不变。
2002年10月1日, 山东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
关规定和山东省国税局确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四个到位”(出口退税政策执行到位、
退税制度的建立到位、退税审批程序和人员到位以及设备配置到位) 的意见,对市局
出口退免税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下放到市局。从此,市
国税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金额
机构分设以来,市国税局认真落实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积极支持全市外贸企业
出口创汇。 全市出口货物退免税金额随着外贸出口的发展而迅速增长,从1994年的6
0万元增长到2002年的11088万元,9年累计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2.12亿元(见图2-5)。
出口货物退免税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在税收管理中
的地位逐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