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政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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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政策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令第137号),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94财法字第3号)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适时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
明确或调整。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1995年,市国税局制定《关于加强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意见》。1997年,在对全市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
和所得税报批项目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对全市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监管范围、申报方
式、附报资料和年度检查等进行明确。制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得到省国税局的充分肯定,在全省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上作了题为《我们是如何做好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监管的》的经验介绍。1998年,市国税局被国家税务总局授予“全
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先进集体”。1998年和2002年协助省国税局制定《山东
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起,市国税局认真组织每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工作和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审核审批工作, 9年累计为企业审核审批各项税前
扣除项目近17亿元, 减免企业所得税1.2亿元,通过汇算清缴查补企业所得税2400余
万元,罚款600余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
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颁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272号),规定1999年11月1日起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明确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
义务人,税款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2000年10月,市国税局组织
各区县国税局对全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
检查。 2002年4月,根据总局、省局安排,督促指导各扣缴义务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及
时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进行修改,并推广应用《个
人利息所得税申报系统》和《个人利息所得税汇总申报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