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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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电价

20世纪60年代初,随着胜利油田的开发,东营地区电力工业随之得到了相应的发
展。 当时,胜利油田生产绝大多数的用电由淄博电业局、惠民电业局供给。1988年9
月, 110千伏沙营变电站建成后,由东营电力办事处负责部分用户的销售电工作,电
价执行1965年国家公布和实行的淄博供电区电价: 对受电变压器总容量320千伏安及
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同时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大工业基本电价: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4.00元,最大需量(元/千瓦/月)6.00元,电度电价(元/千
瓦时):不满1千伏0.063元,1~10千伏0.058元,35千伏及以上0.055元;照明电
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12元,1千伏以上0.117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元/
千瓦时) :不满1千伏0.085元,1~10千伏0.083元,35千伏及以上0.08元;农业排灌
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060元,1~10千伏0.058元,35千伏及以上0.055元。
趸售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与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价,按直供分类电价扣
30%手续费计价。
对各种电价的分类,执行水利电力部[1975]水电财字第67号文件《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中《电价说明》的分类标准。力率调整电费办法执
行1983年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并
执行至今。
1991年1月1日, 东营电业局接管原由淄博电业局管辖的110千伏东营、陈官庄变
电站。 1992年,正式接管原淄博电业局管辖的220千伏胜利变电站。1993年,原由滨
州电业局所管辖的220千伏沾孤线的供电区域划归东营电业局管辖。 自东营电业局正
式对油田供电之日至1993年7月1日之前,胜利油田电价分为三大部分:一是计划内电
价,执行淄博电业局直供分类电价;二是计划外电价,扣除1987年胜利油田与淄博电
业局约定的基数, 另加收0.053元/千瓦时的加工费; 三是执行最大需量基本电价
6.00元/千瓦/月。1993年1月1日接管沾孤线后,又增加容量计费,基本电价4.00元
/千伏/月。
1993年7月, 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电网电价表〉的通
知》(计物价[1993]1119号),对山东电网电价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整,颁布了新目录
电价,电网销售电价为:居民生活电价(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0.22元,1千伏以上
0.21元;非居民照明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287元,1千伏以上0.28元;非工
业,普通工业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21元,1~10千伏0.206元,35千伏及以
上0.201元; 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 变压器容量9.00元/千伏安/月, 最大需量
13.5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0.148元,35千伏及以上0.142
元,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1~10千伏0.138元,35千伏及以上0.
132元;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0.149元,1~10千伏0.144元,3
5千伏及以上0.137元。电网趸售电价为:居民生活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
0.15元,35千伏及以上0.15元,非居民生活照明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
0.211元;35千伏及以上0.211元,工业、非工业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
0.152元, 35千伏及以上0.147元,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
0.112元, 35千伏及以上0.103元,并对省电力基金征收0.02元/千瓦时与三
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3厘/千瓦时做了明确规定;为扶持农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对
于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继续给予优惠,维持现行价格水平。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
电价格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 按电网销售电价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90%
收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按电网销售电价中大工业电度电价的92%收取。
1994年1月, 为深化电价改革,提高电力企业还贷能力,进一步完善电价结构,
促进用户合理、节约用电,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联合下发《关于提
高电力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4]87号),规定了1994年目录电价和三峡工程建设
基金征收标准提高,自1994年1月15日起按抄见电量执行。这次调整居民生活电价不变,
基本电价不变。山东省统一电价、电网销售电价为:非居民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
千伏0.301元, 1千伏以上0.293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
0.227元,1~10千伏0.223元,35千伏及以上0.216元;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
变压器容量9.00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13.5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1
~10千伏0.162元, 35千伏及以上0.155元,其中: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优待1~
10千伏0.152元,35千伏及以上0.145元,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执行非工业,普
通工业电价的,按电网销售电价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84%收取,执行大工业电价
的,按电网销售电价中大工业电价的85%收取;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
0.164元,1~10千伏0.159元,35千伏及以上0.15元。
1994年4月,为充分发挥电价的调节作用,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合
理用电,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下发《关于山东电网峰谷分时电
价试行办法的批复》(计价格[1994]368号) ,同意山东电网试行峰谷分时电价,对
于电网直供的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非工业,普通工业
用户,趸售转供单位均在实施范围之内,每天划分为三个时段,高峰时段:8∶00─11∶
00、18∶00─23∶00,执行目录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23∶00─7∶00、执行
目录电价下浮50%; 其余时段为平时段,执行目录电价。在电价之外加收的电力建设
基金、电力建设附加费、城建费、综合加价等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实行两部制电价
的用户,基本电费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1995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全省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鲁政办[1995]2号),开始在全省推行峰谷分时电价。4月,山东省经贸委、山东省
电力工业局下发 《关于 〈山东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 的补充通知》 (鲁经调字
[1995]第355号),扩大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规定凡山东电网供电区域内,除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医院、幼儿园、无
轨电车、自来水、煤气、市政、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所有用户均实行峰谷
分时电价。
1996年2月,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下发《关于提高部分电网电价的通知》(计价
管[1996]254号),其他用电价格自2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自4月1日起执行。
这次调整后,电网销售电价为:居民生活电价(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0.27元,1千
伏以上0.26元;非居民电价(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0.314元,1千伏以上0.306元;
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0.242元,1~10千伏0.238元,35千伏
及以上0.231元; 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9.00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
13.5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1~10千伏0.174元,35千伏及以上0.168元,
其中: 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优待1~10千伏0.164元,35千伏及以上0.158元,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按电网销售电价中非工业,
普通工业电价的85%收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按电网销售电价中大工业电价的86.2%
收取; 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178元,1~10千伏0.172元,35千
伏及以上0.163元。 同时,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下发《关于进一
步筹措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6]277号) ,规定三峡基金自4月1日
调整为7厘/千瓦时。
1997年9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整顿全省电价秩序公布1997年电价调整
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7]72号),对山东电网的电价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清理整顿,
自9月25日起执行。这次调整后,电网销售电价为:居民生活电价(元/千瓦时):不满
1千伏0.32元,1千伏以上0.31元;非居民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366元,
1~10千伏0.358元, 35千伏及以上0.357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0.284元, 1~10千伏0.280元,35千伏及以上0.273元;大工业电价:
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11.00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16.5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元
/千瓦时):1~10千伏0.194元,35~110千伏0.188元,110千伏及以上0.178元,
其中: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优待1~10千伏0.184元,35~110千伏0.178
元,110千伏及以上0.168元,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的,按电网销售电价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87.3%收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
按电网销售电价中大工业电价的87.62%收取; 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
千伏0.213元,1~10千伏0.207元,35千伏及以上0.198元。
1998年5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1998年全省电价调整
方案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发[1998]41号),对山东电网的电价进行调整,其他用电
价格自4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自5月1日起执行。这次主要是对还本付息电价进
行合并及规范, 目录电价仍按1997年方案执行。是年9月,东营市物价局、东营电业
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电价管理的通知》 (东价管发[1998]第10
7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农村分类最高限价,并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构成和
标准做出具体规定,严肃农村抄表收费管理,规定乡镇电管站必须微机开单据收费到
户。11月,国家电力公司转发了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
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国电财[1998]631号) ,东营市取消了城建费2分/千瓦时,
各县区局也取消了县集资,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将国家的电价政策公布于众,大大增
强了电费电价的透明度,根除了违规加价现象。
2000年7月, 山东省计委、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联合下发《关于公
布全省2000年电价调整方案的通知》(鲁价工发[2000]267号) ,对电价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是依据《国家计委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
867号) 文件精神进行的。经过这次调整,价外加价均测算至电度电价中,自7月15日
起执行。电网销售电价为:居民生活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432元,1千伏以
上0.422元;非居民电价(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0.6206元,1~10千伏0.6126元,35
千伏及以上0.6116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0.5386元,1~
10千伏0.5346元,35千伏及以上0.5276元;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
11.00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16.5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元/千瓦时):1~
10千伏0.4486元,35~110千伏0.4426元,110千伏及以上0.4326元,其中:
电解烧碱合成氨、 电炉黄磷优待1~10千伏0.4386元, 35~110千伏0.4
326元,110千伏及以上0.4226元,中、小化肥生产用电1~10千伏0.312元,
35~110千伏0.307元, 110千伏及以上0.298元;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0.4476元,1~10千伏0.4416元, 35千伏及以上0.4326元。根
据文件精神,胜利油田取消油加工电结算方式,全部按统售电量结算。
2001年5月, 为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降低电价水平,加强电价管理,逐步实现
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
及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工发[2000]268号) 及有关文件规定,
东营市物价局、东营电业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农村分类用电到户电价的通知》 (东
价管发[2001]36号) ,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实现全市农村分类用电同价。居民生活电
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60元,1千伏以上0.50元;非居民生活电价(元
/千瓦时):不满1千伏0.80元,1千伏以上0.70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元/
千瓦时):不满1千伏0.71元,1千伏以上0.60元;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0.60元,1千伏以上0.52元。
2002年4月, 根据国家“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山东省第一期
农网改造工作全部结束和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降
低农村电价,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山东省计委、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联合下发 《关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鲁价格发
[2002]80号),规定自4月1日起,山东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52元。
对于1千伏及以上供电用户以及尚未进行“一户一表” 改造的城市和乡镇转供电量,
暂由变压器产权所有者负责抄表到户,到户电价按每千瓦时0.52元执行。供电部门按
照每千瓦时0.468元与转供电单位结算,每千瓦时0.052元的价差用于补偿转供用单位
的低压变线损及维护管理费用。
东营电业局供电营业区直供销售电价表4-3

东营供电营业区直供销售电价表

表4-3 单位:元/千伏安/月,元/千瓦/月,元/千瓦
┌──────────────────┬───────┬────┬─────┬────┬───┬───┐
│ │ 基本电费 │ 电度 │基金及附加│ 农改 │ 市建 │ 合 │
│ 用 电 类 别 ├───┬───┤ 电价 │三峡基金 │ 付息 │ 费 │ 计 │
│ │ 容量 │ 需量 │ │ │ │ │ │
├──────────────────┼───┼───┼────┼─────┼────┼───┼───┤
│一、大工业用电 │ │ │ │ │ │ │ │
├──────────────────┼───┼───┼────┼─────┼────┼───┼───┤
│1-10千伏 │11.00 │16.50 │0.4116 │0.007 │0.02 │0.01 │0.4486│
├──────────────────┼───┼───┼────┼─────┼────┼───┼───┤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11.00 │16.50 │0.4016 │0.007 │0.02 │0.01 │0.4386│
│磷 │ │ │ │ │ │ │ │
├──────────────────┼───┼───┼────┼─────┼────┼───┼───┤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11.00 │16.50 │0.2750 │0.007 │ │0.01 │0.2920│
├──────────────────┼───┼───┼────┼─────┼────┼───┼───┤
│35-110千伏 │11.00 │16.50 │0.4056 │0.007 │0.02 │0.01 │0.4426│
├──────────────────┼───┼───┼────┼─────┼────┼───┼───┤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11.00 │16.50 │0.3956 │0.007 │0.02 │0.01 │0.4326│
│磷 │ │ │ │ │ │ │ │
├──────────────────┼───┼───┼────┼─────┼────┼───┼───┤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11.00 │16.50 │0.2700 │0.007 │ │0.01 │0.2870│
├──────────────────┼───┼───┼────┼─────┼────┼───┼───┤
│110千伏及以上 │11.00 │16.50 │0.3956 │0.007 │0.02 │0.01 │0.4326│
├──────────────────┼───┼───┼────┼─────┼────┼───┼───┤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11.00 │16.50 │0.3856 │0.007 │0.02 │0.01 │0.4226│
│磷 │ │ │ │ │ │ │ │
├──────────────────┼───┼───┼────┼─────┼────┼───┼───┤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11.00 │16.50 │0.2610 │0.007 │ │0.01 │0.2780│
├──────────────────┼───┼───┼────┼─────┼────┼───┼───┤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 │ │ │ │ │ │ │
├──────────────────┼───┼───┼────┼─────┼────┼───┼───┤
│不满1千伏 │ │ │0.5016 │0.007 │0.02 │0.01 │0.5386│
├──────────────────┼───┼───┼────┼─────┼────┼───┼───┤
│1-10千伏 │ │ │0.4976 │0.007 │0.02 │0.01 │0.5346│
├──────────────────┼───┼───┼────┼─────┼────┼───┼───┤
│35-110千伏 │ │ │0.4906 │0.007 │0.02 │0.01 │0.5276│
├──────────────────┼───┼───┼────┼─────┼────┼───┼───┤
│三、居民生活用电 │ │ │ │ │ │ │ │
├──────────────────┼───┼───┼────┼─────┼────┼───┼───┤
│不满1千伏 │ │ │0.4830 │0.007 │0.02 │0.01 │0.5200│
├──────────────────┼───┼───┼────┼─────┼────┼───┼───┤
│1-10千伏 │ │ │0.4310 │0.007 │0.02 │0.01 │0.4680│
├──────────────────┼───┼───┼────┼─────┼────┼───┼───┤
│35-110千伏 │ │ │0.4310 │0.007 │0.02 │0.01 │0.4680│
├──────────────────┼───┼───┼────┼─────┼────┼───┼───┤
│四、非居民照明用电 │ │ │ │ │ │ │ │
├──────────────────┼───┼───┼────┼─────┼────┼───┼───┤
│不满1千伏 │ │ │0.5836 │0.007 │0.02 │0.01 │0.6206│
├──────────────────┼───┼───┼────┼─────┼────┼───┼───┤
│1-10千伏 │ │ │0.5756 │0.007 │0.02 │0.01 │0.6126│
├──────────────────┼───┼───┼────┼─────┼────┼───┼───┤
│35-110千伏 │ │ │0.5746 │0.007 │0.02 │0.01 │0.6116│
├──────────────────┼───┼───┼────┼─────┼────┼───┼───┤
│五、农业生产用电 │ │ │ │ │ │ │ │
├──────────────────┼───┼───┼────┼─────┼────┼───┼───┤
│不满1千伏 │ │ │0.4206 │0.007 │ │ │0.4276│
├──────────────────┼───┼───┼────┼─────┼────┼───┼───┤
│1-10千伏 │ │ │0.4146 │0.007 │ │ │0.4216│
├──────────────────┼───┼───┼────┼─────┼────┼───┼───┤
│35-110千伏 │ │ │0.4056 │0.007 │ │ │0.4126│
└──────────────────┴───┴───┴────┴─────┴────┴───┴───┘

注:执行日期: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