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保护及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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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保护及劳动保险

一、劳动保护
1990年后,东营电业局劳动保护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安质部门配合,物资部门
负责发放、保管。其中人事部门负责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
工保护、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安质部门负责安全技术组织措
施、技术措施、劳动卫生防护等;物资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保管、
回收等工作。 东营电业局正常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每年6月和10月集中发放,新调
入人员、新分配学生和复转退军人等自定岗之月或定岗实习之月起发放。
1991年以前,东营电业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山东省电力工业系统职工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1992~2000年, 东营电业局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发布的
《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的电力系统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标准。
2001年,东营电业局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制订《东营电业局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一步加强了职工劳动防护用
品的管理,切实保障了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劳动保险
1986年1月9日~1990年5月,东营电力办事处执行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劳动保险
制度的规定。合同制工人交纳待业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而固定制工人和干部身份的
职工则不交纳上述“两金”。退休后享受退休金待遇,退休金待遇按国家标准执行。
之后, 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险的政策、规定和制度,认真落实各项保险内容。截至2
001年底, 按照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要求,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及个人储蓄
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
2002年底,东营电业局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医
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四项保险职工个人帐户,并实行微机管理。其中,基本养老保
险、企业补贴个人储蓄保险、住房公积金三项保险金的个人帐户由东营电业局社保办
公室进行日常管理,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社保中心进行统一管理。东营电业局社保办公
室负责各项保险基金的筹集,并按时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社保中心结缴,由山东电力
集团公司社保中心进行基金的统一运作。
(一)基本养老保险
198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
精神,东营电力办事处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按规定及时为
合同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
构缴纳。
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国发[1991]3号) ,逐
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革
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承包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
个人缴纳一定的费用。从1992年起,凡全民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1971年底以前的
计划内临时工,个人及企业均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金,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
的2%缴纳,并建立健全个人缴费卡片和台帐。
1996年,根据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和实施办法〉的通知》(电人教[1996]172号) 的精神,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印发《职
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1992年底以前已经参加电力行业统筹,
并分别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单位和个人,1993年1月1日起,建立“职工个人帐户”,
职工个人帐户按个人缴费基数12%的费率记入, 其中包括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
缴纳部分, 从单位缴纳的统筹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的9%划转记入部分。单位缴费按
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7%计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
老保险条件的,按退休时上一年电力行业月平均工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
存额、 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给付基本养老金。
《试点方案》实施后,为保证新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实行三年过渡
期(1996~1998年) ,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根据电力工业部的统一规定执
行。
1997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3%提高到4%,调整缴费比例后,
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降低到8%。
1998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精神,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统一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了个人帐户记
入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
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统一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办法实施前
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办法实施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
并计算。
1999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比例提高到18.35%。
2000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比例由18.35%提高到19.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调整
为5%。
2001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比例不再区分企业性质,统一调整为20%。
2001年4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整为6%,职工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企业
划转部分相应由6%调整为5%。
(二)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1992年7月起, 按照1992年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印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
险试行办法》通知精神,凡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养老保险和企业补
充养老保险均按工龄分三个档次缴纳养老金,缴费记录登记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992年7月1日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标准按工龄分为三个档次,工作年限在10年
及以下的为一档, 11~24年的为二档,25年及以上的为三档。每档企业补充标准:一
档每人每月5元, 二档每人每月10元,三档每人每月15元。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
险金数额与本人所在档次标准相同。
1996年1月1日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标准调整为:一档每月40元,二档每月70元,
三档每月100元;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应调整为:一档20元,二档35元,三档50元。9
月,山东省电力工业局社保中心对企业补充、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职工个人帐户进
行统一管理。
1997年1月1日起,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标准调整为:一档每月80元,二档每月140
元,三档每月200元,个人储蓄养老金相应调整为:一档40元,二档70元,三档100元。
1998年1月1日起,不再按工龄划分档次,改为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
个人按基数的5%扣缴,企业按相同基数的15%补充,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的比例为3
∶1。
1996年,根据山东省电力工业局社保中心要求,建立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个人帐户。
1997年10月, 将1992年7月~1997年9月个人扣缴及企业补充的保险全部返还给个人。
截至2002年12月31日,东营电业局职工个人帐户累计余额1216.145186万元。
(三)住房公积金
1994年10月1日~1996年6月30日, 东营电业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执行地方政策,个
人按职工上年月末工资的5%进行扣缴,企业按1∶1的比例进行补充。1996年7月1日,
东营电业局开始执行山东省电力工业局政策,个人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进
行扣缴, 企业按1∶1的比例进行补充。1996年,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199
7年10月,已将1997年9月以前的个人扣缴及企业补充住房公积金全部返还给个人。截
至2002年12月31日,职工个人帐户累计余额505.8331万元。
(四)医疗保险金
1997年10月1日起, 开始实施医疗保险金制度。实行之初即建立了个人帐户。医
疗保险金的标准是: 在职职工以上年个人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个人扣缴l%,企业
提取10%。 根据年龄段的不同,按39岁及以下4%,40至50岁5%,50岁及以上6%的
比例划拨,同个人扣缴部分一并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但个人不缴
费,以上年全局平均离退休费的20%计入个人帐户。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
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建个人帐户,实报实销。
(五)失业保险金
1986年10月1日起, 东营电力办事处开始实施失业保险金制度。失业保险金个人
不扣缴,企业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自1998年7月1日开始,个人按上年工资
总额的1%扣缴, 企业按上年工资总额的2%提取。1999年9月30日以前,失业保险向地
方缴纳。 自1999年10月1日起,改为全省统筹,向山东省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缴
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