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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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流动资金

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以前,企业资金分为固定基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3部分,
3者严格区分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 不得相互挤占、挪用。流动资金又分为定额流动
资金和非定额流动资金两部分。定额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生产资金、产成品资金
等。这部分资金由国家财政部门根据各种材料消耗量和国家规定的储备期,考虑到生
产增长及其他变化因素,参照历史水平和同行业先进水平核定的定额拨给企业作为自
有资金,实行定额管理,以保证合理的资金储备和生产的正常进行,加速资金周转。
非定额流动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备用金及其他债权、债务结算资金,由于
这部分资金在企业活动中所占比重不大,变化较多,数量不稳定,国家不核定定额。
自成立以来,东营电业局严格按山东省电力工业局规定的流动资金数额管理使用。
全局流动资金指标,由财务部门根据当年的生产任务和上级(或银行)要求进行核定,
同各归口部门汇总平衡,统一下达执行。各单位根据下达资金指标,进行层层分解,
落实到仓库、计划员、保管员进行考核。财务部门按月考核各单位月度流动资金占用
额和年度消耗收入、资金利用率,编制收支平衡计划和年度流动资金计划,报上级主
管部门和银行。
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后,取消固定基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不再限制各项资
金之间的相互调剂和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