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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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

1989年4月3日,省土地管理局印发[1989]鲁土字第23号文件《关于对集体所有
土地和依法审批的建设用地进行登记发证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土地管理局(处)对
集体所有土地和依法审批的建设用地进行登记发证。同时确定登记发证的范围:(一)
已完成土地资源调查、并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县(市、区)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全部土
地。(二)按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年11月22日《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国家、集体、个人建设用地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
准的个人建设用地。(三)对城镇土地申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经权属调查,地籍测量验
收合格达到登记颁发土地证要求的土地,可扩大登记发证试点。
登记发证的标准:土地证是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进行土地登记,
颁发土地证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严格要求。凡经过实地调查或审查达到土地
权属来源清楚合法;界址明确,没有权属争议,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一致;面积量算
准确,有合法证明文件;土地利用合理,没有浪费毁坏土地现象的,可确定土地权属,
准予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登记发证的程序: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持土地登记申请书向当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申请,土地管理机关对申请者提交的土地权属材料和宗地图等文件进行实地调
查或审查,达到登记发证要求的,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土地权属,
填写土地登记表、卡、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1990年10月23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要求村庄地籍调查完成后,对于合法的宅基地由县区政府或县区政府委托乡镇政府颁
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991年5月18日, 广饶县人民政府在大王镇苏庙村召开农村宅基地颁证大会,颁
发第一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991年11月1日, 省土地管理局印发[1991]鲁土籍字第14号文件《转发国家土
地管理局〈关于结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搞好土地登记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农村
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原则上应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的基础上开展。
1992年4月30日, 市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
意见》,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所辖各县区内的国营农、林、
牧、渔场进行登记发证。
到1995年底,全市村庄地籍调查完成村庄1696个,调查宗地284234宗,登记发证
宗地283271宗,占100%(其中963宗有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调查村1742个,
调查宗地4139宗,登记发证3918宗,占100%(其中221宗有土地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