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村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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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地籍调查

1990年3月27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90]第7号文件《关于加强地籍管
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县区积极稳妥地开展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村庄地籍调查要结
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进行。调查方法采用村庄外围控制下的宗地勘丈法,绘制
出村庄地籍图,并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填写各种表格,达到“权属合法、界
址清楚、面积准确、有宗地图、埋设界桩”要求的宅基地,予以登记发证。同时土地
资源调查省级验收合格的县、区,要抓好农村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试点,取得经验,
全面推开。

农村地籍调查计划指标
表9-7 行政村:个户数:户发证数:个
┌───┬───────────────────┬───────────────────┬───────────────────┐
│ │ 1990年 │ 1991年 │ 1992年 │
│ ├───┬───────┬───────┼───┬───────┬───────┼───┬───────┬───────┤
│ 项目 │ │ 户 数 │ 发证数 │ │ 户数 │ 发证数 │ │ 户数 │ 发证数 │
│ │行政村├───┬───┼───┬───┤行政村├───┬───┼───┬───┤行政村├───┬───┼───┬───┤
│ │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
├───┼───┼───┼───┼───┼───┼───┼───┼───┼───┼───┼───┼───┼───┼───┼───┤
│东营区│45 │10000 │18.2% │7000 │12.7% │90 │22000 │40% │24000 │43.6% │86 │23000 │41.8% │24000 │43.7% │
├───┼───┼───┼───┼───┼───┼───┼───┼───┼───┼───┼───┼───┼───┼───┼───┤
│河口区│34 │4750 │19.8% │3500 │14.6% │70 │9500 │39.6% │10000 │41.7% │68 │9750 │40.6% │10500 │43.7% │
├───┼───┼───┼───┼───┼───┼───┼───┼───┼───┼───┼───┼───┼───┼───┼───┤
│垦利县│66 │9000 │19.6% │6700 │14.6% │132 │18500 │40.2% │19500 │42.4% │131 │18500 │40.2% │19800 │43% │
├───┼───┼───┼───┼───┼───┼───┼───┼───┼───┼───┼───┼───┼───┼───┼───┤
│利津县│102 │12500 │19.8% │9400 │14.9% │203 │25000 │39.7% │27000 │42.9% │204 │25500 │40.5% │26600 │42.2% │
├───┼───┼───┼───┼───┼───┼───┼───┼───┼───┼───┼───┼───┼───┼───┼───┤
│广饶县│110 │21000 │21% │16500 │16.5% │220 │40000 │40% │40000 │40% │223 │39000 │42% │43500 │46.5% │
├───┼───┼───┼───┼───┼───┼───┼───┼───┼───┼───┼───┼───┼───┼───┼───┤
│东营市│357 │57250 │19.9% │43100 │15% │715 │115000│39.9% │120500│41.8% │712 │115750│40.2% │124400│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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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23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90]28号文件《关于开展村庄地
籍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土地资源调查时划定的村庄外围线内和村庄现状的宅基
地,以及城镇土地申报登记时漏掉的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和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地籍
调查。弄清宅基地、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及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权属来源。根据土
地资源调查时划定的村庄外围或村庄现状外围划线定点,埋设界桩。测定外围控制,
再根据权属调查的范围定点在外围控制内进行宗地勘丈。在村庄地籍调查中,权属调
查和宗地勘丈同步进行。同时绘制宗地草图和村地籍图。村庄地籍调查完成后,对于
合法的宅基地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乡镇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991年6月14日, 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91]15号文件《关于成立东营市
地籍调查技术指导组的通知》,成立以王锡芝为组长的东营市地籍调查技术指导组。
到1991年底,全市农村地籍调查进行613个村庄,完成471个,已发证村庄338个,
分别占全市村庄数的34.4%、26.4%。
1992年4月30日, 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92]14号文件《关于农村集体所
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所
辖各县区内的国营农、林、牧、渔场和河流、水利工程用地进行登记发证。总的要求
是:依据土地资源调查成果,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搞清权属,质量第一。调查步骤:
(一)在当年土地变更的基础上理清所辖县区村集体、乡集体、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和
面积,进行分类排队。(二)组织队伍,先试点培训,后逐步展开。(三)依据土地资源
调查成果,现场实地调查核实,绘制宗地草图,法人代表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四)内业整理。(五)张榜公布调查面积,无异议后,填写土地证书。(六)将调查各村
面积上报县政府行文盖章,颁发证书,予以登记。
1992年9月4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92]21号文件《关于贯彻山东省土
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搞好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村庄地籍
调查一定要在村庄控制下搞好宗地勘丈,在村庄主要拐点设置界桩作控制点,编绘出
村地籍图;村集体所有土地调查在土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依据土地资源调查资
料实地核实,该补测的补测,抓好补绘工作,切实搞好土地变更,村集体所有土地调
查时拐点一定要埋设界桩,核实权属界线,相邻宗地法人代表(委托人)必须在地籍调
查表上签字盖章,各种表、卡、证的填写一定要按《土地登记规则》要求填写,手续
不能简化,对有遗漏的要补全和完善,确保调查质量,经得起“历史、法律、政策”
的检验。
到1992年底,农村地籍调查,全市已开展1062个村庄,完成972个村庄,占54.5%,
157194宗土地, 占54%。 集体所有土地已完成492个村庄的地籍调查,占村庄总数的
27.9%。
到1995年底,全市村庄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和集体所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结束。村
庄地籍调查完成1696个,调查宗地284234宗,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调查村1742个,
调查宗地4139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