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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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费用

土地管理费
1990年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90] 第5号文件《关于改进土地管理费收缴
办法的通知》,要求:(一)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省、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审批的国家建设和集体建设用
地, 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按[1986]鲁农土管字第14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
标准, 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管理费,暂按14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自留、上缴、返还。
(二) 凡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审批的国家建设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省土地管理局[198
9]鲁土字第42号文件规定执行。(三) 凡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审批的国家建设和集体
建设用地,由市土地管理局收取土地管理费,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建设用地后,通知用
地单位和县、区土地管理局,用地单位将土地管理费足额汇交市土地管理局开户银行,
并凭银行汇款通知单领取(寄发)征用、划拨土地的批复文件。市土地管理局收取的土
地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将县、区应分部分返还县、区土地管理局。(四)县、区人民
政府在审批权限以内审查批准的征用、划拨土地,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管
理费,按规定比例应上缴市土地管理局、省土地管理局的部分,要一并及时足额地汇
交市土地管理局,上缴省土地管理局部分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收取上缴。
1992年省土地管理局印发[1992]鲁土办字第5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改进土地管
理费收缴办法的通知》,要求:(一)土地管理费的收费范围,标准,省、市(地)、县
(市、区) 三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分成比例,仍然按[1986]鲁农土管字第140号文件规
定执行。(二)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用地,原由市地土地管理局将省土地管理局
应收的土地管理费随同报件预缴省土地管理局,现改为由经办的县(市、区)土地管理
局(由地级市直接承办的则由市地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办单位”)将应缴省土地
管理局的土地管理费在报件上报的同时直接预缴省土地管理局,待批准后结算,多退
少补。经办单位应负责核实建设用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将应收土地管理费总额和应缴
省土地管理局数额,一并填入“收取土地管理费结算单”随件上报。缴款方式: (1)
逐件结算。(2)一次预缴,分件结算,定期补充,年终统算。(三)由市(地)政府(行署)
审批的建设用地。按比例应缴省土地管理局的土地管理费,由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在报件上报的同时,直接上缴省土地管理局,在汇款单上注明“市(地)审批土管费”
字样。(四)由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应缴省土地管理局的土地管理费,由
县(市、区)土地管理局每季终了后十日内上缴,在汇款单上注明“县(市、区)审批土
管费”字样。(五)补办用地手续的土地管理费按上述办法办理。
1996年6月3日,省土地管理局印发鲁土办字[1996]14号文件《关于土地管理费
征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一) 严格执行“鲁价涉字第172号文”,从严掌握
土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二)严格执行土地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分成比例。
1998年12月30日,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印发鲁土财字[1998]29号文
件《关于改进征地管理费收管办法的通知》,规定:(一)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由
最终负责审批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并按照合同约
定收取征地管理费(国务院审批的,征地管理费由省土地管理局收取),省土地管理局
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扣除3%的水利建设基金后),15%留用,20%返还市(地)土地管理机
关,65%返还县(市、区)土地管理机关;市(地)土地管理机关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扣除
3%的水利建设基金后) ,20%留用,80%返还县(市、区)土地管理机关;县(市、区)土
地管理机关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扣除3%的水利建设基金后)全部留用。(二)征地管理费
的减免范围:1.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
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
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但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在免收之列:(1) 上述单位与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征用土地的;(2) 上述单位以
自己名义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土地的。2.经费部分由财政拨款或自收自支的事业
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3.抢险救灾使用土地,
免收征地管理费。(三)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
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
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四)征地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土
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采取谁征收、谁缴库纳入预算管理的办法,财政部门
按照缴入国库的征地管理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后,核拨到同级土地管理部门,
再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比例分配到其所属土地管理部门。
其他费用
1989年5月10日,省经济委员会、省土地管理局等8部门以[1989]鲁经资源字第
246号文件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收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
三条规定:“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征用可耕地取土烧砖(瓦),每亩缴纳资源综合利用
发展基金1000元;火力发电厂征用可耕地新建灰场,每亩缴纳1000元;煤矿征用可耕
地新建矸石场, 每亩缴纳1000元;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7公里以内征用可耕地
取土筑路、筑坝的(路基、坝基除外),每亩缴纳800元。”
1991年3月5日,省经济委员会、省土地管理局、省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印发[1991] 鲁经资节字第20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作好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收取
工作的通知》,要求:(一)县级及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
金, 可提取5%的额度, 作为本部门开展收取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工作的管理费。
(二)为调动各市(地)、县(市、区)收取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的积极性,简化返还基
金手续, 对省经委等八部门联合签发的[1989]鲁经资源字第246号《山东省资源综
合利用发展基金收取管理实施细则》中第三条关于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资源综合利用发
展基金上交渠道和上交省该项发展基金比例进行如下调整:1.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取
的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扣除管理费,其余部分按季划转到同级资源综合利用领导
小组办公室专户。2.县(市、区)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级政府批准土地权
限内收取的发展基金全额留用,不再上交省、市(地)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地)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市(地)批准土地权限内所收到的这部分发展
基金的20%上交省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4. 省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收到的这方面发展基金不再返还给各市(地)、县(市、区)。
1994年8月25日,市交通局、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交发[1994]103号文件《关于
转发山东省交通厅、财政厅、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关于颁发‘山东省非农业建设用
地征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
公路建设附加费暂行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其第三条规定:“公路建设附加
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枣庄、东营、泰安、济宁、日照、莱芜等六市,按每平方米4元
征收。”
第四条规定:“公路建设附加费的征收方法。(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非农
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时代征公路建设附加费。(二)土地管理部门按代征公路建
设附加费总额的2%提取业务费。(三)土地管理部门按月将提取业务费后的公路建设附
加费交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四)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每月将公路建设附加费按规
定的分成比例上交市(地)交通主管部门,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每月如数上交省交通厅
在工商银行开设的专户存储。
1994年8月27日,市交通局、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交发[1994]110号文件《关于
转发省交通厅、省土地管理局鲁交计[1994]135号和鲁交计[1994]136号文件的通
知》 。鲁交计[1994]135号文件《关于认真搞好公路建设附加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强调:(一)关于代征问题。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按审批权限和“哪级审批,哪级
收费”的原则,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并扣除业务费后按规定时限交同级交通部
门。省土地管理局负责省及国务院审批用地项目附加费的代征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
门代征附加费提取的业务费的分成比例为:省30%,市(地) 30%,县(市、区)40%,业
务费每半年结算一次。(二)关于免费审批程序问题。属于文件规定免征范围的项目,
其“免费申请表”经各级交通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审核,逐级上报,由审批用地的同
级交通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审定,意见不一致的,可请示上级交通部门、土地管理部
门审定。(三)关于开发区用地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在国务院批准划定的规划范围内,由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权限代行所在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其公路建设附加费,由所在市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在开发区内
设立的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代征,其他各类开发区用地,公路建设附加费由各级土地
管理部门负责代征。
1994年11月8日,市交通局、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交发[1994]135号文件《关于
增加非农业建设用地公路附加费代征业务费的通知》,强调:为保证非农业建设用地
公路附加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交通厅、省土地管理局召开的全省非农业建设
用地公路附加费征收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东营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非农业建
设用地公路建设附加费省交通厅返还后,再给土地管理部门提取2%业务费。非农业建
设用地公路建设附加费于1998年废止。
1996年1月31日, 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以鲁财外字[1996]第10号文件转发
的财政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强调:(一)统一征
管部门,加强财政管理。(二)严格收费管理。(三)场地使用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专
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拆迁、安置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及相应的土地开发
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财政部门应加强场地使用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四)清
理减免政策。(五)清理拖欠。
1996年5月6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印发鲁价涉发[1996]131
号文件《转发〈关于规范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要求:
(一)山东省资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工作,应当按照尽可能避免给企业增加负担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乱收费,不得重复收费。
(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单位委托后,要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
作时,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仍然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土地管理局鲁价涉发[1995]
131号文件《转发〈国家计委、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通
知》的规定执行。(三)国家统一部署的资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
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和单位估价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
本文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资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
收费的紧急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凡未按本规定执行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检查纠正。
1996年8月2日,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财商字[1996]第19号文件《转
发山东省财政厅鲁财外字[1996]第10号文的通知》,强调:(一)清理拖欠。(二)市
直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由市土地管理局代征。
1997年2月18日,省土地管理局印发鲁土财字[1997]4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家土
地管理局国土局[1997] 4号文件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
理的通知》,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