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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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耕地开垦费

1996年7月22日, 市土地管理局以东土发[1996]37号文件转发的省土地管理局
《对德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收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
复》强调:(一)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是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者
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义务,也是对占用耕地行为的一种法律上的约束。非农业建设确需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依法缴纳耕地造地费。
(二)免缴耕地造地费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象,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免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系指:1.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新菜地开
发建设基金的;2.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
项目,并经国务院批准的;除上述范围外均不得成为免缴对象。(三)以国家投资为主
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如何
掌握免缴耕地造地费的问题,应根据国家投资所占比率,建设项目规模大小,是否经
过国务院批准等因素具体确定免缴对象。国务院各部门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下发免缴
耕地造地费的文件,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做为免缴耕地造地费的依据。
1997年11月10日,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财字[1997]47号文件《关于
分配耕地开发补助资金的通知》 ,对胜利石油管理局拿出的耕地开发补助资金550万
元,经研究,报市政府同意,按每县(区) 100万元予以分配,另50万元用于中心城的
城市绿化。
1998年1月12日, 市土地管理局分别印发东土函字[1998]1~5号文件《关于分
配1996年度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通知》,分别分配给东营区、广饶县、垦利
县、 河口区、利津县5县区土地管理局基本农田耕地造地费8.7万元、13万元、3.7万
元、1.4万元、1.1万元,用于规划修编、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耕地开发项目等。
1999年11月28日,市土地管理局分别印发东土函字[1999]55~57号文件《东营
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下达省级耕地开垦费投资项目计划指标的通知》,分别将省级耕地
开垦费投资项目35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计划指标下达给垦利县、广饶县、东营区
3县区土地管理局,用于开发整理。
2000年4月29日, 市政府印发东政发[2000]14号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
一管理使用耕地开垦费的通知》,要求:(一) 1999年1月起,凡是东营市范围内新增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代收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按《山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专户储存,
专项用于耕地新垦。(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好
耕地开垦费收缴工作,保证该资金专项用于东营市的土地开发,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
衡。(三)各县区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开发复垦专项规划,在充分
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确定土地开垦区,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建设项目占用各县区耕地的
比例及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数量,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及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
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五)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批准后,根据开发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竣工后,严格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新垦耕地补充建设占用耕地。对没有按规定期
限完成开垦耕地任务或者开垦的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完成和改进,或收回拨付的开发资金。(六)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耕地开垦费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合理使用。
2001年12月17日,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鲁财建指[2001] 101号文件
《关于下达2001年省级耕地开垦费投资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的通知》,河口区新户乡
1.8万亩土地复垦项目一期工程总投资115万元,其中省财政投资40万元。此项资金专
项用于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
专款专用。项目竣工后,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开发整理和资金使用管
理进行全面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