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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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
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采
矿权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方法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
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1994年4月1日国务院以第150号令颁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东营
市从此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1994~2002年东营市矿产
资源补偿费交纳情况一览表
表8-10 单位:万元
┌──┬─────┬───────┬────┬────┐
│年份│胜利油田 │地方采矿企业 │油公司 │返还 │
├──┼─────┼───────┼────┼────┤
│1994│7870.00 │ │ │ │
├──┼─────┼───────┼────┼────┤
│1995│12468.00 │3.6 │ │904.80 │
├──┼─────┼───────┼────┼────┤
│1996│14987.00 │4.0 │ │1498.80 │
├──┼─────┼───────┼────┼────┤
│1997│18000.00 │5.3 │ │1779.00 │
├──┼─────┼───────┼────┼────┤
│1998│17000.00 │5.3 │ │2008.00 │
├──┼─────┼───────┼────┼────┤
│1999│17500.00 │5 │ │1902.00 │
├──┼─────┼───────┼────┼────┤
│2000│18000.00 │5 │ │1958.00 │
├──┼─────┼───────┼────┼────┤
│2001│18000.00 │5 │ │2013.50 │
├──┼─────┼───────┼────┼────┤
│2002│17000.00 │6.08 │1009.00 │2014.00 │
├──┼─────┼───────┼────┼────┤
│合计│140825.00 │39.28 │1009.00 │14078.1 │
└──┴─────┴───────┴────┴────┘

为加强对矿管经费的财务监督管理, 1996年1月15日,省财政厅、省地质矿产局
印发《关于1995年矿管经费财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1995年开始,矿管
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并进行决算编审。
1997年8月29日,财政部、地质矿产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财预字[1997]315号
文件《关于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交纳库办法的通知》,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方式改
为按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财产权益, 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良性循环机制,2
002年5月15日,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东国土资发[2002]63号文件《关于征收胜利石油
管理局油公司矿费并纳入地方矿费征收管理的请示》,就胜利油田油公司矿产资源补
偿费征管的有关问题向省国土资源厅作了汇报,并提出建议:将油公司油气资源补偿
费纳入地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范围,返还比例按鲁财基字[1999]28号文规定,中
央与省分成部分全部返还地方;明确由东营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征收油公司油气资源补
偿费;在依法征收油气资源补偿费的基础上,对油公司油气资源补偿费进行依法减免。
2002年9月25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鲁国土资字[2002]250号文件《关于征收胜
利石油管理局油公司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委托东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胜利油田
6个油公司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管理工作, 相应增加东营市2002年度补偿费征
收指标任务1000万元,委托期限暂定3年(2002~2004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