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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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27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
88年11月1日施行。 其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
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二)
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
元。”
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
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
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
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
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一)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
制郊区;(二)小城市、县城、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三)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
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
业所在地。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
和建制郊区所辖经济落后的农村是否列入征税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小城市、县
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规定:“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按大城市的标准征税;枣庄市、潍坊市、
烟台市、济宁市、泰安市、东营市按中等城市的标准征税;威海市及县级市按小城市
的标准征税。”
第六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适用幅度为:(一)大城市五角至
十元;(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
区二角至四元。”
1989年2月25日,省财政厅印发的[1989]鲁财税字4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山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意见》规定:“山东省土
地使用税年平均税额制定如下:(一)大城市一元左右;(二)中等城市八角左右;(三)
小城市五角左右;(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三角左右。”
1989年3月20日,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东政办发[1989]24号文件《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意见的通知》,
要求:“(一)东营市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平均税额如下:1.东营区为七角左右;
2.河口区为五角左右;3.广饶县城为三角左右;4.垦利县、利津县县城及建制镇、工
矿区为二角五分左右。(二)广饶、垦利、利津三县及河口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及
经济繁荣程度等状况。将所辖开征城镇土地税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二至三个等级。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和东营市规定申报年
平均税额,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转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东营区人民
政府负责上报所辖企业的占地面积。东营区土地等级的划分如下:淄博路南,五台山
路以西,梁山路延至菏泽路以东,菏泽路以北为一等;五台山路以东,淄博路以南,
菏泽路以北,胜华路以西为二等;东城新区为四等;其他土地为三等。(三)河口区、
东营区所辖经济落后的农村是否列入征税范围,由区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1989年8月19日,国家税务局印发[1989]国税地字第088号文件《关于对中国石
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
司所属企业、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990年8月27日, 省委、省政府印发鲁发[1990]20号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山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继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对城
镇国有土地逐步实行有偿出让、转让,鼓励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要加强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收取和管理,按照级差地租的原则,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繁华程度,分
等定级,分别征收。1992年8月2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1992]国土函字第105号
文件《对关于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复函》,强调:通过出让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包括国内受让土地者),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1997年12月2日, 省政府印发鲁政发[1997]98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
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强调:(一)对征税范围进行调整。1.调整有关
城市的征税范围。按照国家划分大、中、小城市的标准,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对有关城市的征税范围进行相应调整。2.对新形成的工矿区批准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征税的工矿区调整征税范围。对各地近年来新形成的工矿区需要开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以及原批准征税的工矿区需要调整征税范围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列明工矿区的社
会经济等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行署审查同意后,于12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对坐落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以外、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工矿企业
所在地,各地认为需要征税的,可以作为工矿区报经批准后,按工矿区征收城镇土地
使用税。(二)对土地等级进行调整。根据目前各城市的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
况,结合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近年来确定的土地等级的区域范围情况,由市、县人民政
府合理调整各土地等级的具体区域范围,并按相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税额标准进行调整。根据物价上涨水平,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在现有
基础上平均调高1倍。 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 决定分3年实施, 1998年提高40%,
1999年和2000年各提高30%。各县(市) 人民政府在详细论证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当地
实际提出分区域、分等级的单位税额标准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行署审核,于12月
底前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予以审批实
施。(四)对困难企业进行照顾。对发放职工工资确有困难,无力负担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企业,先由税务部门征税后,由企业按季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机关批准给予适当
返还照顾。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鲁政发[1989]7号) 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998年10月29日, 省政府印发鲁政字[1998]270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一)全省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依照《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二)开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依照《全省工矿区征税范围表》执行。对这次重新调
整征税范围和新确定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按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同时开
征房产税。(三)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97]98号文件规定,这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额标准, 分3年实施,1998年提高40%,1999年和2000年各提高30%。各地在实际征
收时,1998年按省确定的年单位税额的70%征收,1999年按85%征收,2000年按全额征
收。

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东营)
表8-1 单位:元/平方米
┌──────┬───────────────────────┬────┬────┐
│ │ 城市市区、县城 │ │ │
│ 县(市) ├─────┬─────┬─────┬─────┤ 建制镇 │ 工矿区 │
│ │一等土地 │二等土地 │三等土地 │四等土地 │ │ │
├─┬────┼─────┼─────┼─────┼─────┼────┼────┤
│东│市区 │1.80 │1.40 │1.00 │ │ │ │
│营├────┼─────┼─────┼─────┼─────┼────┼────┤
│市│广饶县 │1.20 │ │ │ │0.80 │0.80 │
│ ├────┼─────┼─────┼─────┼─────┼────┼────┤
│ │垦利县 │1.20 │ │ │ │0.80 │0.80 │
│ ├────┼─────┼─────┼─────┼─────┼────┼────┤
│ │利津县 │1.20 │ │ │ │0.80 │0.80 │
└─┴────┴─────┴─────┴─────┴─────┴────┴────┘

全省工矿区征税范围表(东营)
表8-2
┌───┬────────────┬────┬──────────────────┐
│市、地│ 工矿区名称 │地理位置│ 征税范围 │
├───┼────────────┼────┼──────────────────┤
│ │广饶热采矿工矿区 │广饶县 │石村镇行政区 │
│ ├────────────┼────┼──────────────────┤
│ │垦利中心工矿区 │垦利县 │东至永胜路,西至黄河南展坝,南至六干│
│ │ │ │河,北至黄河 │
│ 东 ├────────────┼────┼──────────────────┤
│ 营 │垦利郝董工矿区 │垦利县 │郝家镇行政区 │
│ 市 ├────────────┼────┼──────────────────┤
│ │垦利垦东工矿区 │垦利县 │垦东行政区 │
│ ├────────────┼────┼──────────────────┤
│ │利津滨南采油厂北宋工矿区│利津县 │北宋乡行政区 │
│ ├────────────┼────┼──────────────────┤
│ │利津刁口工矿区 │利津县 │刁口乡行政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