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价评估结果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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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价评估结果审核确认

1995年2月, 为加强对土地估价工作的领导,及时确认土地估价结果,市土地管
理局成立由王锡芝局长为组长的地价评估领导小组。
1995年12月2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
通知》。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管理。
1996年7月1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以[1996]国土籍字第130号文件印发《规范股
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土地
必须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须按规定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1998年2月26日, 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98]10号文件《东营市土地管理
局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实行土地价格评估立项、确认
制度。并确定土地价格评估立项与确认范围、土地价格评估程序和土地价格评估立项
与确认工作的管理权限。
土地价格评估立项、确认范围如下:下列经济活动中涉及政府行为的土地资产评
估应进行估价立项,其估价结果应按规定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一)利用划拨土地
转让、出租、抵押、联营、合营等;(二)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
及的土地;(三)企业兼并、破产、资产核算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四)国家建设需要提
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五)除上述行为外,政府以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确认申请后,应在20日内做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批复。
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价格评估立项、确认等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各县境内
的由各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按规定需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项目,应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确认。经
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是实行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变更登记和土地资产管理的依据。
1998年7月7日,省政府印发鲁政发[1998]46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
进全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企业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时,要按
照国家颁布的《土地估价规程》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批准,其中属于上市公司的,
由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批准。
1996~1998年,市土地管理局共确认估价报告330宗。
2001年1月31日,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鲁国土资发[2001]3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土地资产评估和处置提出要求。各类
国有、集体、民营等企业通过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嫁接改造”组建中外合资 (合
作) 企业、破产、兼并、收购或出售、资产划转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改制的,必须
依照省有关规定对涉及的土地资产进行产权界定评估确认,依法处置土地资产。市属
企业重组改制的,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审批;县(市)属及集体、私营等企业重
组改制的,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审批。
2001年2月13日,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印发《国土资源部关
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
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应由企
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
1999~2001年,市土地管理局共确认估价报告683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