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费标准及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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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费标准及管理使用

1991年12月,大王镇政府制定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收
费范围:大王镇辖区内的镇办企业、村办企业、联合体企业、个体企业。收费标准按
实际占用面积缴纳。镇办、村办集体企业用地收费标准:工商企业用地每平方米每年
0.30元;服务业用地每平方米每年0.40元;建筑安装、筑路、建材、加工、劳务企业
基地用地每平方米每年0.50元;工商企业中的种植用地、养殖用地每平方米每年0.20
元。 联合体、个体企业用地收费标准:工商企业用地每平方米每年0.6 0元;服务业
用地每平方米每年0.70元; 建筑安装、 筑路、建材、加工等基地用地每平方米每年
0.80元; 工商企业中的种植用地、养殖用地每平方米每年0.5 0元。镇、村所有砖瓦
窑场用地(依法批准的取土用地部分除外)每平方米每年收使用费0.20元。新上项目筹
建期间免缴土地使用费。 《暂行规定》中指出:镇村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年计收1
次,由经营使用者交纳,摊入生产成本,税前列支。收取的镇村企业 (包括联合体、
个体,下同)土地使用费,镇土地管理所提取10%的业务管理费。使用镇集体所有土地
的, 45%返还企业用以扩大再生产,45%留镇政府;使用村集体所有土地的,36%返还
村委会,27%返还企业,27%归镇政府。镇村企业用地使用费的用途:一是作为企业发
展基金,用于改善企业发展的外部条件,扶持新上企业和政策性亏损又不宜下马的企
业;二是作为农业开发建设基金,用于土地开发、水利建设和镇区基础设施建设。镇
村企业用地使用费的管理:镇政府所收土地使用费,由镇财政所在银行设专户存管,
使用由镇政府决定,返还企业和村部分,由企业和村委会申报,镇政府批准,镇财政
所、土地管理所拨付资金。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返还由分管财政的镇长审批,
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1994年11月,大王镇政府对镇村企业用地使用费的分
成进行调整。收取的土地使用费,镇土地管理所提取2 0%作为业务费,使用镇集体所
有土地的企业40%留镇政府, 40%返还企业;使用村集体所有土地的,30%归镇政府,
20%返还村委会,30%返还企业。
1991年底,全市共收取乡(镇) 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费44.06万元,收费标准为每平
方米0.10~1.00元。
1992年,全市收取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费77.37万元。
1994年,全市收取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费103.67万元。同时对乡(镇)企业新
增用地进行有偿出让,25个乡(镇) 的44个项目纳入了出让范围,面积18.48公顷,收
取出让金268.46万元。
1995年全市收取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费22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