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费标准及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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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费标准及管理使用

1990年10月20日,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中国农业银
行山东省分行印发鲁土法字[1990]19号文件《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单位的
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单位的收费范围、收
费标准作明确规定。
1990年12月12日,市政府发布实施《东营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以
下简称《暂行办法》) ,规定东营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暂行办法》规
定标准面积以内的,每年每平方米使用费0.05元;对1988年3月1日前(市政府[1988]
1号布告发布前)安排的宅基地,其超出《暂行办法》标准面积部分使用费每年每平方
米0.1元; 1988年3月1日后安排的宅基地,符合原村规划,其超出标准面积部分收费
每年每平方米0.1~0.15元; 不符合原村规划,其超出《暂行办法》标准面积部分收
费每年每平方米1~1.5元;对烈军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军人、烈士的父母或配偶)、
五保户等使用宅基地,由乡(镇)政府批准,减免宅基地使用费;不服从村镇规划,未
经批准擅自乱占宅基地属非法占地。《暂行办法》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
规定如下: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可半年或一年收取一次,由村委会收取,交乡(镇)土地
管理所统一存入农业银行乡(镇)营业所,按村立户,按率计息,本息归村;各村使用
时,由村委会写出申请,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所拨付资金专款专用。收取
的费用主要用于村庄规划、改造和村内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县(区)土地管理局
和乡(镇)土地管理所可以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专项业务经费,县(区)提取不得超
过5%,乡(镇)提取不得超过10%。各村使用费的收取、支出利用情况,每年张榜公布1
次。在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乡村中,有不少单位边开展、边收费、边实施,将
资金全部用于村政建设和公益事业。如广饶县稻庄镇西朱营村,通过开展宅基地有偿
使用, 疏通了村内所有街巷,共退出多占宅基地33.18亩,使多年来难以实施的新村
规划得以实施。共征收有偿使用费5550元;村内铺了砂石路,街道全部安装了路灯;
复垦了80亩土地,种上苹果树;开支情况张榜公布。
1990年,全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支出86.5万元。主要用于整修公路、街道,
打水井,改善校舍和农田水利等村级公益事业(据不完全统计,修村级柏油路9条,土
公路20条,街道494条,打吃水井15眼,修缮学校69处,建幼儿园16处,修桥8座,有
10个村实施村镇规划)。
1991年5月2日,省土地管理局以[1991]鲁土办字15号文件印发《山东省农村宅
基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使用费的收缴和使用,应遵循“取之
于户,用之于村,收费适度,使用得当,共同收益”的原则。
1991年5月, 市土地管理局在全市土地管理局长会议上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收支情况检查验收作全面部署。 并分别于8月、10月到东营区5个乡镇、广饶县5个乡
镇进行抽查。总的情况是:收取的资金全部交乡镇,由土地管理所或财政所、经管站
管理, 除留10%管理费外,其余按村立户,归村所有。使用时村委会写出申请,乡镇
批准,拨款实施,张榜公布,土地管理所核查。没有发现私分、乱支、挪用等现象。
1991年全市共支出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229.22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公益事业,
如整修街道、上电改水、兴办福利事业等。
1993年, 省土地管理局印发[1993]鲁土法字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
基地有偿使用费收管用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根据“取之于
户、用之于村,使用得当、共同受益”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主要应安排在群
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村办公益事业上。应主要用于村庄道路、桥涵、绿化、供电、给
排水、平整地基、旧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助、幼儿园、敬老院等公益事业项目上。凡
过去在资金用向上超出上述范围的应予以纠正。动用资金能够抽回的要坚决退回,拒
不退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山东省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全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停止后,东营市加强对原已收取资金的管
理,没有出现突击花钱、乱分滥用现象。